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中國法學家,代表作《羅馬法教程》(合著)

徠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

人物經歷


教育經歷

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
1951年入莫斯科羅蒙諾索夫國立大學法律系。

工作經歷

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
1983年至1990年曆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
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990年,主政法大兩年的江平被免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職務。

社會活動


2012年12月11日江平教授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參加在台北舉行的第一節“光華學者論壇”,受到台灣領導人馬英九的接見。

主要成就


起草《民法通則》:信有大地響驚雷
1978年,大地驚雷,北京政法學院復校,江平終於恢復教職,彎弓射日不再是妄想。
“文革”中,法律可以被隨意打倒,“民主法治”慘遭踐踏,“公檢法”可以被徹底砸爛,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如今國家百廢待興,首要問題就是恢復法律權威。1978年在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鄧小平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其後幾年中,在這個方針的指導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婚姻法》、《經濟合同法》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頒布了相當數量的單行法規。但是,重建法制的精髓是重樹法律精神,法律要還人以尊嚴,給人以權利。民法起草就這樣開始醞釀了。
最徠初,全國人大召集了一批法學專家,準備起草一個完備的“民法典”,經過兩年艱苦努力,拿出了民法典的第四稿。就在這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彭真同志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彭真認為,中國改革剛剛開始,農村可以說有了一個方向了,就是搞土地聯產承包。但城市還在摸索――到底國有企業走哪條道路,股份制?承包制?在我們對改革還沒有一個成熟的考量的時候,民法典怎麼寫?法典形式是否適合剛剛“摸著石頭過河”的中國改革?所以,他建議改“批發”為“零售”,暫時不搞法典,而以單行法的形式出台。
不搞法典而是起草“有中國特色”的民法,這意味著起草者沒有國際慣例可循,要有首創精神,要“獨闢蹊徑”。1985年,剛剛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的江平承擔了這個任務。他的工作夥伴是中國人民大學佟柔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這四位就是後來法學界尊稱的“民法四先生”。
“改‘批發’為‘零售’,點破了改革開放之初立法的方向。中國當時急需出台一部對民事權利做出基本規定的法律,什麼是法人,什麼是法人制度還沒明確,怎麼改革?這部法律的特徵就是框架式,概要式。《民法通則》要明確私人權利。這156條現在看來雖然簡單,但把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都做了規定。”江平說。
1985年當年,四人組就完成了《民法通則》草案第一稿,並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次年4月,《民法通則》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民法通則》被譽為中國版的“人權宣言”,如同改革之初法制上的一聲春雷。它的“中國特色”也很引人注意,“一個法律叫‘通則’,不光在國內,在國際上都是少有的。拿出去,‘通則’怎麼翻譯?翻譯成‘基本原則’的也有,翻譯成別的也有。不管怎麼說,我當時想,《民法通則》拿出來不要讓世界看笑話。”老人呵呵一笑。
這部法律在起草時爭議很大,最大的辯難來自於堅持搞民法典的專家。其實民法典的工作一直沒有停歇,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終於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專家起草小組負責人仍是江平。
起草《行政訴訟法》:願汝長能耐風波
恰巧在記者採訪江平教授時,新華社發了這樣一條消息:
上海市靜安區發生糾紛的兩鄰居,因均不滿公安處理而雙雙將靜安公安告上法庭。這起“民告官”案件在靜安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開庭,靜安公安分局局長坐上了被告席。
《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此類“民告官”的新聞已屢見不鮮。二十年前,這部法律首次挑戰了中國傳統倫理中“官”與“民”的潛規則,“民告官”從此有理。
那是1987年,正值《民法通則》實施一周年之際,中央六部委聯合召開了一個慶祝座談會。會上,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陶希晉說,國民黨當政的時候有六法全書,我們的法律也要體系化。現在我們刑法、民法、刑訴、民訴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了。以後要加強這方面的工作。與會者當時就請陶老找專家主持這項工作。後來媒體報道說,陶希晉馬上點出了一個名字:江平。
“不是會上就點名的,”江老笑著糾正,“沒那麼誇張,是會後找我談的。讓我來牽頭,和北京大學羅豪才、中國政法大學應松年組成個‘行政立法研究組’”。
這又是一件開風氣之先的事情。《民法通則》的出台,保障了公民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但公民權利受侵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私權對私權的侵犯,另一種則是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前者可以依據民法解決,後者則尚無說法。行政立法,就是要給這個領域立起規矩。
開始法學專家們從大處著眼,想搞一個《行政法大綱》,但後來發現走這條路很難,外交、軍事等等領域都涉及到行政權力,要釐清這些非一日之功。“當時想到,在國際上,行政訴訟是個很重要的領域。比如德國,‘民告官’的勝訴率已經達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這個事實鼓勵了我們。”江老說。他們借鑒了國際經驗,決定先起草一部行政訴訟方面的法律。從1988年開始,《行政訴訟法》成為“行政立法研究組”的主攻目標。
即便這樣,要起草好“民告官”的法律也是千頭萬緒。江老舉了個例子:“比如說,行政訴訟到底在哪裡受理?如果在原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很歡迎,但政府部門就意見很大――我們要到全國各地應訴,派多少人去?行政經費誰來保證?如果在被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就有意見了――誰能保證當地法院不袒護當地政府?”
“後來怎麼解決的?”
“後來的法條是,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受理。”老人笑,“法律也有折中的時候。”
這部法律1990年開始實施,距今已近二十年。這當中,有無數來自實踐的寶貴經驗,不斷拓展著它的內涵。就比如開頭提到的那個案例,報道結尾寫到:《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各類“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於各種原因涉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比例較小。為此,靜安區政府日前頒布了《靜安區行政機關領導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定》,其中規定,涉案的行政機關領導須出庭應訴。
如江老所言,這部“民告官”之法,要經歷實踐考驗,也要在實踐中獲得力量。
修訂憲法:握筆案頭髮九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1982年頒布的。這部法律在千禧年前曾經歷過三次修訂,分別在黨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之後。國家根本大法的修訂與改革開放的過程相伴隨,與市場經濟的經驗相呼應。
2003年春,黨的十六大剛剛閉幕。一個小範圍的高層專家會議在北京舉行,江平被邀請參加會議,再次討論修憲問題。
會上,他表達了這樣幾點意見:
第一條非常大膽:憲法不要常修改。應該是政治體制、經濟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時,才能考慮憲法修訂。如果不是政治、經濟體制的變化,那麼至少要更強調公民權益的保護,這樣才更有意義。
第二條也很敏感:保障人權應該是憲法核心思想之一,修訂憲法應該更好、更充分地體現這個核心。
第三條一反慣例:程序上最好由全國人大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出修改稿。由執政黨拿出憲法修改草案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體會議通過不是不可以,只是顯得立法機關比較被動。
這些意見背後有千言萬語。江平經過深思熟慮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了他對修憲的建議。如何體現保障人權的思想、如何明確私有財產保護、如何界定社會公共利益,在這份建議中都有闡述。當然了,這位年逾七十的法學家也不是第一次這麼直言和大膽。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本次修憲是歷屆修改條數最多、涉及內容最廣泛的一次。認真閱讀憲法中被修改的一些條款,隱隱可見江平所堅持的理念在字裡行間閃爍。
比如,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比如,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再比如,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國之重器。江平一向主張要切實維護憲法的權威,不能在現實執行中出現“法律倒置”的現象。同時,正因為憲法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國策,就必然要體現出對人民權利和人民意志的充分尊重。而這些,在江平負責起草的各個法律當中一以貫之。
起草《物權法》:未落人間已顛坷
《物權法》在中國立法史上創造了單部法律草案審議次數最多的記錄。
從列入立法計劃到最終通過,這部以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為基本宗旨的法律經歷了十多年的醞釀和討論,前後共七次審議。而對專家起草組組長江平而言,《物權法》所體現的保障私權理念是他從幾十年前就開始堅持的。
1980年中國剛剛回春之際,江平就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的財產關係應是所有者和佔有者之間的關係》。後有評論者說,文章表達了這樣的思想:將個人從國有企業中解放出來,將企業權利從國家行政管理中解放出來。當時他就已經意識到個人尊嚴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
鄧小平南方談話之後的1993年,江平又發表了另一篇重要文章《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思考》。文章提醒人們,事關中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一些重大觀念還未能突破,包括人治和法治的問題、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的問題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可以說是應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而開始醞釀的。由於涉及利益關係廣泛複雜,從2005年交由全民大討論開始,廣受關注、辯難無數。“《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是否是為富人撐起保護傘?”“由於社會公共利益而徵用土地如何補償?”“在股份制改革中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如何解決?”種種問題紛至沓來。
最激烈的質疑是針對“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將獲得平等保護”的。質疑者的看法是,國家可以平等保護企業、個人,國家怎麼平等保護它本身、企業和個人?這與社會主義憲法精神不符。
這些質疑使《物權法》的立法進程更加曲折。中國法學會多次組織專家研討物權法草案與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國有資產保護、與“三個代表”之間的關係,並形成書面意見上呈中央。
江平教授一直在解疑釋惑。他認為,《物權法》表達了兩方面的意思,一是進一步確定了公有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主體地位;二是強調了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平等保護原則。“如果過分強調某一財產的特別保護,將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
查找2005―2007年的報道,可以看到各種質疑《物權法》的問題――“如何阻止國有資產流失”、“如何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等等,江平都曾一一公開解答。他多次強調《物權法》的意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對財產權利的保護,尤其是對私人財產權利的保護。過去我們沒有一部比較完整和系統的財產法律,《物權法》將填補這一空缺。在思想上,《物權法》還體現了兩個方面的現代思維,即市場需求的思維和與國際接軌的思維。”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千呼萬喚的《物權法》終於高票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和以往江平組織起草的法律一樣,這部法律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相印證,並體現著江平所堅持的民主、法治、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理念。
作為終身教授,老人忙著指導博士研究生畢業,忙著安排時間與今年剛入學的兩位博士溝通。沒有在錄取時馬上與他們見面,是因為自己腦血栓複發住了一個月的院。
如果說還有什麼執著的,那就是老人常提到的那句話:我這一生重視兩樣東西,一個是真理,一個是自由。
正確處理市場、社會和政府之間的關係
協商精神應該是契約精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契約精神應該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就是平等精神,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講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這三個平等機制。西方國家曾經在法學方面有一句名言:從古代到現代法律發展的過程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從身份到契約。這句話在法學界被認為是一個至理名言。身份就是代表不平等,而契約精神代表的是平等精神。平等精神應該說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應該是市場的最基本的條件,如果連三個平等都沒有,如果連起跑線都不平等,怎麼能夠體現契約精神呢?
第二個就是自由精神。我想所謂自由精神,實際上就是利益關係,因為市場離不開利益關係,而利益關係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資源分配,一個是價格規定。這是企業作為市場參與者的最關鍵的權利,這些權利如果它們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來安排,那就失去了自由的含義。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資源配置應該由市場來決定,我想,價格也應該由市場來決定。那些扭曲的市場價格機制,應該把它改變過來,我想利益的機制就是一個自由的機制。
第三個就是協商的精神。協商精神應該是契約精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合同也好、契約也好,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取得的結果,這實際上就是民主協商的機制。
市場中的協商精神還有一個重要的含義,在法律中我們稱之為強制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所謂強制性條款,就是法律這樣的規定,當事人必須來遵守,不遵守這個合同可能就是違法、就是無效。但在民事關係里,尤其在市場經濟方面,還有很多是屬於任意性條款。所謂任意性條款,就是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協商,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東西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當事人之間、市場經濟的主體之間,也有一種立法的作用,但是這個立法只對於雙方有效。這個精神我們過去也是比較弱,我們的法律強制性規範過多,而任意性規範完全尊重當事人意志,可以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的,這樣一種意識還是很缺乏。
第四個就是誠實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誠信。這是市場精神裡面一個很核心的價值觀念,就是說當事人之間既然定了合同,就有義務去嚴格遵守,而且應當把違反契約的誠實信用的精神看作是市場的最大的一個恥辱,或者是一個對市場最大的破壞。
政府應主要管市場秩序,而不是市場自由。
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可以用一個概念來概括。西方有句諺語:屬於上帝的,讓上帝去管,屬於愷撒的,應該讓愷撒來管。這是市場經濟中至高無上的原則。如果把這句話套用在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里,我們可以說,屬於政府的由政府來管,屬於市場的由市場來管,這個是市場經濟的至高無上的原則。如果這個原則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過多,資源分配、價格確定,這樣的一些東西都由政府來插手,那麼我們實際上就是一種管制經濟,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市場經濟。
政府應該是個有限政府,這個“有限”,我覺得在政府的作用裡面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要起到宏觀的作用,通過宏觀調控來保證市場的秩序、安全進行。二是在市場的秩序、公平交易方面,政府應該起到它應有的作用。
市場經濟的法制應該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市場自由的法制,二是市場秩序的法制,兩者結合起來可以構成我們所講的市場法制。或者說,要把市場經濟變成法制經濟,關鍵就在於自由的法制和秩序的法制。
過去,政府,包括各級地方政府有一個錯誤的做法,就是過多關心市場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剛才講的資源分配、價格定製,都是由各級政府來管,因為這裡面有利益關係;而對於市場秩序的法律卻恰恰不太關心。按道理來說,市場自由應該由市場來管,而市場的秩序應該是政府來管,應該完全發揮自己的作用,但實際上政府往往對於市場秩序放之不管,更多去管了市場自由的一些東西,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社會公共利益誰來確定?
第二個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的關係。其中,很關鍵的一個問題就是政府想有的是公權力,那麼社會想的是什麼呢?什麼是社會的職能?我想社會就是自治的職能,社會自治就意味著社會不僅有權利,也有權力,也就是給予社會的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公權力,也有一些自主的權力。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到底社會應該享有哪些權力?我認為,一是明確政府和社會的分工,二是明確社會自治的界限。我想起當初海南建省時,海南提出來自己的方案是大社會、小政府,但是後來這個理念也沒有完全得到實現,由於中央政府機構龐大,到了省里也得按相應的機構來設立,所以原來設下的小政府也就逐漸被大政府所同化了。
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應該怎麼樣體現出來?舉個例子。當年審議物權法的時候,其中有一條提到: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徵收土地、房屋。當時引起爭論的是,這個“公共利益”是指國家的利益還是社會的利益?後來大家的意見基本一致了:是指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究竟用什麼原則來確定?我覺得可以從幾方面來看。
第一個當然就是各級人大。各級人大應該是代表了社會利益,我們的人大代表應該是從群眾中產生的,能夠反映群眾的利益。
第二個就是社會組織的作用。我們的社會組織還沒有跟政府脫鉤,所以,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加快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政府的脫鉤,真正能夠讓社會組織成為民間組織。我們現在有一些社會組織也不健全,比如農民佔有很大的數量,但是全國也好、各省也好、各市也好,都沒有農民協會。真正能夠反映民間的代表、民間呼聲的社會組織一不獨立、二不完善,在這些方面也必須加以完善,才能夠解決好代表群眾利益、社會利益的問題。現在也有一些聽證會來徵求一些民意,但是也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個方面,對我國來說,很重要的是有反映民意的機構,能夠確實反映老百姓的呼聲,做一些民間意見的調查。西方這樣的組織很多,經常可以看到各種不同的民意機構和它們所做的民意調查。而我們在這方面仍然很欠缺。
我們在處理政府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們最近在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增加了一條,即一些民意機構可以作為代表民意的機關來提起訴訟。比如說中華環保聯合會,可以代表環境生態方面受到損害的老百姓提起訴訟,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當然,也僅僅是一個開始。

獲得榮譽


江平教授曾被授予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 
江平教授編的《民法學原理》(三卷本)獲國家圖書最高獎項——第二屆國家圖書獎
主編的《中國民法學》獲第二屆中國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特等獎。
主編的《民法學》獲中國國家級優秀教材一等獎和中國司法部優秀教材一等獎。
江平教授曾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2014鳳凰財經峰會2014年度“改革動力獎” 

個人作品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編委、民法學科主編)《羅馬法教程》(合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獨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編公司法教程》)(主編、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編、合著)《中國採礦研究》(主編)《中國司法大辭典》(主編)《商法全書》(主編)
《證券實務大全》(主編)《商法案例評析》(主編)《沉浮與枯榮》(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沉浮與枯榮》(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
論文
作品名稱時間
《論股權》,江平、孔祥俊,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1期
《從《企業法》到《公司法》──企業制度法律規範的過渡》,江平,載《工商行政管理》1994年第6期
《論中國的信託立法》江平、周小明,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6期
《關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江平、劉智慧,載《中國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11期
《羅馬法精神與當代中國立法》,江平,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
《1996年企業面臨的法制建設》,江平,載《中外管理》1996年第2期
《論有限合夥》,江平、曹東岩,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

人物評價


江平是中國法學界的精神支柱,是一位泰斗級的人物,影響早己超出了學術的範疇。作為中國民商法學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建樹卓著,參加了《民法通則》的制定,擔任《信託法》《合同法》起草組組長,是《民法典》編纂負責人,在《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的制定中也起了重要作用。他是著名的法學思想家,從事了變革時期法律學術奠基工作,在不同時期都擔當了旗手的角色;他又是著名的法學教育家,不僅是他所執教的中國政法大學的傑出奠基人之一,而且也是中國當代法學教育的先鋒人物;他更是名副其實的社會活動家,他的身影,活躍於立法、司法、政府、企業等各個角落,秉持知行合一,不遺餘力地參與社會實踐,尤其是法制建設活動。(中國經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