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律制度
商標法律制度
商標是區別不同企業商品的一種標記。一般由文字、圖形或者由文字圖形組合而成,並註明在商品、商品包裝、招牌、廣告上面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
根據不同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按照商標的結構組成可以劃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按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不同可以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按照商標的使用動機可以劃分為:聯合商標、防卸商標、保證商標;按照商標的信譽還可劃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法是國家對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進行調整的法律規範總稱。我國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開始施行。商標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商標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標誌。
我國現行商標法體現了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2)註冊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即商標專用權通過註冊取得。無論該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只要申請人在商標主管機構註冊后,就享有商標所有權。
(3)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4)自願註冊原則。商標法規定,企業、事業及個體工商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註冊"。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由商標使用人自己決定。如果不需要取得專用權,可以不註冊,未註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不受法律保護。
(5)審查原則。一個商標註冊申請能否准予註冊,在國際上採用的原則有兩種:一種是審查原則;一咱是不審查原則。我國適用審查原則。即:商標局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后,依照法定形式審查該商標是否符合註冊條件。符合註冊條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無異議或經裁定異議不成立,予以核准註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限自該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過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註冊商標所有權可以轉讓。轉讓形式有兩種,一為合同轉讓;二為繼承轉讓。無論何種轉讓都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註冊商標的所有人還可以通過合同方式允許他人有償使用註冊商標。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①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②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③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的。④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有權審理商標侵權案件和假冒商標案件。
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它商標事宜的,應通過涉外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