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險

合作保險

合作保險組織是保險的組織形式之一。社會上需要保險的單位或個人採取合作方式辦理的保險。辦理合作保險的機構有兩種: (1) 相互保險社。該社為全體被保險人共有,被保險人同時也是保險人。每個社員入社時,需交納一定數量的賠償基金和管理費。若該社賠償基金不足,可繼續向社員收取,若有結餘,可適當退給社員。(2) 相互保險公司。該公司是被保險人為自己辦理保險的合作組織,為保險單持有人共有。保險單持有人的地位與股份公司的股東地位類似,公司託管人由保單持有人選舉產生。

類型


合作保險組織可分為消費者合作保險組織和生產者合作保險組織。消費者合作保險組織是由保險消費者組織起來並為其組織成員提供保險的組織。合作保險組織的形式有相互保險公司和非公司形式的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

相互保險社


相互保險社是最早出現的保險組織,也是最原始的保險組織形態,每個社員為其他社員提供保險,每個社員同時也獲得其他社員提供的保險。相互保險社目前在歐美國家仍相當普遍,如美國的同胞社、英國的友愛社以及海上保險方面的船東相互保障協會等。

區別特點


與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相比,相互保險社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相互保險社的成員之間相互提供保險保障,體現“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思想。
(2)相互保險社無股本,保險費採取事後分攤制,事先並不確定。經營資本來源於社員繳納的分擔金。在相互保險社中,賠償和管理方面所需要的款項和開支由社員共同分擔,社員先交付暫定分擔額和管理費,在年度結算時計算出確定的分擔額后再多退少補。
(3)相互保險社的最高管理機構是社員選舉出來的管理委員會。在通常情況下,委員會指定一個有法人資格的代理人主持社務,處理有關保險與社內財務等一切事務。
(4)相互保險社的經營對象是社員,相互保險社並不對外公開營業,其組織規模較小,純粹為社員服務。
保險合作社是由一些具有相同保險需求的人組織起來、共同經營的相互保險組織。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社很相似,相互保險社通常是按照合作社的形式建立起來的,因此有些保險學者常常將兩者互相替代,其實,保險合作社和相互保險社之間還是有區別的。
(1)相互保險社無股本;而加入保險合作社,社員必須繳納一定金額的股本。也就是說,社員是保險合作社的股東,其權利以其認購股金為限。
(2)相互保險社經營資金的來源為社員繳納的分擔額,保險社與社員之間是為一時目的而結合的,如果保險關係終止,雙方自動解約。保險合作社的資金來源於社員的股金和向社員或非社員借人的基金。保險關係的建立必須以社員為條件,但社員不一定必須建立保險關係,保險關係消滅也不影響社員關係的存在,因此保險合作社與社員的關係比較長久,只要社員認繳股本后,即使不利用合作社的服務,仍然可以與保險合作社保持聯繫。
(3)相互保險社保險費採取事後分攤制,依據實際需要和實際損失分攤,事先並不確定,而保險合作社採用確定保險費制,事後不再補繳。
(4)保險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僅局限於合作社的社員,只承保合作社社員的風險。
美國的藍十字會和藍盾醫療保險組織是美國非營利性的醫療保險組織,它們以州或社區為經營範圍。藍十字會提供住院費保險,藍盾則提供非住院的內外科醫療費用保險。美國各地共有70個這樣的組織,大約2/5的美國人是藍十字會成員,1/3的美國人參加了藍盾保險。這兩種組織是由醫院和合作的承保組織聯合向成員提供醫療保險的。
美國的保健團體是一種健康保險合作組織,又稱為管理式醫療保險組織,它向成員提供綜合性的醫療和保健服務。雖然其重要性不如商業性人壽保險公司和非營利性的藍十字會及藍盾組織,但它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得到了迅速發展。
日本的農業合作社是日本辦理人壽保險最活躍的合作社,它是根據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的農業合作社法,由農民組織建立的互助組織。互助組織的種類有建築物互助、人壽保險、損害保險等。社員與基層社簽訂互助契約,再由部、道、府、縣的聯合會提供再保險,聯合會再把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向全國互助農業合作社聯合會再保險,即轉分保,實際上基層社不負有互助責任。費率和條款在全國是統一的,所聚集的資金大部分存人農業合作社系統的信用農業合作社聯合會或農林中央金庫,或用來購買農林公債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