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集團)有限公司

羊城(集團)有限公司

羊城集團前身是澳門羊城企業有限公司。於1985年成立,1993年改名為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

簡介


澳門羊城集團前身是澳門羊城企業有限公司。於1985年成立,1993年改名為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羊城集團前身是廣州羊城企業公司,於1987年成立,1997年經市政府批准,以廣州羊城企業公司和廣州外資企業物資進出口公司為基礎組建廣州羊城集團公司,出資並持有澳門羊城集團99%的股份

走向破產


2001年3月,澳門初級法院判決:廣州澳門羊城集團(以下簡稱羊城集團)破產。
其實在此之前,廣州市政府已於245年11月派出工作組進駐羊城集團。2002年3月以來,廣州市紀委、監察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針對工作組清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展開調查,先後查處了該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羅鴻,副董事長、總經理溫少山,副總經理張穗生、劉建設、何錫波等5名正、副局級幹部,以及集團屬下公司8名中層幹部,涉案金額高達千萬元。這家大型境外國有企業如何從數十億的身家淪落到嚴重虧損、資不抵債乃至破產的境地至此揭開了謎團。
羊城集團(總部設在澳門),是由廣州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和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兩部分組成的一家大型境外國有企業。澳門羊城集團前身是澳門羊城企業有限公司。於11985年成立,1993年改名為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羊城集團前身是廣州羊城企業公司,於1987年成立,1997年經市政府批准,以廣州羊城企業公司和廣州外資企業物資進出口公司為基礎組建廣州羊城集團公司,出資並持有澳門羊城集團99%的股份。該集團屬下有3個2級公司,50多個3級或3級以下的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進出口貿易和金融證券投資等業務,承擔著廣州市駐澳門的“窗口”公司職能。時至2000年10月,該集團經調整后的資產權為15.6億港元,而負債卻高達50.9億港元,資不抵債數額為35.3億港元
破產是難免的了,讓我們看看給羊城集團最致命的一擊,那就是貸款興建澳門羊城大廈,該項目在當時顯然負擔重、風險大,又缺乏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然而就因為班子個別成員一意孤行,導致這項盲目的投資成為現實。15.6億多港元的國有資產付之東流難道僅僅是決策失誤嗎?經查,羊城集團總經理溫少山和主管房地產的集團副總經理劉建設共收受該項目有關人員賄送的“好處費”就達200多萬港元,況且劉建設在買入澳門羊城大廈地塊中就已經收受澳門地產商吳某賄送的港幣20萬元。
在羊城集團現有的多個房地產項目已經出現停建的時候,溫少山和劉建設卻不顧該項目的部分用地已被對方抵押貸款,硬是簽約投資,還超越前期支付2000萬港元的合約規定,不僅一次支付了3500萬港元,還按照對方的要求,每月支付一定數量的款項給對方做周轉金。這一慷慨的舉措就造成9600萬港元國有資產無法收回。不言而喻,溫和劉不遺餘力的促成是有緣由的,他倆僅僅為了香港地產商葉某分別賄送的區區60萬和50萬的“好處費”就葬送了國家近億元的資產。
羊城集團也有投資成功的時候。羊城集團與廣東宜華集團合作成立澄海市泛海木業有限公司,先後投入1億元,佔有公司55%的股權。當這個年產值10多億、上繳利稅4000多萬元的合資企業蒸蒸日上之時,羊城集團卻將這個發展前景和經濟效益俱佳的企業的所有股權拱手相讓,充分滿足了合作方要求轉讓股權的企圖。殊不知在這個企圖背後隱藏著一筆巨額的交易,羅鴻、溫少山和張穗生等人的一番“努力”沒有白費,他們收穫的“好處費”竟達數百萬元港幣。
第一個被“兩規”的是羊城集團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張穗生,他在1997至2000年就涉嫌利用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職務之便,受賄港幣576萬多元、人民幣20萬元,其中收受宜華公司劉某為他在香港購房所提供的支票兩張,共計達482萬港元。
羊城集團副總經理何錫波分管金融部,竟擅自動用銀行借款、境內企業集團資款和代管的社會基金2億多港元,並聘請自己的老“朋友”老同事、澳門人周某幫忙,親自出馬,違規從事炒外匯期貨股票等高風險業務,卻用一月盈利收取10%的傭金、虧本不承擔風險的做法提成給周某。周某自然感恩戴德,出手不凡,何錫波也就心安理得地笑納了100萬元。
集團副總經理劉建設亦涉嫌受賄港幣50萬元、人民幣45萬元,簡直是觸目驚心。集團領導班子成員瘋狂斂財的劣行使得集團一些中層領導和管理人員也上行下效,大肆侵佔國有資財。現已查出該集團有15名中層(包括中層)以下幹部涉嫌違紀違法,涉案金額高達1000萬元。
羊城集團從班子成員到一般幹部涉及20多人的群體性違紀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企業的信譽和形象,破壞了企業的正常運作和管理秩序,最終導致該集團的破產,使國有資產蒙受巨大的損失。
羊城集團群體性腐敗大案是一起廣州市近年來罕見的境外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人員違紀違法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經濟大案,它不僅是一起涉及貪污受賄、私分公款等多種違紀違法行為的大案要案,而且還是一起涉及面較廣、涉案金額較大且涉及人員較多的窩案串案。正是這起腐敗大案的發生,導致這個擁有幾十億資產的國有企業虧損越來越嚴重,最終因凈負債35億元陷入破產的困境。儘管市場經營風險、企業本身運行機制體制和澳門特殊環境的影響不容忽視,但從根本上看,該集團領導班子極其軟弱渙散、內部管理混亂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群體性腐敗則是導致公司陷入破產困境的直接原因和關鍵性因素。
經查證,廣州澳門羊城集團許多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都是在集團領導人收受了他人巨額賄賂的情況下,置企業利益於不顧,在沒有經過科學論證和受到任何監督制約的情況下作出的。而且,該集團屬下的貿易、地產、金融及羊城股份公司四塊資產和業務,分別由集團領導班子成員主管,獨自進行運作。他們各自為政,彼此之間互不溝通,將自己的管轄範圍當成獨立王國,將個人意志凌駕於組織之上,把個人利益置於企業利益之上,大肆以權謀私,甚至為謀一己私利,與境內外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利用職權盲目決策、隨意投資,為他們侵吞國有資產提供便利。正是以羅鴻、溫少山等領導班子成員為主的群體性腐敗行為,使羊城集團因嚴重虧損而陷入破產困境。一家大型國有境外企業的崩潰,除了國有資產的巨額損失之外,其暴露出來的問題和教訓也是發人深省的。

破產原因


眾官腐敗導致破產
2002年3月以來,廣州市紀委、監察局查處了廣州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羊城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羅鴻,副董事長、經理溫少山,副總經理張穗生、劉建設、何錫波等5名班子成員;該集團屬下羊城發展股份公司副總經理解瑞生、浩鵬公司董事總經理張文浩、廣州羊城企業公司總經理張樹模、羊城地產公司副總經理李建三、孟江南等8名中層幹部,揭開了廣州澳門羊城(集團)有限公司群體性腐敗案件的蓋子。
經查實,這個曾經被作為廣州“窗口”企業公司的大型國有企業因疏於管理,全案竟涉及該集團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等20人,涉嫌違紀違法金額摺合人民幣高達4300多萬元。羅鴻、溫少山等14人因涉嫌經濟犯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其中,羅鴻、溫少山、張穗生、劉建設、何錫波“五巨頭”一共受賄996萬元港幣,224萬元人民幣,從2002年到2003年相繼在廣州中院受審。
廣州市紀委認為,上級黨組織監督不到位,對境外企業的監管機制存在嚴重缺陷,是羊城集團群體腐敗案件發生的重要外部原因。
據了解,羊城集團名義上由廣州市政府直接管理,但實際上缺乏有效的監管,特別是對集團班子成員缺乏教育、管理和監督,使集團長期存在的領導班子軟弱渙散、違規經營和嚴重虧損等問題未能及時解決,導致集團業務運作極其混亂,隊伍管理十分渙散。
一方面,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對集團的內部運作缺乏有效監管。羊城集團是大型國有企業,一再將大量政府融資投於粵港澳三地房地產和證券及金融期貨市場,經營業務蘊藏了大量的泡沫成分。1995年溫少山擔任集團總經理后,不顧原來投資未能消化的情況,仍大量舉債擴大房地產投資,造成地產投資過大,資金不能回籠,利息越壓越重,虧損越滾越大。而且企業項目投資決策、資金、財務、業務管理等相當混亂,擅自挪用市政府專項資金問題十分普遍。
另一方面,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對集團管理人員特別是班子成員監管不嚴,使羊城集團領導班子成員在境外成為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業務工作中,他們無需向上級請示、彙報、述職或接受檢查、評議、考核,干好乾壞、有無效益照拿高薪。如羊城集團從1995年起,在年年虧損的情況下,還虛報利潤濫發年終獎金,最高的一年總經理、董事長每人發28萬港元,副總經理25萬港元,部門正職8萬港元,副職6萬港元,普通員工3.5萬港元。在工作、生活中不受約束,他們的去向無人可知,員工們只知道他們除了“應酬”還是“應酬”,經常在集團總部找不到班子成員的身影。就在羊城集團陷入破產、被一境外企業起訴的前一段時間,在集團總部幾個月都無法找到一名集團領導。這種不受任何約束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是導致羊城集團群體性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客觀因素。

最終結果


2001年3月,澳門初級法院判決:廣州澳門羊城集團(以下簡稱羊城集團)破產。2003年11月羊城集團腐敗案“5大蛀蟲”中3人(羅鴻、張穗生、溫少山),相繼被廣州市中院判處重刑。羊城集團總公司原董事長羅鴻、副總經理張穗生、原總經理溫少山分別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和無期徒刑。據悉,副總經理劉建設、何錫波兩人近期也將被宣判。

破產啟示


首先,境外企業管理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必須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運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的關係,不斷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羅鴻、溫少山等人的墮落歸根到底是他們放鬆了思想改造和黨性鍛煉,將人生的價值追求放到追求個人的安逸和享受上面,這勢必導致私慾膨脹、見利忘義,為滿足個人利益和追求部門利益,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喪失黨性原則,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不惜坑害國家和人民。事實證明,用權為公,就能造福人民、造福企業、造福國家,贏得群眾的擁戴;以權謀私,不僅損害人民利益,給企業帶來災難,最終也使自己身敗名裂。
其次,對境外企業管理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使之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羊城集團名義上由市裡直接管理,但實際上缺乏有效的監控,特別是對集團班子成員缺乏教育、管理和監督,使集團長期存在的班子軟弱渙散、嚴重虧損和違規經營等問題未能及時解決,導致集團業務運作極其混亂,隊伍管理十分渙散。外派人員長年置身境外,工作生活環境十分複雜、特殊,時刻受到各種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如果長期缺乏黨性黨紀法規教育,黨性觀念和廉潔自律日漸淡薄,必然出問題。因此,上級組織和主管部門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外派人員的嚴格要求和嚴格教育管理,對境外派駐人員的一些不良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制止,並堅決予以糾正;問題突出、經調查情況屬實的,要按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嚴肅處理,決不姑息縱容,養癰遺患
第三,境外企業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思想政治建設不容忽視,要切實加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在羊城集團一案中,我們清楚看到,以羅鴻、溫少山為主的羊城集團領導班子成員,既缺乏經營大型企業集團的經驗和能力,又缺乏經營管理好集團業務的責任感和信心,當他們面對風雲變幻的國際市場時就根本無法駕馭複雜局勢,從而以穩健的管理來運作企業。正如溫少山在檢查中交代的:當我對羊城的情況越加了解,面對以後發生的經濟大環境(指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惡化的現實,感到扭轉羊城的局面實在太難了,因而開始厭倦,無心戀戰了。相反,想個人問題、想家庭的事多了,原來準備干一番事業的思想逐步淡化,轉到追求個人的安逸和享受方面來。所以,境外企業領導班子必須是一個政治上靠得住、經營管理能力強、並能在市場競爭中創造一流業績、經得起國內外市場各種風險考驗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四,境外企業的監督制約機制必須健全和完善,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在羊城集團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已成為不受任何監督約束的特殊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后,他們往往為了一己私利就濫用權力,甚至操縱董事會盲目決策、隨意投資,其結果必然是企業利益和國家利益受損。除了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該集團內部管理更是混亂不堪,違紀違規經營問題普遍存在,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惡化。境外企業要從羊城集團案件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查找制度建設、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問題,逐步建立起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資金運營、人員管理、項目實施等內部管理制度,著重健全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資金與財務管理制度等,嚴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擅自決定企業的重大項目。各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要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領導人員在工作決策、資金審批等方面的民主決策和監督制約制度,確保人權、財權、物權的正確運用。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如財政局審計局、國資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大對境外企業的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