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

對侵害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罪犯

對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犯罪事實支配理論)。正犯並非僅存在於共同犯罪之中,只表明其對法益侵害事實起到的支配作用。

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參加實施犯罪行為的罪犯,又稱“實行犯”。在清代《大清律例·刑律篇》中已見正犯這個用語。

來源


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的《暫行新刑律》和國民黨政府1935年刑法都沿用了這個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沒有採用正犯這個概念。

分類


各國刑法學家歷來將正犯分為單獨正犯、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三種。

單獨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獨自一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

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構成共同正犯必須具備的要件是:
①主觀要件。必須對同一犯罪行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並有犯意的聯繫。
②客觀要件。必須是共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

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
從形式上看,間接正犯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種。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或者被利用者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構成共同犯罪。因此,有些刑法學家認為,在這個意義上,間接正犯實質上不是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