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連鎖經營協會
浙江省連鎖經營協會
浙江省連鎖經營協會是由連鎖經營企業、相關的社會團體及個人依法組成的行業組織,成立於2006年6月。
目錄
協會簡介
浙江省連鎖經營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ZJCFA),是由連鎖經營企業、相關的社會團體及個人依法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成立於2006年6月。協會參與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會搜集信息,協調行業和相關產業的關係,推動連鎖業發展;反映會員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現有會員176個,其中團體會員,覆蓋超市連鎖、便利連鎖、專營專賣連鎖、餐飲連鎖、中介服務業連鎖等業態,個人會員主要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相關專家、學者等。協會自2006年6月成立以來,相繼成功舉辦了兩屆浙江省連鎖經營採購大會、兩屆浙江省連鎖加盟展覽會及浙江省連鎖業大會等重大活動,並於2007年表彰了110名“2007浙江省連鎖零售優秀店長”;2008年表彰了124名“2008浙江省連鎖業優秀店長”、60名“2008浙江省連鎖業星級門店”及表彰了“浙江省連鎖業突出貢獻獎、貢獻獎”各10名;2009年表彰了176名“2009浙江省連鎖業優秀店長”、78名“2009浙江省連鎖業星級門店”。協會多次組織連鎖企業店長培訓與高層管理研修班,通過校企合作模式舉行連鎖經營企業與人才培育研討會來推進連鎖企業的人力引進工作。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條例》頒布后,作為省經貿委指定的唯一委託服務機構,為浙江省特許經營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政策諮詢和業務服務,並多次組織浙江省商業特許經營管理培訓。協會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別獲得“2007年度先進協會”“2008年度先進協會”“2009年度先進協會”和“2007年度浙江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基地”、“2008年度浙江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基地”“2009年度浙江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基地”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連鎖經營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ZJCFA。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連鎖經營企業、相關的社會團體及從事該領域的個人依法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進連鎖經營在浙江的發展。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杭州。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標準; (四)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保護產業安全; (五)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八)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九)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 (十)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一)開展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二)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連鎖企業和相關企業和地方連鎖經營協會或相關社會團體;個人會員是指從事連鎖經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后,按期交納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書。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優惠獲得協會的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業道德規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批准、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 (五)研究決定其它有關重要工作。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理事會討論批准。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並領導分支機構的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十)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收取標準必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四)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屬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需提交至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主管登記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