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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類
現實中的生活垃圾分類
生活垃圾分類就是通過回收有用物質減少生活垃圾的處置量,提高可回收物質的純度增加其資源化利用價值,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2021年3月23日,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消息,按照完全自願原則,在關於有關各方關注的替代下,房屋和城鄉建設部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1對1 ”交流協作機制,由19個先行省份,重點城市與19個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省份結對,加強溝通協作,促進交流互鑒,實現互促互進。
據悉,2020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廣州現場會以來,各地掀起了生活垃圾分類新高潮,部分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省份在省級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過程中,提出組織先行省,市持續幫扶的訴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在建立交流協作機制過程中,始終堅持兩大原則:一是自願,凡參加協作機制的省份,城市,每一組結對共同雙方自願;二是注意與現有對口幫扶機制銜接,協作雙方在選擇結對時,充分考慮現有的對口幫扶,東西互助等關係。
經多輪徵求意見,確定廣東,浙江,上海,廈門等19個先行省份,重點城市與19個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省份結對,交流協作機制基本覆蓋了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省(區,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求,“ 1對1”交流協作機制以轉化推廣可複製經驗為重點,結對省份,城市在制定修訂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發動人群參與共建,通過“請過來指導”“派過去學習”“線上會診難題”等方式,加強交流協作,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經驗共享,對策共謀,協同共進。
同時,堅持因地制宜,務求實效,不搞“一刀切”原則。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省份在轉變先行地區經驗實踐,具體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時,不能照抄照搬,要從實際出發,清楚“十四五”時期的工作目標和任務;要加強對所轄城市的分類指導,明確差異化實施路徑,不搞花架子,更不能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減少垃圾處置量。生活垃圾分類減少了進入填埋和焚燒等最終處置設施的垃圾量,減少了不利於填埋或焚燒處置的物質,提高垃圾堆肥的效果,有利於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控制。
便於回收利用垃圾中的有用物質。生活垃圾分類能夠減少可回收物質的污染,提高可回收物質的純度,減少可回收物質分選的工作量。
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原則是按生活照垃圾的不同性質將生活垃圾分類,並選擇適宜而有針對性的方法對各類生活垃圾進行處理、處置或回收利用,以實現較好的綜合效益。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為配合《條例》的實施,北京市還印發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行動方案》以及四個實施辦法,“柔性”政策循序推進。
直接涉及生活垃圾分類條例如下:
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條 本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強化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製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並在對公共建築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徵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三十二條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和便於識別、便於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向社會公布,並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廢舊傢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築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衚衕、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二)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託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湖及其管理範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九)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並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並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設置標準和地點等制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記,並保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備查。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居民對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理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辦理渣土消納許可。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分類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四)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標準同步配置廢棄蔬菜、果品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廢棄蔬菜、果品就地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補建;不具備補建條件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園林、公共綠地、公園中廢棄的枝葉、花卉。
農村地區產生的廚餘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採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
第五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監管,實行聯單制度,進行分類計價,實行績效管理;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及時督促改正。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按照規定發布監測信息。
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五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引導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表彰、積分等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等各類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範等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或者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分類貯存物品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辦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記或者登記信息虛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或者不如實記錄責任範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