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

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輛簡稱“機動車”。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不用軌道,可在陸地上行駛的輪式“車輛”。在中國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車輛,包括汽車、掛車、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運輸用拖拉機(包括帶掛車的輪式拖拉機)以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

定義


機動車輛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具有2個或2個以上車輪,不需要架線和軌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駛,主要用於載運人員、貨物或完成某些特種工作要求的“車輛”。中國自1901年開始有了汽車,初期稱“自動車”,后因用汽油機驅動,簡稱汽車。關於汽車的定義到1983年中國才標準化,雖然標準英語譯為motorvehicle,但與美國motorvehicle定義不同,中國不包括兩輪、三輪摩托車和農用拖拉機等。汽車的結構由車身、動力裝置(發動機)和底盤組成。車身由駕駛室和車廂構成,底盤由傳遞動力的傳動系、將各部分聯成一起並能使整體運動的行駛系和能按駕駛員意志控制汽車運動的操縱系等構成。汽車按總體結構分為單車和列車。單車常用4×2、4×4、6×4和6×6等符號表示驅動特點,前一個數字錶示車輪總數(雙輪拼裝以一個車輪計),后一個數字錶示驅動車輪數,如4×4為全輪驅動;列車由單車和掛車組成。按行駛道路條件分為公路汽車和不受外廓尺寸、輪軸載荷等公路法規限制的非公路汽車。按用途分為轎車、客車、載貨汽車、專用運輸車、牽引車、特種用途車等。汽車是一種快速、機動、舒適、方便的陸路運輸工具。全世界的汽車保有量,從1885年德國人賓士(C.Benz)製成第一輛汽油機汽車起,1988年超過5億輛,2000年達到近7億輛,平均每9人有1輛汽車,其中70%以上為適於個人乘用的轎車。目前,全世界的汽車生產能力已超過7100萬輛,每年的汽車產量超過5000萬輛。

分類


車輛分類是各車輛標準體系中的基礎內容,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車輛分類方法,相互間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側重和不同,只有正確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類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適用範圍,明確具體定義的內涵與外延,才能在機動車查驗實踐中精準運用相關的標準條款,準確核定車輛類型,正確出具查驗結論。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是汽車行業的通用性分類方法,主要用於一般概念的確定,以及統計、保險、政策制定和車輛管理等內容的分類。 
GB/T3730.1-2001關於車輛分類的規定 
該標準也是《產品合格證》中車輛名稱的主要命名依據。GB/T3730.1-2001中規定: 
乘用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徵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可以牽引一輛掛車。 
商用車輛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汽車,並且可以牽引掛車。包括客車和貨車。乘用車不包括在內。 
(1)客車: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
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客車有單層也有雙層的,也可牽引一掛車。 
(2)貨車:一種主要為載運貨物而設計和裝備的商用車輛,它能否牽引一掛車均可。
機動車
機動車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如下幾種:
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大於或等於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里/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輕便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小於或等於50毫升,供單人乘騎,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公里/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28千瓦,載質量不大於1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50公里/小時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9千瓦,載質量不大於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40公里/小時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大於等於14.7千瓦(20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小於14.7千瓦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手扶拖拉機:指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指設計行駛速度在10公里/小時以上,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
全掛車:指本身無動力,獨立承載,依靠其他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掛車:指本身無動力,與主車共同承載依靠主車牽引行駛的車輛。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2號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車型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GB/T15089)主要用於汽車產品的型式認證,是汽車產品型式認證標準範圍的依據。GB/T15089-2001將機動車輛和掛車分為L、M、N、O、G五大類。
L類: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
M類: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
N類: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
O類:掛車(包括半掛車);
G類:滿足一定條件的M類、N類的越野車。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強制標準《客車結構安全》(GB13094-2017)只適用於GB/T15089中規定的M2類和M3類客車,包括無軌電車;但不適用於卧鋪客車、專用校車、專用客車和非道路行駛的客車。

總則概述


機動車
機動車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警用車輛登記業務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並建立資料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計算機登記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登記軟體全國統一。資料庫能夠完整、準確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限行政策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駕證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又稱“駕駛證”。准予駕駛機動車的合法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核發。依照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上記載了駕駛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還有車輛管理所簽注的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等。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三種。
為進一步方便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完善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制度,公安部決定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條中的三輪汽車后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將第二項第4目修改為:“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5目修改為:“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6目修改為:“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五、將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將第二項修改為:“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八、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九、在第三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准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准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並修改為:“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並增加三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收回補領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二、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並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註銷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十三、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在兩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在第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因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換髮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髮機動車駕駛證:(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二)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考試的。”
十五、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修改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條后增加兩條,作為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二條。
1、“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2、“第五十二條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在車身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附件7)。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十七、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並修改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或者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欄“三輪汽車”后增加一欄,作為第十欄:“准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代號為C5,准駕的車輛為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只允許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后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對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進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且車長不小於4米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其中,申請人為右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踏板;申請人為雙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方向盤控制輔助手柄、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轉向信號遷延開關,或者駐車制動輔助手柄。”在附件4第二條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后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后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三、增加一個附件,作為附件7:“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
二十四、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駕駛證的申領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關於機動車的申領有以下規定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獃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第十六條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年檢規定


一、9座以下的非營運載客汽車,含9座,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檢驗4次。
二、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10年的,從第11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三、旅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l0年的,從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超速處罰


據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關於機動車的記分和審驗有以下規定
第四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四十四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註冊登記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后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誌圖案、標誌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變更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係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鏽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備案事項。

轉移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抵押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註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註銷登記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第二十八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屬於機動車滅失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滅失證明;
(四)屬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出境證明,其中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製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
第三十條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為財產保險的一種,一般為不定值保險。保險人承保約定的機動車輛的物質損失以及對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付賠償金。保險標的包括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
1.分類:
機動車輛保險,以其承保的險別劃分,有機動車輛車身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以機動車輛的用途劃分,有私用機動車輛保險和商用機動車輛保險;
以投保的方式劃分,有機動車輛自願保險和機動車輛強制保險。
2.保險責任:
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基本險又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或承保。根據我國開辦的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時,保險人將依據其承保的險別負責賠償。投保人只投保機動車輛車身險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輛以及車上的零件、備件和設備因下列原因受損,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雷電、洪水、地震、雪崩、碰撞、翻車、失火、爆炸、自燃、丟失和盜竊;
(2)載運保險車輛過河的渡船發生的意外事故,但只以有駕駛人員隨身照料的車輛為限。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為限負責賠償。若投保人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負責賠償,參見汽車責任保險條。
3.特有條款:
機動車輛保險除約定有一般財產保險的條款外,保險人和投保人通常還特別約定有以下條款:
(1)無賠款優待條款。被保險機動車輛在續保前一年未發生賠款事故,續保的保險費可按一定比例減交。
(2)免賠額條款。
(3)碰撞互不追償條款。
(4)第三者賠款均分條款等。
首先,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7)玻璃單獨破碎;
(8)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其次,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造成的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再次,保險人對於因下列情況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2)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3)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4)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5)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6)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7)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8)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車輛違反駕駛員管理規定;
(9)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10)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11)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最後,對於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4)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

檢驗標誌電子化


在進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中,為提升“網際網路+交管服務”水平,公安部決定在16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自2020年4月25日起,分兩批在全國推廣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提供電子證照服務。
推行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是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全國統一的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www.122.gov.cn)、“交管12123”手機APP發放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為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提供電子證照服務。通過推行檢驗標誌電子化,一方面,將減少紙質證明憑證,免去群眾粘貼(去除)檢驗標誌的麻煩,更加方便通過手機等方式出示使用;另一方面,將更加便利在車輛租賃、二手車交易、保險理賠等領域應用,方便群眾、企業辦事,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同時,檢驗標誌電子化是機動車牌證電子化的創新探索,是推動公安交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實踐。
2020年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濟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貴陽、玉溪、烏魯木齊等16個城市試點推行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在試點基礎上,全國分兩批開展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推廣應用工作。
申領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下同)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申領、查看和使用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對辦理註冊、轉移、變更等登記的車輛,辦完機動車登記后發放檢驗標誌紙質憑證,系統將自動生成檢驗標誌電子憑證,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使用。對六年內免檢車輛,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申領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如需領取紙質憑證的,可以選擇郵寄送達或到車管所自取。對上線檢驗車輛,機動車檢驗合格后,檢驗機構在發放檢驗標誌紙質憑證的同時,提示機動車所有人可網上查看、下載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對在檢驗有效期內的車輛,可直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使用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對檢驗標誌紙質憑證丟失、損毀的車輛,無需辦理補領檢驗標誌業務,可直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檢驗標誌電子憑證,如需領取檢驗標誌紙質憑證的,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到車管所自取。
對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損交通事故時,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掃描對方車輛檢驗標誌電子憑證二維碼,確認車輛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在保險理賠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用於辦理車輛保險理賠相關手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掃描車輛檢驗標誌電子憑證二維碼,確認車輛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憑證與紙質憑證具同等效力,已領取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的車輛,不需要再粘貼紙質標誌,公安交管部門不以機動車未放置(粘貼)檢驗標誌為由進行處罰。
在駕車遇到交通民警執法檢查時,駕駛人可以主動出示檢驗標誌電子憑證,民警將通過警務執法終端掃描電子憑證二維碼,核查電子憑證有效性和機動車狀態;如未出示電子憑證,民警將通過警務執法終端或信息系統核查機動車狀態,確認機動車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對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內的,公安交管部門不以未出示檢驗標誌電子憑證為由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