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寫
複寫
(1)重複抄錄。清 葉廷琯 《吹網錄·石林家訓》:“跋語論士大夫作小說云云,與《避暑録話》中一條全文無異……是《録話》複寫此書跋語,非此書跋語勦取《録話》之文也。”
這類紙可為:
(a)薄紙夾在紙中間用作一次或多次之複寫
(b)普通之塗布紙,常為一組紙之一部份。
本組也涵蓋用於複印膠版複寫紙,其製成底紙可供複印,猶如“印版”可印製多份者。
無碳複寫紙
各種多聯的表格、票據、計算機終端用紙:辦公自動化和產業信息常用連續賬票或一業務賬票用紙。
1、複寫時免墊“拓藍紙”,直接書寫方便省時,複寫聯數2-6頁,電動列印2-10頁,可以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適應現代化的需要。更適合電報、電腦列表機多份複印之用。
2、副本字跡清晰、鮮明,不退色,能防止塗改、仿造。
3、不污染手指,衣物和其他文具紙張,保持清潔乾淨。
4、具有各種顏色、易於識別處理。
5、紙質優良,表面平滑順暢,印刷加工容易,印刷色彩艷麗。
6、不含有害原料及異味,安全可靠,顯色後圖文可保存15年以上。
無碳複寫紙可分為他顯色和自顯色兩種,使用較多的是他顯色無碳複寫紙,一般是由三種紙頁組成,分別為上紙、中紙和下紙。無碳複寫紙(Carbonless Copy Paper,簡稱CCP),其結構如圖1所示。
上紙又稱背塗紙(代號CB,即Coated Back),紙的背面塗有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膠囊;中紙又稱正反雙塗紙(代號CFB,即Coated Front and Back),紙的正面塗有顯色劑,背面塗有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膠囊;下紙又稱面塗紙(代號CF,即Coated Front),紙面只塗有顯色劑。自顯色紙(代號SC,即Self-Contained)是在紙的背面塗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膠囊層,正面塗顯色劑和含力敏色素油的微膠囊。
在無碳複寫紙中有兩種塗層:含有顯色劑的CF層和含有發色劑的CB層。發色劑是一種特殊的無色染料,已溶解於不揮發的載體油中,被3~7μm的微膠囊包封起來。用力書寫和列印的衝擊壓力可將微膠囊壓破,使無色染料溶液流出與顯色劑接觸,發生化學反應呈現有色圖文,從而達到複寫的目的。無碳複寫紙按定量分有45g/m2CB紙、47g/m2CF紙和52g/m2CFB紙等;按紙的顏色分有紅、黃、綠、藍、白五種;按顯現的色跡分有藍、黃、橙、黑、紅等顏色。
無碳複寫紙是一種依靠化學材料反應(無色染料和顯色劑)來達到顯色效果的複寫紙,它跟以往的複寫紙根本的區別就是用化學材料反應顯色來代替原來的塗色蠟顯色。
無碳複寫紙的用途
無碳複寫紙最主要的用途是印刷成列印用的可多至8聯的單證、票據、表格或8聯以下的帶齒孔的電腦連續複寫列印紙。例如發票與防偽發票、海關與銀行稅務憑單、郵件清單、統計報表等等。
無碳複寫紙產品分類
2、無碳複寫紙按顯色不同,分蘭印紙、黑印紙或其它色印紙。
3、無碳複寫紙按顏色分,有紅、黃、藍、綠、白五種。
4、無碳複寫紙按質量不同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5、無碳複寫紙按耐光性分普通型和耐光型。
一、首先要了解什麼複寫件。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複寫是經過媒體複寫紙書寫,一次可以寫出若干份。
二、複寫件是否可以作為原始證據呢?複寫紙書寫的借條可否等同與原件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呢?
2003年王某向趙某借款人民幣10萬,並給其出具了一張借款人民幣5萬元的借據,但該借據是複寫件,一式兩份,由王、趙各保留一份。事後,王某一直未歸還欠款。2003年趙某持此借據起訴王某,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償還借款。
趙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公安機關對簽字鑒定,複寫件中的簽名是真實的。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複寫件是經過媒體複寫而形成的,是與原件同步完成的。故支持了趙某的請求。
對於再審的改判,王某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高院認為複寫件是與原件同步完成的,屬於原始證據。在沒有相反的證據的情況下,高院駁回了王某的申請。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高院將複寫件與複印件區別對待了。高院判決的角度和理由並不和中院完全一直,高院在判決中慎重的加了一句即“在沒有相反的證據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加這麼一句呢?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複寫件的效力,是把複寫件等同於原件還是將複寫件區別對待。我想高院認為複寫件並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原件,但又想複寫件畢竟與複印件有所區別。由於複寫件與原件系同步完成,如果被人改動容易鑒別。而複印件鑒別起來是比較困難的。法院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防止不法之徒惡意借款毀滅證據。
就本案的結果看,筆者有一種擔憂,如果一些不法之徒惡意保留或複製複寫件,作為證據。我們將如何防範呢?我覺得應在借據中註明,如果有複寫件應當寫明數量和交與誰或如果沒有應寫明沒有複寫件僅以此件為原件借款依據。我想只有這樣才可以讓一些想鑽法律空子、侵害善良公民合法權益的人,無計可施、無所遁形。
本案的癥結是對複寫件的認識。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是把複寫件等同於複印件。實際上複寫件與複印件是有區別的。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複寫是經過媒介複寫紙書寫,一次可以寫出若干份。複印是照原樣重印。
本案唯一的物證是一張複寫件的書寫借據。因為複寫件不是原件,是經過媒介複寫紙而形成,不等同原件。複寫件雖然不能等同於原件,但複寫件系經過媒介複寫紙而形成,是與原件同步完成的,可以一式兩份,或多份,每一份,都是與原件一次同步完成,均應屬於原始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中級法院再審判決對複寫件的借據予以認定是正確的。需要指出的是,該類複寫件的借據,不管存在幾份,在依法認定了其中一份的效力之後,其他的就自然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