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信貸
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貸款
賣方信貸。是指出口方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協辦議由出口商與銀行簽訂。由於機器設備、船舶等商品出口所需的資金額大、時間長,進口商一般都要求採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商為加速資金周轉而向銀行貸款,其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費用有的通過貨價外加價,有的包括在貨價中而轉嫁給進口商負擔。
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是出口信貸的兩種形式。賣方信貸是出口方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提供的商業貸款。出口商(賣方)以此貸款為墊付資金,允許進口商(買方)賒購自己的產品和設備。出口商(賣方)一般將利息等資金成本費用計入出口貨價中,將貸款成本轉移給進口商(買方)。這種貸款協議由出口廠商與銀行之間簽訂。出口賣方信貸主要有以下貸款品種:項目貸款有中短期額度貸款;海外承包工程貸款(包括BOT、BOO);境外建廠設點貸款(主要是CKD、SKD散件裝配廠);境外設備投資貸款。
賣方信貸通常用於機器設備、船舶等出口。由於這些商品出口所需的資金較大時間較長,進口廠商一般都要求採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廠商為了加速資金周轉,往往需要取得銀行的貸款。出口廠商付給銀行的利息、費用有的包括在貨價內,有的在貨價外另加,轉嫁給進口廠商負擔。因此,賣方信貸是銀行直接資助本國出口廠商向外國進口廠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進商品出口的一種方式。
賣方信貸
(二)出口賣方信貸的利率一般比較優惠。一國利用政府資金進行利息補貼,可以改善本國出口信貸條件,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進而帶動本國經濟增長。所以,出口信貸的利率水平一般低於相同條件下資金貸放市場利率,利差由出口國政府補貼。
(三)出口賣方信貸的發放與出口信貸保險相結合。由於出口信貸貸款期限長、金額大,發放銀行面臨著較大的風險,所以一國政府為了鼓勵本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出口信貸貸款,一般都設有國家信貸保險機構,對銀行發放的出口信貸給予擔保,或對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臨的商業風險和國家風險予以承保。在中國主要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此類風險。
賣方信貸
出口賣方信貸的一般做法指:出口賣方信貸支持的範圍比較廣泛,只要單筆出口合同金額超過30萬美元,設備在中國國內製造部分的比重符合國家規定,出口合同中規定的現匯支付比例符合國際慣例(一般機電產品不低於15%,船舶不低於20%,特殊情況例外),或海外工程承包項目在其合同總額中能帶動20%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的,都屬於銀行出口賣方信貸支持的範圍。
具體貸款條件為
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是獨立的經濟法人,企業經營管理政黨財務狀況良好,出口商和國內生產企業具備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出口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等有關規定,出口的有關合同已經簽訂,有關條件基本落實;
經測算出口項目的經濟效益良好,盈利水平和出口換匯成本比較合理,有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
出口合同的商務條款符合國際慣例,能維護中方的權益,有關的貸款支付和結算方式對己方有利;
必要時,借款企業需投保出口信用險,以確保收匯安全;
借款企業應提供銀行認可的信用擔保或財產抵押,作為還款保證(經銀行評定信用等級,授予免擔保的信用額度的除外)。
首先,貸款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文件資料:
正式的書面申請書,說明申請貸款項目出口情況、申請貸款的用途和還款計劃;
填交“出口賣方信貸申請表”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貸款申請表;
賣方信貸
出口項目的商務合同副本(正本批貸後退還企業),需要進口原材料或設備的項目應提供進口合同的有關批件或進口許可證;
出口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濟分析報告;
借款企業與國內供貨單位簽訂的供貨合同,自營出口生產企業需提供其出口貨物的國內生產計劃和設備清單;
借款人需提供國外銀行的付款保函或信用證或其它付保證;
借款人公司簡介、營業執照、出口經營權批文、近3年和近期的財務報表;
擔保人簡介、擔保意向書、營業執照、近3年和近期財務報表、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產抵押證明文件;
銀行認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借款人不同
賣方信貸
擔保情況不同
賣方信貸是業主委託銀行依據工程總承包合同直接給承包商開出還款保函或信用證;買方信貸是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借款協議,然後由第三家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或所在國家財政部)再進行擔保。
付款方式不同
賣方信貸相當於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期付款。建設期工程承包企業從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是人民幣,業主的還款是外匯;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就是現匯項目。
融資風險管理情況不同
賣方信貸存在利率風險(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利率情況調整)、匯率風險(人民幣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發生,企業難以承受)、收匯風險(對於非承包商責任業主和擔保銀行到期不還款,中國出口信貸保險公司賠付率為90%,剩餘10%要由承包商承擔);買方信貸對承包商來講不存在上述風險,或上述風險發生對企業影響不大(出現不還款情況,承包商要協助銀行和保險公司追討)。
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
前期開拓工作量不同
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是由承包商直接與業主談判,所有融資條款都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如:貸款條件、保函格式、信用證格式等;買方信貸是由承包商協調和安排業主指定的借款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談判貸款合同;安排業主指定的擔保金融機構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談判擔保條件(保函格式)。
前期的工作周期和投入
賣方信貸項目融資條件的談判,收匯保險和信譽擔保單位的落實,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況下工作周期較短,前期費用投入較少;買方信貸的融資、擔保、保險條件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與各方商定,承包商要從中斡旋,並承擔相應公關協調費用。
控制程度不同
賣方信貸的融資條件以及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確定后,承包商順理成章地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
買方信貸則存在業主公開招標的可能性。
傾向不同
賣方信貸業主委託一家金融機構擔保還款即可,操作簡便。且融資條件雙方可討論變通,如利息可計入合同總價中等。業主一般傾向賣方信貸的方式融資;買方信貸業主要委託兩家金融機構介入,工作難度大,銀行費用高,既要支付擔保費,又要支付轉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