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報紙行業協會

上海市報紙行業協會

上海市報紙行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為上海市公開發行、有統一刊號的報社以及從事報業研究的科研、教學和其它有報業經營業務的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團組織。

協會簡介


上海市報紙行業協會(簡稱上海市報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NEWSPAPER TRADE ASSOCIATION,成立於1994年,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 精神組建,為上海市公開發行、有統一刊號的報社以及從事報業研究的科研、教學和其它有報業經營業務的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團組織。

協會章程


上海市報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全稱:上海市報紙行業協會(簡稱上海市報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NEWSPAPERTRADE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NTA
第二條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精神組建,為上海市公開發行、有統一刊號的報社以及從事報業研究的科研、教學和其它有報業經營業務的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發揮本協會在報業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努力成為會員單位與政府、會員單位與社會溝通的橋樑和紐帶,加強與報業相關行業及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協作,維護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在經營管理方面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報業經濟技術進步,為會員單位竭誠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活動地域和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關於報業經營管理(廣告、發行、印刷、財務、經營等)的有關方針、政策,促進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壯大和發展報業經濟;
(二)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信息發布、公信證明、價格協調工作;
(三)組織報業經營管理培訓,提供諮詢服務、報紙推介活動;
(四)維護會員單位權益,代錶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調查和談判,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五)制定本行業經營管理行規行約,實行行業自律,反對不正當競爭;
(六)交流推廣本行業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和研究成果;
(七)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其它行業經營管理者及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協調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宜,並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上海與兄弟省(市、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國外同行之間的友好交往、學術交流、經濟合作;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本行業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及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服務。
(十)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單位,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行業統計、行業培訓、行業諮詢、行業協調以及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協會所屬的經濟實體不與本行業報業集團、報社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具有統一刊號、公開發行,以及具有法人資格或責任主體的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本協會為其正當權益進行維權活動;
(五)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服從、履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
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理事名額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選舉超過半數以上方能有效。理事會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推選會長、副會長;
(四)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五)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六)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是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按市有關規定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和分配製度。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是會員單位的代表,履行工作職責,在任期內如有變動需作調整時,由所在單位書面提出新的人選,並按程序辦理手續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團體的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經濟實體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同意。
第三十七條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0日第3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會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