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經濟學會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英文譯名: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縮寫 CSUE)。本會為從事城市經濟研究的全國性、群眾性、專業性學術團體,由從事城市經濟工作的領導同志和專業人員、城市經濟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獨立法人單位。
學會是中國城市經濟領域的全國權威性學術團體。
1986年5月在上海正式成立,第一、二、三屆會長汪道涵,第四屆會長周道炯,第一副會長王茂林。第一屆名譽會長王任重;第二屆名譽會長費孝通;第三屆名譽會長李鐵映,第四屆名譽會長李鐵映、汪道涵。榮譽顧問費孝通、顧秀蓮。學會掛靠中國社會科學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在第一屆學會成立年會上,時任上海市市長的江澤民同志出任了本會顧問。在1991年第二屆年會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朱鎔基同志到會接見與會代表並做了“關於城市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的重要講話。
開展城市經濟理論前瞻性理論研究,總結城市發展經濟經驗,傳播城市現代化建設信息,推動全國學術研究成果交流,繁榮城市經濟,促進城市發展。學會的學術研究包括城市經濟、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城市化進程等多個領域。如城市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布局、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基礎設施、區域經濟與城市、城市科技文化及城市交通、環境、房地產、企業發展、土地利用等。
學會理事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在任或離任的城市領導幹部;二是專家學者;三是熱衷於城市經濟研究的知名企業家。
學會有廣泛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包括: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縣)的市(縣)長和職能部門的領導人員,中央有關部委的領導幹部;重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知名專家、學者、教授;會員中還有一批知名企業家。學會的學術活動有這三方面的成員參加,更具有群眾性、權威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1、作為全國性學會,針對城市經濟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特別是熱點、難點問題,動員和組織會員及相關專家、學者進行深入的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政策建議或出版專著。在此基礎上進行學術研討和交流,以推動城市改革和經濟的發展。學會還組織全國性經濟研究成果評選、城市經濟幹部專業培訓等活動。
2、本著發展城市、服務城市的宗旨,學會憑藉雄厚的智力資源優勢和健全的組織網路,為各城市提供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基礎設施、房地產業、土地利用、功能定位、結構調整、環境治理、文化產業、企業發展等項目的研究和諮詢,直接為城市和企業的發展管理服務。
1、學會秘書處。
2、中國城市經濟雜誌社。
3、為加強對城市經濟各領域的研究,學會設立以下專業委員會:大城市專業委員會、中等城市專業委員會、學科建設專業委員會、公共經濟委員會、企業與市場專業委員會、城市區域發展專業委員會、城市形象委員會。
第四屆理事會決定,擬增設以下專業委員會:城市金融專業委員會、小城鎮專業委員會、外國城市研究專業委員會、城市建設經濟專業委員會等。各專業委員會可分別開展專業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近年來,經學會會長工作會議研究決定,成立以下7個新的工作辦事機構。分別是: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專家委員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鄉統籌發展研究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創業投資委員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市品牌研究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文化產業研究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市文化建設委員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市低碳發展工作委員會。
會 長:周道炯
第一副會長:王茂林
名譽副會長:
副會長:
周干峙 高尚全 龍永樞 夏克強 李春濤 黎子流 張卓遠 李京文 楊重光 饒會林
萬良適 林兆木 羅海藩牛鳳瑞 劉維新 李光榮 宋志平 杜復新 梅俊林
秘書長:張巨功
第一章 總則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貫徹雙百方針,組織和推動城市經濟研究和學術交流。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總部設在北京。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業務範圍是:組織和推動城市經濟研究,開展相關學術活動,舉辦學術會議,促進中國城市經濟學的發展;溝通研究信息,交流研究成果,協調各地城市經濟研究力量,對一些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組織攻關研究;承擔國家、省、城市及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究項目,提供諮詢服務;不定期的評選城市經濟、城市科技方面的優秀成果,並向有關部門推薦;編輯出版有關城市經濟方面的書籍、刊物、資料及出版學會會訊;舉辦講座、培訓班,培訓城鎮經濟教學人員和城市經濟管理幹部;組織城市經濟方面的對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與本會業務相關的諮詢服務實體機構。第三章 會員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成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擁護本會的章程;從事城市領導、城市管理和城市經濟的工作人員、企業家及從事城市經濟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中,具有一定的獨立研究能力,達到相當學術水平,並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員;自願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按期交納會費;關心、支持學會工作。會員入會的程序是: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查符合會員條件的,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履行下列義務: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須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取通訊方式召開。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本會業務領域內有突出工作成績、研究成果,並有較大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一般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執行和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的決議和決定;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及主持工作的副會長集體審批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本會由於某種特殊情況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經2003年9月5日在太原召開的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