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
一、充分認識價格評審的重要性
價格是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採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各地區、各部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科學選擇評審方法,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加強價格評審管理,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統一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評審方法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外,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理設置價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30%。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對同類採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
三、統一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和詢價採購方式評審方法
四、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根據採購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並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採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採購方式的,應當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後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
五、加強評審活動管理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之前,應當制定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但不得改變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印發各評審人員遵照執行。評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按照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開展評審活動。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低報價。
六、加強監督檢查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文件中未載明或未清晰載明評審方法及相關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改正,限期修改採購文件,並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談判、詢價日期。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採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採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並視情況給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相關評審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相關評審人員資格並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