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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斌
山西大同民營企業家
張志斌,男,出生於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大白登鎮南楊官屯,山西大同民營企業家,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
2005年因為沒有答應給大同“高支”高建勛200萬元,而被羈押941天。而經一審、二審均被判無罪,但至今未得到國家賠償。
目錄
2010年已被雙規的大同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局長高建勛,在其擔任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職務期間,曾炮製一起冤假錯案,令民營企業家張志斌被羈押941天,張所擁有的2000多萬元資產也被非法賤賣。而張在一審二審法院均被判無罪。
涉嫌犯罪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時左右,張正斌接到一名自稱公安局經偵支隊工作人員的電話。電話中,這名經偵支隊工作人員問他在什麼地方,想約他見見。張志斌問什麼事,對方稱聽別人說他銷售假冒偽劣潤滑油發了財。張志斌說自己從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當即回絕了對方。
後來張志斌了解到,這個人是經偵支隊所轄大隊的一名大隊長。由於不敢得罪公安局,張志斌最終還是與這名大隊長見了面。面談中,這名大隊長稱他們領導“高支”最近手頭有些緊,想跟張志斌“借”200萬元。張志斌說,他予以拒絕後,這人撂下話稱:“在大同市也不打聽打聽,我們‘高支’是何等人物,別說你一個小小賣潤滑油的,就連那些開煤礦掙了大錢的老闆見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給‘高支’幾百萬元意思意思,否則就別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張志斌事後得知,這位大隊長所說的“高支”,就是時任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高建勛。但張志斌自覺守法經營,沒有理會這一無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絕之後一個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該大隊長突然帶領20多名民警包圍他所經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產品,帶走公司10多名員工,驅散公司工人,派人進駐該公司。張志斌當天不在公司,僥倖逃脫。一個月後,張志斌被抓獲,曾有媒體報道了這一“全國罕見大案”。張志斌稱自己無罪,高稱其在檢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個無期。張志斌問能否辦取保候審,被告知需要交200萬元。后高建勛安排張志斌與家人見面,張讓家人籌錢,但家裡一時拿不出那麼多現金,高建勛就讓其家人把庫存查封的部分潤滑油賣得120萬元,全部打到高建勛指定的賬戶上,后因沒有湊夠200萬元,張志斌未能辦理取保候審。未能辦理取保候審,張志斌終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註冊商標及虛開增值稅發票。
被判無罪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同年9月9日,檢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訴,發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再次將該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指令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檢察院向新榮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4月21日,新榮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此案“主要定罪證據存在疑問,缺乏必要的理論指導予以證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確認,判決張志斌等人無罪。
后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二審,於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經兩審法院宣告無罪獲得自由后,張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財產,並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覆,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為保管,其餘均已依法交職能部門保存管理。是否退還我局不能自行決定,待相關司法機關商定後方可處理。”
張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廳提出申訴。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廳向大同市公安局下達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後者及時給予張志斌等人國家賠償,並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責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開展賠償工作,並在一個月內將賠償情況報省廳法制處。
此後,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賠償決定,承認對張志斌、張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違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並賠禮道歉,對張志斌經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合法財產解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