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命岳
王命岳
王命岳(1610-1668)字伯咨,福建晉江人,清初官吏。其著作有《恥躬堂文集》20卷,又有《周易雜卦牖中天》、《讀詩牖中天》等。
順治十二年進士,改庶吉士。時雲南、貴州未定,策問及之。命岳言:“李定國貳於孫可望,當緩定國,行間使與可望相疑忌。我兵以守為戰,以屯為守,視隙而動。”上異之,擢工科給事中。上經國遠圖疏,略言:“今國家所最急者,財也。歲入千八百一十四萬有奇,歲出二千二百六十一萬有奇。出浮於入者四百四十七萬。國用所以不足,皆由養兵。各省鎮滿、漢官兵俸米、草豆,都計千八百三十八萬有奇,師行芻秣又百四十萬,其在京王公百官俸薪、披甲俸餉不過二百萬。是則歲費二千二百萬,十分在養兵,一分在雜用也。臣愚以為今日不宜再議剝削以給兵餉,而當議就兵生餉之道。河南、山東、湖廣、陝西、江南北、浙東西、江西、閩、廣諸行省,迭經兵火水旱,田多荒廢。宜令各省駐防官兵分地耕種,稍仿明洪武中屯田之法,初年有司給與牛種、耕具、餼糧,自次年後,兵皆自食其力,便可不費朝廷金錢,此其為利甚溥。古者郡縣之兵,什伍相配,千百成旅,將帥因而轄之。乃者將帥多以僕從、摎役、優伶為兵,其實能操戈殺賊者十不得二三。故食糧有兵,充伍無兵。官去兵隨,難議屯種。今當先定兵額,官有升降,兵無去來。平定各省及去賊二三百裡外者,皆給地課耕。因人之力與地之宜,一歲便可生財至千餘萬。群情不為深慮,不過議節省某項、清察某項。譬如盤水,何益旱田?臣見今日因賊而設兵,因兵而措餉,因餉而病民。民復為賊,展轉相因,深可隱憂。要在力破因循,斷無不可核之兵,斷無不可耕之田,斷無不可生之財。”疏下各直省督撫,議格不行。
世祖惡貪吏,令犯贓十兩以上籍沒。命岳疏言:“立法愈嚴,而糾貪不止,病在舉劾不當。請敕吏部,督撫按舉劾疏至,當參酌公論,果有賢者見毀,不肖者蒙譽,據實覆駁。如部臣耳目有限,科道臣皆得執奏。又按臣原有都察院考核甄別,督撫本重臣,言官恐外轉為屬吏,參劾絕少。請特敕責成,簡別精實。每歲終仍命吏部、都察院考核督撫舉劾當否,詳具以聞。庶激勵大法以倡率小廉。”
轉戶科。再上疏論漕弊,大要謂:“百姓為運官所苦,運官又自有其苦,不得不苦百姓。請革通倉需索,禁旗丁混搶,倉場督臣親監河兌。”福建方用兵,時又苦旱,命岳疏陳五事,曰:緩徵買,勸賑,督催協餉,嚴治奸盜,安置投誠。十五年,調兵科。師下湖廣,命岳復申屯田之議,請復明軍衛屯田之制,設指揮、千百戶等官,以勞久功多之臣膺其任,子孫世及。無漕之地,專固封疆;有漕之地,即使領運。新附之將,有功亦得拜官。量易其地,勿在本省。尋疏言:“各省除荒之數,歲縮銀五百五十萬有奇。荒地以河南、山東為最多。請選清正御史,督察二省田地,率諸州縣清丈,編造魚鱗圖冊。他省除荒多者,如例均丈。”得旨舉行。命岳又上清丈事宜十餘條。明桂王既出邊,雲南猶未平。命岳疏言:“雲南歲餉九百萬,而一省正雜賦稅都計十六萬有奇,是以九百萬營十六萬之地也。雲南原有舊屯萬一千一百七十一頃有奇,科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有奇。請敕巡撫袁懋功責成原軍,換帖領種。暫發二十萬金,買牛辦種,借給軍民。經年銷算,必無虧損,又可收復科糧舊額。且官收額內,軍餘額外,每粟一石,價可三金,視今年每石十二金,已省餉費四分之三。庶幾兵食兼足,不至竭天下之物力以奉一隅。”上可其奏,命發十萬金買牛辦種,修復舊屯。命岳乞假歸葬,還朝,疏言:“賊習於海戰,我師皆北人,不諳水性。惟有堵截隘港,禁絕接濟,嚴號令,輕徭賦,與民休息,使民不為賊,賊不得資。久之必有系丑獻闕下者。”吏部以浙江右布政員盡忠遷廣東左布政,命已下,命岳劾其貪穢,盡忠坐罷。
時雲貴局勢未定,孫可望、李定國等殘明抗清勢力仍踞西南,與清王朝分庭抗禮。庶常館“策問”中提出這個問題,要求庶吉士應對。命岳認為:“李定國貳於孫可望,當援定國,行間使與可望相疑忌。我兵以守為戰,以屯為守,視而動。”清世祖覺得命岳議論新穎獨特,未及散館即授為工科給事中,並賜袍服,給膳養以資獎勵。
命岳在工科任職期間,上《經國遠圖疏》,針對當時因養兵過多造成國家財政困難,建議仿效明代屯田之法,實行“就兵生餉”,令各省駐防兵分地耕種,使“兵皆自食其力”。同時,尖銳地指出:臣見“今日因賊而設兵,因兵而措餉,因餉而病民,民復為賊,輾轉相因,深為可憂”。疏下,因各省督撫意見不一而未實行。
清世祖痛惡貪吏,規定凡貪污贓銀10兩以上的籍沒家產。命岳上疏發表議論,他認為“立法愈嚴,而糾貪不止,病在舉劾不當”。吏部、督撫按舉劾疏,應當認真核實,“參酌公論”,方不致“賢者見毀,不肖者蒙譽”。同時指出察糾貪污的職責,不應當只局限於部臣,科道群臣皆得執奏。
不久,轉戶科。再上疏論漕運中的弊病,大意為“百姓為運管所苦,運管又自有其苦,不得不苦百姓”。請求革除通倉需索,禁止旗丁混搶,明確規定倉場督臣應親臨河兌。時福建因鄭成功反清勢力武裝對抗,戰事頻仍,加上旱災歉收,命岳疏陳五條建議:緩徵買;勸賑;督催協餉;嚴治奸盜;安置投誠。
十五年,調兵科。時清兵下湖廣,命岳復申屯田之議。清世祖採納他的建議,下旨推行。
是年,明桂王為清兵所敗,逃亡出境,但云南局勢猶未穩定,大量土地拋荒,物價飛漲,每年軍餉浩大。為此,命岳疏請朝廷撥款,發給當地軍民資金,買牛辦種,修復舊屯,以節省軍餉,增加收入。世祖也採納其議。
吏部以浙江右布政員盡忠遷廣東左布政,任命已下,命岳不畏權勢,上疏彈劾員盡忠貪污等罪,員盡忠因此撤職罷官。
命岳歷所條奏,大都關係國家大事,剴切精詳,為朝野傳誦。世祖一次游幸南苑,對部台九卿大臣稱讚命岳的奏疏。及彈劾粵藩,世祖又一次表揚命岳,讚歎說:“非王命岳莫敢言者。”
康熙元年(1662),命岳奉命出使廣東。粵藩尚可喜贈金企圖拉攏命岳。命岳抗禮不受。還朝,遷刑科都給事中。時蘇州發生諸生聚哭孔廟,抗議地方官濫殺無辜。朝廷計議要裁撤天下執教官員。命岳抗疏力爭不可,議得不行。命岳遇事據理力爭,不屈不撓,廷議大事時常與朝中親王、大臣侃侃析辯,爭得臉紅耳赤。年幼的清聖祖耳聞目睹,為之動容。
二年,因《明史》文字獄案牽連700家,刑部討論案情時,命岳發表不同意見,被罷官撤職。貶謫期間,仍以國事為念。時聖祖年尚幼,為提供“覽古今、廣法戒”,治國安邦的借鑒,採錄夏商周以來列朝故事,輯為《千秋寶鑒》。
六年,京師及附近地區乾旱,詔求直言。命岳自嘆身在事外,然猶思其政,手疏地方利害,擬與《千秋寶鑒》俱進呈,未及如意而卒。年59歲。
命岳慷慨負氣節,在京任職時,有一個軍官強買良家女,準備送給一個姓王的主帥,卻誤送到命岳住所。命岳詢得實情,為其贖身送還其家。出使廣東時,順道拜訪學者顏茂猷故居,正好碰到顏茂猷的侄兒因欠當地營兵的債務,逼取其女抵債。命岳不惜傾囊為其還債贖女。戶部侍郎、著名學者周亮工素知命岳節操,贈詩云:“生平動念皆君國,半夜焚香聽鬼神。”世以為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