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
《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市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第三條(組織管理機構)
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是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本市行業協會協會業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業協會的發展規劃、布局調整、政策制訂和協調管理。
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是本市相關行業業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涉及的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有關事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社團管理局是本市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市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對行業協會實施年檢和監督檢查。
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協同做好行業協會的促進和發展工作,依法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政府扶持和促進)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將行業協會的發展規劃納入本市社會團體的發展規劃,將本應屬於行業管理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承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並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條(設立原則)
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或者產品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設立。
對大類行業協會和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接受政府委託、具有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實行“一業一會”。
同一行業或者產品,在本市範圍內只設立一個行業協會。
對同業企業較集中、具有構成區域經濟特色的行業或者產品,也可以由以區縣區域內企業為主體發起組建市行業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后,承擔全市性行業協會的功能。
第六條(發起籌備的條件)
在本市發起籌備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擬成立的行業協會應有行業代表性,發起人和其他參加會員應當達到或者承諾在2年內達到本市同業組織數量的20%以上或者同業銷售額的50%以上;
(三)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法定代表人和3名以上與其業務開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行業協會擬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
行業協會的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專業知識;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由發起人共同推舉;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八條(名稱)
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表明其所屬行業,可以使用“行業協會”或者“同業公會”等名稱,並冠以“上海”字樣。
其他社會團體不得使用“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名稱。
第九條(申請籌備)
需要籌備行業協會的,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向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提出籌備申請,經審查同意籌備的,由行業協會發起人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持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的批准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市社團管理局申請籌備。
第十條(籌備的審查程序)
需要籌備行業協會的,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向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
(二)行業協會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和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及個人信用報告;
(四)會員單位的基本情況;
(五)活動經費籌措渠道、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六)專職工作人員的來源及基本情況。
市行業協會發展署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行業協會的籌備條件進行審查,並對其擬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行業協會發展署進行審查意見時,應當聽取行業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
經批准籌備行業協會的,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完成籌備工作,並向市社團管理局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章程審查及核准)
完成籌備工作的行業協會,應當將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等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
行業協會修改章程的,應當自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
第十三條(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
本市行業協會需要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應當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變更、註銷)
行業協會需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應當按審批程序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到市社團管理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的職能)
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
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協會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
行業協會可以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代錶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四)依據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
(五)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的辦會原則)
行業協會應當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願入會、自理會務、自籌經費。行業協會應依照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的加入)
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請加入相關的行業協會。與這一行業相關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也可以申請加入行業協會。
兼營兩種以上行業業務的企業,可以分別申請加入兩個以上相關的行業協會。
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申請加入本市行業協會。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為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行業協會的章程必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經選舉產生。選舉規則、任期和職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責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選舉或者改選的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任職條件。
第十九條(經費)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或者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行業協會的經費使用,應當執行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適用例外)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七)項關於開除會員資格的懲戒措施、第十六條關於自願入會的規定,不適用於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等實行當然會員制的行業協會。
第二十一條(過渡條款)
本市現有行業協會的改革調整,按照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方案,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