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又稱“個人合夥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分利潤,共擔風險的協議。具有確定合夥內部關係的重要作用,它除須遵循合同行為的一般規則外,還受到法律對合夥關係的特殊限制,即合夥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夥財產共有原則,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原則,違反此類強行性條款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夥合同的必要條款包括合伙人出資數額和比例,合夥盈餘分配和僨務分擔比例,入伙和退夥事項,合夥期限和終止事項等。依照大陸法各國民商法的規定,具體合夥合同中未約定上述內容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有關的法律推定條款。

定義


在古羅馬法中,對合夥的性質及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已有相當明確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夥從家族共有發展為企業主的聯合,以擴大經營規模,適應競爭和增加利潤的需要,合夥遂形成較獨資更進一步的經營方式,經常為各國中小企業所採用。羅馬法的有關規定也為大陸法系諸國所沿襲。建立在合夥合同基礎上的企業稱合夥企業。

特徵


①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④合伙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內容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權利義務


①合夥財產不屬於個別合伙人所有,而屬於全體合伙人共有。因此,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伙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伙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於合夥債務,首先用合夥資產償還。在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伙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於合夥債務,合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伙人基於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夥。其他合伙人如認為立即退出對合夥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夥的合伙人延期退夥。否則,退夥的合伙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主要有:合夥合同應採取書面協議;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同範本


範本一

訂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住址_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10年,自199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
1.合伙人_______(姓名)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並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夥后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1.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其它。
2.其它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而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1份,送_______各存1份。
合伙人:_______(蓋章)
(略)

範本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全面的INTERNET戰略夥伴關係,實現資源共享、共同發展,並為以後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權利與義務
1. 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夥伴,並在彼此網際網路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 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網際網路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彼此網際網路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註明"該信息由×××(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並建立鏈接。
4. 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 體發布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並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相互宣傳
1. 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 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欄,撰寫並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另簽協議)
3.甲乙雙方在有關INTERNET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 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其他
1. 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夥伴進行合作。
2.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本協議商定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 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 雙方的合作關係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免費。
甲方:乙方: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蓋章:蓋章:

最新規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二十七章,共12條,對合夥合同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七章 合夥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 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夥合同終止后,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