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活動
國防活動
我國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維護國家的利益保證國家對國防實施集中、統一的領導;在國民經濟不斷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國防現代化;建立精幹的常備軍和強大的後備力量相結合的武裝體制,走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國圃發展道路,貫徹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方針,實行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堅持現代條件下的人民戰爭,維護和平,反對霸權主義。
國防教育是一種有目的的社會活動,要搞好國防教育,必須了解國防教育的含義,自覺地、能動地把國防教育搞好。
國防教育是指通過一定的戰爭觀、國防安全觀、利益觀以及國防知識,對全體軍民施加影響,培養公民的防衛觀念和尚武精神,自學維護民族利益,保衛國家安全,防止外來侵略的活動過程。其目的是為了強化國防觀念,增強國防意識。
國防意識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抵禦外侮,捍衛祖國的獨立和主權,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安全的主觀認識。它主要表現為愛國主義精神和尚武精神。
國防權利是指: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在國防活動中所享受的權力或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防權利。
(1)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指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2)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3)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4)國家和社會優待現役軍人。
(5)國家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為轉業軍人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保障離退休軍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6)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
(7)國家和社會優待現役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家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在就業、住房、義務教育等方面給予照顧。
(8)國家和社會保障民兵,享有相應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行撫恤優待。
國防法制是國家為了加強防務,尤其是加強武裝力量建設,用法律形式確定並以國家強制力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國防力量是國家防禦外來武裝侵略的實力,是國家軍事、政治、經濟和科學技術等力量的總和。一般由以下要素構成:國防人口;武器裝備;國防基礎設施;國防科技水平和國防工業生產能力;國防能源;國防指揮管理;國防教育訓練;國防立法;國防經費;軍事理論等。
國防動員是指國家平時儲備和戰時調動各種資源,以適應戰爭需求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國家在和平時期進行動員準備,將武裝力量動員和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交通動員以及國防教育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
國防科技亦稱軍事科學技術,是直接為國防服務的科學技術。它的發展狀況,直接關係到國防建設的現代化程度。國防科技是以一般科學技術為基礎。
國防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在國防活動中對國家必須履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兵役法》等法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防義務。
(1)公民和組織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3)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訓、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以上是每個中國公民應當履行的國防義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