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險
共享收益、共攤風險的保險
相互保險,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相互保險主要有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交互保險社和相互保險公司四種形式。其中,發展最成熟的是相互保險公司——所有參加保險的人為自己辦理保險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組織。相互保險公司歷史悠久,起源於中世紀歐洲的基爾特組織——為組織會員及其家庭成員在生老或病亡時提供經濟保障的行會。
相互保險組織沒有外部股東,由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從國際上看,相互保險組織具有以下三個獨特優勢:一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一致,能夠較好地實現以客戶利益為中心,並由客戶參與管理,從而有效避免保險人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欺詐所導致的道德風險。二是展業費用較低,核災定損準確度較高,可以有效降低經營成本,為會員提供更經濟的保險服務。三是由於沒有股東盈利壓力,其資產和盈餘都用於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發展有利於被保險人長期利益的險種。
根據國際相互合作保險組織聯盟(ICMIF)統計數據,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險收入1.3萬億美元,佔全球保險市場總份額的27.1%,覆蓋9.2億人。中金公司之前發布的一份研報預計,中國相互保險市場前景廣闊,預計10年後相互保險市場份額有望達到10%,市場空間達到7600億元左右。
經營上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為了讓股東得到滿意的財務結果,股份保險公司往往注重短期行為,放棄一些可能給股東帶來收益但不會立即獲利的長期投資項目。相互保險公司不發行股票,也就沒有這樣的壓力,因此具有更大的經營靈活性。
保費繳納優惠。相互保險公司由於上述的優點使得其營運成本較低,從而可以制定出較低的保費率。然而股份制保險公司由於營利性的要求,保費率相應的較高。與股份保險公司相比,相互保險公司不僅投資回報率、業務收入增長率、賠付率都較高,而且綜合成本率相對較低。
相互保險在發達國家有著100多年的歷史,上世紀60年代,相互制公司曾經在日本佔市場份額的76%,在美國佔比也超過60%。在我國由於政策限制,除了原黑龍江農墾局改制試點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農業部主管的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交通部主管的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創辦的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寧波慈溪的養殖業互助保險協會之外,之前並無市場自發形成的相互制保險組織存在。
眼下的網路互保活動雖然問題頗多,但反映了網際網路時代人們對於保險創新的要求,比如基於網際網路的社交場景,投保、理賠手續簡便。對保險業而言,網際網路不僅是高效的營銷平台,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也為提高保險費率精算水平等提供支持。把網路大熱的互助組織收編為“保險正規軍”,深掘網際網路保險市場,不失為明智的選擇。
2015年1月,中國保監會出台《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正式對相互保險公司這一組織機構開閘,目前已經有20多家機構申請牌照。雖然能借力“網際網路+”,但相互保險的發展仍面臨許多短板。最突出的難題是,這一模式沒有辦法進行股權融資。上世紀90年代後期,全球化背景下相互保險公司無法快速補充資金,被迫紛紛轉回為股份制,一度全球市場份額下降到23%。即使在網際網路時代,2014年全球幾大相互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較上年度均有明顯下降。
還有一些具體到相互制保險公司籌建與運營層面的法律需要配套。在2009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相互保險”或“互助保險”未有提及,而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案中,相互或互助保險仍不在討論範圍中。北京保險研究院副院長趙立指出,參考發達國家相互保險成長軌跡,還需要完善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相互轉換政策,以及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
2017年2月15日,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宣布開業,這是保監會自2015年1月23日出台《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2016年6月22日正式許可籌建首批相互保險社試點機構后,批准開業的第一家相互保險社。
相互保險組織方式在發達國家有10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由於政策限制,除了原黑龍江農墾局改制試點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農業部主管的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保監會在浙江寧波慈溪試點的農村互助保險聯社外,多年來政策上一直沒有再“開口子”,因此眾惠保險的成立具有特別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