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

2003年成立於北京的社會團體

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是中共中央黨校主管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總部設在中共中央黨校。

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由中共中央黨校、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國家行政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四家單位共同發起,於2003年8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註冊登記成立。

建設宗旨


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自願的原則,團結全國各地熱心於領導科學研究的理論工作者和領導科學的實踐者,積極開展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為提高領導水平和領導能力,實現領導工作科學化、現代化、高效化做出貢獻。
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理事成員


一、研究會顧問
唐鐵漢(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教授)
侯樹棟國防大學原副校長,教授)
許志功(國防大學原副校長,教授)
馬紹孟(中國人民大學原黨委書記,教授)
程天權(中國人民大學原黨委書記,教授)
孫錢章(中共中央黨校原校校務委員、函授學院院長,教授)
羅海藩湖南省人大原副主任)
蔡力峰(湖南省人大原副主任)
吳江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黨委書記兼院長,教授)
李錫炎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教授)
李新泰(中共山東省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教授)
奚潔人(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原常務副院長,教授)
丁士峰(國防大學軍職教授)
二、研究會名譽會長
張伯里(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教授)
三、研究會會長
馮秋婷(中共中央黨校原副秘書長,教授)
四、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楊利民(交通部原黨組成員、中紀委駐交通部紀檢組原組長)
畢京京(國防大學原副校長,教授)
劉峰〔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
吳付來(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教授)
祝靈君〔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五、研究會副會長
劉鼎新(海南省軍區原政委)
裴澤慶(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副校長、四川行政學院副院長,教授)
孫占元(中共山東省委黨校巡視員,教授)
鄭金洲(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副院長,教授)
劉蘭芬(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教授)
周海江(國家工商聯副主席、紅豆集團黨委書記兼總裁)
周振國湖北大學處長、湖北高校領導科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研究員)
張長江(大有數字資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曾業松(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原巡視員、副主任,研究員)
洪向華(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督學組督學,研究員〕
六、研究會秘書長
劉峰(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七、《中國領導科學》雜誌社
社長:馮秋婷(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會長)
常務副社長兼總編輯:曾業松(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副會長)
八、中國領導網
總編輯:劉峰(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執行總編輯:程冠軍(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InstituteForLeadershipScience”英文縮寫:“CILS”)。
第二條本會由中共中央黨校、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國家行政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共同發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遵循自願的原則,團結全國各地熱心於領導科學研究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領導者,積極開展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為提高領導水平和領導能力,實現領導工作科學化、現代化、高效能做出貢獻。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央黨校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社團司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總部設在北京中共中央黨校。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本會的職責主要是:(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圍繞各級領導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解決途徑,為領導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提供諮詢和建議。總結領導活動的經驗加以推廣。(二)加強學科建設,開展領導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活動,組織舉辦學術報告會、理論研究會,進行學術交流。(三)搜集國內外有關領導科學問題研究的信息資料,為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務。(四)向有關部門、報刊和會議推薦學術論文、科研成果、對策,為理論工作者提供服務。(五)組織編印出版領導學教材、理論專著、一般讀物和內部刊物。(六)組織領導科學的培訓。(七)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活動和合作事項。(八)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對其提供諮詢服務,同時自主地開展一些有償諮詢服務。(九)經有關部門批准,合法經營領導科學。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團體會員資格:1、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從事領導科學研究的單位。2、擁護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3、遵照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凡具備以上資格的合法單位或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二)個人會員資格:1、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從事領導科學理論研究、教育和實際領導工作的個人;2、積極參加本會學術研究等各項活動,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的;3、遵照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凡具備以上資格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出申請;(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第十條會員權利:(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三)優先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四)優先獲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五)自願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並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三)積極參加學術研究、學術活動;(四)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五)決定終止事宜與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者時與,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各項工作;(九)制定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書時為、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政府資助;(三)接受社會各界捐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得的報酬除外)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2年5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辦叢書


求是先鋒》,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中國領導科學研究會原會長劉海藩為本書題詞,以中央黨校校訓實事求是而命名,由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