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保險
私營保險
私營保險,是指由私人投資的經營保險的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所經營的各種保險業務,私營保險受市場供求和價值規律的全面支配。私營保險的組織形態較多,按照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具有營利性質的保險,主要包括公司保險和個人保險;第二類是非營利性質的保險,主要包括合作保險和相互保險。
目錄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民營保險
鑒於以數理統計為基礎創辦保險有利可圖,有些人即象投資其他產業一樣,開始經營保險,希望獲得可觀的經濟效益。營利性民營保險主要有個人組織和公司組織兩種。,所謂個人組織是指保險商以個人資產為保證金承攬特定種類的保險。這種形式要求有較為雄厚的資金保證,有固定的經營範圍和經驗。對社會資金沒有依賴性。由於現代社會保險標的不斷擴大,價值驚人,動輒以百萬、千萬計,致使個人保險商明顯減少。目前,個人組織經營保險的,主要有英國勞合社所屬的個體保險商,其承保的範圍只限於海上保險。勞合社為個體保險商提供各種服務,包括製作保險單,提供情報信息,辦理理賠等。現在有3萬多個保險商參加勞合社,每人至少擁有10萬英鎊的經濟實力,均獨立承擔風險責任。
其他國家幾乎沒有此類從事保險經營的形式。公司組織是商業民營保險的基本形式,尤以股份有限公司居多,合夥公司及聯合公司數量較少。世界上最早設立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是荷蘭,時間是1629年。法國在1668年設立了股份制保險公司。保險股份公司得以流行的原因在於,其資金來源廣泛,股本形成巨額基金,股東數量不受限制,經營風險分散由眾多股東承擔。其特點是由於能夠迅速積累資金,在商業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利潤可觀,因而不僅可以增強投保人的信心,而且對股東來說也可以由於不受追償股本數額的約束而增加投資勇氣和合作精神,有利於加快保險業務的開展。保險股份公司由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業務活動,他們對公司承擔責任,如違反法律致使公司利益受損,股東們不僅可以罷免其職務,還可追究其財產責任。
(二)非營利的民營保險
在這種保險機構內,沒有獨立的保險人,組織的成員互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每個成員都可參與經營管理,由於關係到切身利益,自然會相互監督,防止出現欺詐行為。組織內的成員所出資金都可以某種方式得到回償,或以經濟賠款,或以利潤分成,或減免保險費。在商業保險費率不合理的情況下,這種相互保險組織會受到歡迎。非營利的民營保險主要有:
1.相互保險公司,屬於保險業的特殊組織形態,非以營利為目的,參加成員相互間形成保險關係。創立時由成員出資。經營出現盈餘,把利潤返還給公司成員,也可充作後期保險費預支。出現入不敷出狀況,採用賦課辦法,追加徵收保險費或減少賠償數額。成員一般不參與經營管理,其公司逐漸變為具有相對自治的經濟單位。相互保險公司以人壽保險為主要對象。
2.相互保險社,是保險組織的原始形態,歷史上英國的友愛社、美國的同胞社都屬於此種性質。其特點在於,保險社成員共同出資、承擔成員間發生事故者的賠償費用和管理費用,一般先預收一部分數額,待年終結算時多退少補。這種組織並不對外開展業務,一般規模並不大,管理人員也不多。
3.交互保險社,由某一行業經營者之中的少數人組織的相互保險組織。發生危險事故后保險金數額事先確定,參加成員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賠償責任。由沒有遭到事故損害的成員出資湊足保險金。這種相互保險組織主要集中在美國的某些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