吉林大學章程
吉林大學章程
徠《吉林大學章程》即吉林大學日常管理的全面規定。吉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性大學,學校秉承“求實創新、勵志圖強”的校訓,遵循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致力於建設成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高質量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層次決策諮詢的重要基地。為實現奮鬥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機爐大學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目錄
序 言
吉林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性大學,由原吉林大學、吉林工業大學、白求恩醫科大學、長春科技大學、長春郵電學院於2000年6月12日合併而成,2004年,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需大學併入學校。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匯聚了一批來自國內外的學術大師,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棟樑之才,孕育了豐富的學術思想精華,創造了眾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形成了優良的傳統和校風,凝鍊出以求真務實、自由民主、開放兼容、隆法明德、與時俱進為核心的大學精神。
面向未來,學校秉承“求實創新、勵志圖強”的校訓,遵循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學術、傳承文明、服務社會、造福人類為己任,致力於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將學校建成國家高質量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層次決策諮詢的重要基地。
為實現學校的奮鬥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吉林大學(英譯為Jilin University),由國家設立。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良知和責任感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
學校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屬地管理。
學校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職業技術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平安,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開創以公正、民主、誠信、和睦、相互認同為價值理念的和諧局面;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創造有利於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條件和環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和監督;
(三)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中的重要作用;
(四)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領導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社團,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依其工作規則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諮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及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群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職能機構根據需要可向校區派出延伸機構,實行延伸管理與服務。
校長可向校區派出代表,授權其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網路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與外界締結協議,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學院與學部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和教學中心,享有與學院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院院務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組成。
院務會議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院務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屬於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學院黨委(總支)書記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長主持。
第三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學科)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三十八條 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會。教授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學院制定的教授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十條 學校按照學科門類及實際需要劃分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
第四十一條 學部設置學部長。學部長由校長任免,根據校長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部設置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部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照有關章程和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陞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製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八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徠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紀念日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由“吉林大學”英文縮寫組成的天鵝飛翔圖案,上方有“1946”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國·吉林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郭沫若題寫的校名。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郭沫若題寫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歌是《吉林大學校歌》,公木作詞,王世光作曲。
第六十九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16日為校慶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為學校紀念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校務委員會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教育部備案。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代表大會修改。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可對本章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