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律術語之一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年滿16周歲並且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指行為人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
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
二是因為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周歲的,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犯任何罪,都必須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