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又稱為稅收法律主義原則或稅收法定性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徵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涵


“這一意義上的稅法律主義正是現代法治主義在課稅、徵稅上的體現”。它要求稅法的規定應當確定和明確。該原則的作用在於:一方面使經濟生活具有法的穩定性,另一方面使經濟生活具有法的可預見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基於此,稅收法定主義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徵稅要素法定原則


徵稅要素“是指稅收之債有效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素,它包括稅收債務人、徵稅對象、稅基、稅率和稅收特別措施”。徵稅要素的法定應當是指徵稅要素的各個具體的內容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其中一項有違法定主義,則稅收之債便不能有效成立。我們知道,現代國家為了維護其正常的運行必須通過徵稅來滿足自身各部門的開支,而稅收體現的是國家政府徵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的衝突。在這個衝突當中,國家憑藉其自身的強大力量無疑是處於優勢地位。如果不對國家的此權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勢必會造成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於是當代各民主國家都通過國家或相關國家權力機構制定相應法律來對國家的徵稅行為予以規制。
具體來說它要求:
(1)國家對其開徵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各個內容專門加以確定才能實施;
(2)國家對任何稅種徵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2,徵稅要素明確原則


徵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當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這種規定還應當盡量明確。如果規定的不明確則定會產生漏洞或者歧義,那麼權力的行使不當甚至權力的濫用就會有機可乘。基於此,在稅收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在對稅收的各要素加以規定之後還應當採用恰當準確的用語,使之明確化,而盡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3,程序保障原則


以上兩項內容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基礎性要求。我們知道,一項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良好的實行不僅取決於其實體內容方面的完善設計程序方面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因此稅收法定主義還要求要有良好的程序設計。該原則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稅種徵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確完善的規定。這樣既可以使納稅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又尊重並保護了稅收債務人的程序性權利,促使其提高納稅的意識;
二是要求徵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徵稅的過程中,必須依稅收程序法,並按照稅收實體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