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對行政審批事項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二)增加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翻譯審查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依法行政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雲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擬訂雲南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立法后的評估工作。
(三)負責審查各部門報送雲南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承擔相應責任,審查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並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報送國務院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五)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工作。
(六)負責制定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負責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七)監督、檢查、指導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工作。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工作。
(八)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負責審查雲南省人民政府作為實施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對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策的聽證進行監督和指導。
(九)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文件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以及州、市人民政府和雲南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登記備案工作。
(十)負責組織清理和彙編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翻譯審查工作;負責審核各部門編輯的法規文件。
(十一)負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有關部門和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求雲南省人民政府意見的法律草案、法規草案、部門規章草案的辦理工作。
(十二)負責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宣傳和交流。
(十三)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辦理法律事務,提供法律諮詢。
(十四)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設7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綜合處(人事處)
擬訂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擬訂雲南省人民政府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指導和督促檢查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報送國務院、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組織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彙編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正式版本;負責審核各部門編輯的法規文件彙集;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翻譯審查工作;承辦政府法制信息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會務、保密、檔案、信訪及有關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編製本辦經費預算、決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學習培訓、工資福利等工作;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研究工作;承辦政府法制宣傳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經濟立法處
承辦綜合經濟、資源環境、工交城建、農林水利、市場監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及立法后評估工作。聯繫發展改革、能源、物價、工業和信息化、國防科工、財政、稅務、審計、統計、國有資產監管、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氣象、商務、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管、旅遊、糧食、扶貧、移民、海關、檢驗檢疫、民航、鐵路、電力、煙草專賣、郵政、通信、金融、保險、證券等部門。
(三)行政立法處
承辦政法、民族、社會保障、外事、僑務、教科文衛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及立法后評估工作。聯繫公安、國家安全、司法、監獄、民政、監察、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外事、僑務、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人口計劃生育、人防、地震、知識產權、檔案等部門和雲南省軍區
(四)執法監督處
承辦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事項的行政執法檢查和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等制度的推行工作;推進全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審查雲南省人民政府作為實施機關的行政處罰事項;協調行政執法主體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承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確認、公告工作;承辦行政執法人員、法制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管理和行政執法證件、法制督察證件的管理工作;承辦對各州、市人民政府、雲南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行為的監督工作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行政複議處
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的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重大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專職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工作;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承辦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出現行政爭議的協調和調解工作;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行政許可和規範性文件處
承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承辦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審查雲南省人民政府作為實施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對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策的聽證進行監督和指導;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文件的組織起草工作;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對報送雲南省人民政府備案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對報送雲南省人民政府備案的各州、市人民政府和雲南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登記和備案審查工作;擬訂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或者改變違法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
(七)法律顧問處
辦理雲南省人民政府委託的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法律事務;聯繫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行政應訴和有關民事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工作;承辦以雲南省人民政府名義簽訂的協議、備忘錄、會談紀要等法律文書和雲南省人民政府對外協商、談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承辦對行政機關政府法律顧問業務的指導工作;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具體工作。

四、人員編製


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製46名。其中,主任1名(正廳級)、副主任3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副處級領導職數9名。

五、其他事項


在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雲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名義和印章。

六、附則


(一)雲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雲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雲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