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十大奇案
香港十大奇案
香港十大奇案,指在香港發生的十件奇特案件。
香港十大奇案主要包括1982年的雨夜屠夫、1999年的Hello Kitty藏屍案、1992年至1993年的屯門色魔案、1989年的空姐溶屍案、1974年的跑馬地紙盒藏屍案、1988年康怡花園烹屍案、1983年佳寧謀殺案、1997年秀茂坪燒屍案、1959年至1961年的三狼案、1985年寶馬山雙屍案等。
1982年2月11日,警方在沙田城門河發現一個女性人頭與一雙女子手臂,其後證實是屬於22歲的夜總會大班陳鳳蘭所有,一宗極度兇殘的人體肢解案開始曝光。
6個月之後,警方接獲旺角一間沖曬公司的職員報案,報案稱有人拿了一批人體性器官的特寫照片前往沖印。警方事後拘捕前來取照片的男子,同時在其貴州街寓所內搜獲過千件證物,包括女性器官的標本、部分殘肢、手術器材、大批照片及錄影帶,以及一批受害人的私人物品。這名冷血兇徒正是27歲的雨夜殺手林過雲!
事後,林過雲在供詞中表示他想這批女性器官的照片成為歷史圖片,又想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他拍的照片。他曾經在月曆上以簡單的英文字於殺人的日期上做記錄。他說:“我每逢做大事,都要記錄,這個是我的習慣!“
林過雲原名林國裕,香港連環殺手、強姦犯,有“雨夜屠夫”之稱。他在犯案前為一名夜班的計程車司機,而案件中受害者均為女性。犯案時多為下雨的晚上,他駕駛計程車把目標接載到僻靜處,然後迷暈殺害,進行奸屍並把屍體的性器官部分肢解作為標本。於1982年2月至7月間共殺了4人,同年8月18日於灣仔一衝曬店被捕。案件於1983年3月3日起開審,經過七名全男班的陪審團裁決之後,一共被控四項謀殺罪,本應依例判處絞刑,最後到1984年8月依例特赦改判終身監禁。林過雲自稱,肢解女屍及奸屍是因為他對解剖學有濃厚興趣,以及有極強的好奇心。五名精神科醫生為他作出深入評估后,有三位認為他並無精神病,犯案只為滿足不正常的性需求。不過,林過雲對不同的專家供詞有出入,有專家認為他智商甚高,有故意說謊誤導專家之嫌。他甚至在接受評估時問過某位專家: “怎樣才可以避免判死刑,甚至不用出庭作供?“
精神科醫生不單止為林過雲做過多項心理測驗、智商測驗及記憶測驗,更為他做腦電波圖 , 看看是否他的生理病徵影響他的心理狀況,但結果正常。林過雲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的殺人心態時表示,他殺死第一名女子時並無犯罪感,只是被一種憤怒驅使,其後殺死第二、三名受害人是因為上了癮,殺到第四個的時候,他已經開始厭倦。
林過雲曾經表示殺死三名歡場女子是替天行道,至於加害於第四名女死者,即是十七歲的女學生梁惠心,林過雲表示自己亦不明究竟。在審判期間,當被問及梁惠心的時候,他曾經數度落淚!而梁惠心亦是與他相處最久的死者,他殺死對方之前,逼她戴上手扣,與她在計程車內交談了很久,內容都是有關學校、前途、家庭、宗教、靈魂等等。但是,最後林過雲都是選擇用電線勒死她,然後將她的屍體收藏在家中的梳化台下,再進行肢解!
有專家對林過雲的罪行作結論時表示,林過雲是一個備受剝削的人。而事實上,林過雲的童年非常不快;他生長在一個複雜的家庭,父親有三個太太;童年的時候,曾經在婆羅乃生活過。根據他生母所講,林過雲與他爸爸的關係童年時開始已經很差,他爸爸對子女的管教嚴厲,時常對林過雲拳打腳踢。有一次更因為林過雲食飯前無跟其他家人說“吃飯“兩字,而打了他一記耳光,將他撞向牆壁。直至成長之後,林過雲與家人關係疏離。雖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他經常逗留於房間內,不與家人一起進膳,亦不與家人交談。不過,他爸爸在作供時表示,不認同自己管教過嚴,只是林過雲的性格太反叛。他又覺得社會應該要負上責任!
Hello Kitty藏屍案發生於1999年的香港,是轟動一時的殺人案。案中23歲女死者樊敏儀,遭多人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個住宅單位,被迫飲尿、吃糞、嚴重毆打、燃燒身體,死後被肢解、烹屍,頭顱被塞進一個Hello Kitty洋娃娃之內。
三名行兇者陳文樂(案發時33歲)、梁勝祖(26歲)及梁偉倫(19歲)出庭應訊時,其中一人聽到控方述說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況后,仍發出嘻笑聲。香港法官阮雲道於2000年12月6日判案時形容:“被告喪心病狂、殘忍、冷酷無情、墮落、暴力及惡毒,並非人類對待人類所能做出的行為。”
2003年,該案件被香港人選為歷來最轟動案件中第四位,僅次於1982年的雨夜屠夫、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及1992至93年的屯門色魔案。
在這宗案情兇殘的案件中,受害人樊敏儀是一名夜總會舞女,1997年因籌措祖母的醫藥費,偷取任職皮條客的首被告陳文樂數千元港幣及其他財物(另一說是指毒品債)。首被告陳文樂於是吩咐次被告梁勝祖及第三被告梁偉倫向女受害人追債。女受害人為求還清債項,懷孕后仍繼續接客,3名被告將欠款不斷提高,受害人因無力償還,因而觸怒三人。1999年3月17日梁勝祖及梁偉倫按照首被告要求,將受害人從葵涌麗瑤邨富瑤樓一單位押走,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31號3樓一單位。
當回到單位后,梁偉倫質問受害人為何不還錢、為何不肯回電話,連踢受害人超過50次。3名被告用木板封著該單位的玻璃窗,以滾油潑向受害人的口腔,在傷口上塗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糞便及喝尿。被告之後把燒溶的塑膠吸管滴在她的腿上,並命令受害人發出笑聲。受害人開始神志不清,並不時挑起傷口上的焦疤,被告於是以電線緊緊捆纏受害人雙手多個小時,之後又用鐵棍毆打她雙手。
數星期後,女受害人終於支撐不住,被告一度以打火機燒她腳部,要她移動身軀。受害人其後被指直接用口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在地上輾轉反側,狀甚痛苦,估計於1999年4月中旬死去,死時臉部浮腫、牙齒流血、全身長滿水泡、傷口灌膿。
當被告發現樊敏儀已死去后,他們逐決定將死者肢解,先將屍體搬到浴缸中放血,鋸開骨骼,以膠袋盛著死者的腸臟,在浴室中以燙水烚熟,排水渠呈現類似肉類及牙齒狀的物體。
梁勝祖當時負責劏肚放血,劏肚后見有內臟漏出,於是站開嘔吐,梁偉倫亦因屍體太臭而作嘔,最後由首被告陳文樂負責分屍,肢解部分載於多個膠袋內,棄置於垃圾站。
陳文樂亦在房間內,以火水爐烹煮死者頭顱,忙亂間,他們將內臟棄置於屋內及隨手掉到大廈檐篷,並將一個美人魚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割開,取出部分棉花,把死者煮熟的頭骨塞入后縫合。
當案件開審后,第一被告陳文樂被指從煲內取出女死者的人頭時,一面將半溶的頭髮扯出,一面說:“乖,不要動,我替你裝扮!”事後,陳文樂亦吩咐其餘被告將熟肉喂狗,但此項指令有否執行,則不可考,各人隨後四散。
藏屍期間,住在樓上一名姓黃的男住客,曾在大廈的熱氣槽上,看到有人影不斷手起刀落,好奇下以攝錄機拍下情景,但有關片段後來已被洗掉。此後,該單位被空置,附近的鄰居卻多次嗅到單位內傳出強烈惡臭,報警求助,但警方到場后認為是垃圾臭氣,未有深入追查。
兇案發生后兩個月,九龍馬頭圍女童院內一名13歲女童阿芳、亦即第二被告梁勝祖的女友,向社工說自己做著相同的噩夢,夢中有人向她索回自己的頭顱,她向社工傾訴時,將兇案和盤托出,社工於1999年5月24日報警。
阿芳是案中的重要污點證人,她本身是問題少女,1999年農曆新年期間,陳文樂邀請她及另一被告到事發單位居住。到處留宿的阿芳,有了固定居所,在案發期間,阿芳指有被告人曾以小便射向受害人口腔,又要求阿芳在鞋盒上大便,強逼受害人吃光。
1999年5月26日,九龍油尖區警區一隊探員,帶同阿芳到達現場。阿芳疑因懼怕不敢上樓,只在樓下指出案發單位,警員帶備口罩及以膠袋包腳,以防屍蟲咬噬。當單位大門打開后,一陣屍臭味撲鼻而來;開燈后,Hello Kitty洋娃娃就在眼前不遠,倚在走廊牆邊。探員以鐵枝輕刺公仔內收藏的頭顱,感覺內有堅硬物體。由於死者人頭未完全烹熟,洋娃娃仍滲出腥臭血水。單位內亦發現兩個仍未洗凈的不鏽鋼煲及瓦煲,相信是曾經烹煮人頭的器皿。兩煲周圍滿布屍蟲,煲內甚至盛著充滿惡臭的渣滓。
法醫官奉召到場后,在Hello Kitty內發現一個女性人頭,洋娃娃的棉花滿布屍蟲,頭骨已被人煲熟,由於皮肉及頭髮組織已被破壞,無法進行DNA化驗。探員最終在現場檢走一批重要證物,包括一個無門冰箱、一把鐵鎚及一個懷疑曾作烹屍用的瓦煲。
警方隨即追捕各被告,期望在記者報道前將疑兇拘捕。1999年5月27日,警方接獲線報,派出4名探員到達葵涌石梨邨石寧樓17樓一單位,即時沖入單位。當時首被告陳文樂與妻子阿佩正在做飯;翌日,次被告梁勝祖主動投案,第三被告梁偉倫在報章上得知事件,逃往廣西。
由於知道梁已離境,警方遂將資料交給國際刑警協助追捕,直至2000年2月14日,中國大陸公安在執行其他任務時巧遇梁偉倫,因他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遭公安扣押,其後得悉他在港被通緝,移交香港受審。
2000年10月9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翌日成為香港多份報章的頭條新聞。3名被告被控以謀殺罪﹑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共三項罪名。在調查初期,警方苦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就是樊敏儀,但因被告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等控罪,加上污點證人阿芳的口供,於是落案控告三人謀殺罪名。
3名被告各自承認禁錮或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但全部否認謀殺罪,在自辯時亦互相推卸責任,如第二、三被告就聲稱一切都是受第一被告陳文樂所指使。後來的證人供詞指陳為黑社會和勝會的成員。
在開庭首日,死者男友吳志遠﹑家姑及兇案現場樓下二樓的情侶,及樓上一住客均曾出庭作供。吳志遠指1999年3月13日後,已再沒有見過死者,家姑指案發當日有二人上門找死者,另外樓上﹑樓下住客亦曾聽到單位傳出女子的叫喊聲。
審訊期間,警員經常要將案中的重要證物Hello Kitty洋娃娃仔搬入法庭,亦要將女死者的頭骨、藏屍冰箱及煮屍用的瓦煲呈堂,令法庭傳出屍臭。當其中一名被告供述如何從椅子上跳下,以膝蓋壓在受害人身上時,另一名被告竟在庭上發笑。
審訊時,庭外亦出現怪事。當辯方律師指被告只是非法處理屍體,根本不用談得太多之際,庭上的燈閃動大作,庭內所有人都非常愕然。梁勝祖在晚上押返羈留所,深夜他向著看守員稱:“我碰見鬼?”,他指在庭上看到的女性,都是女死者樊敏儀的容貌。
踏入2000年11月,審訊進入尾聲。法官阮雲道指,控方證人均力指首被告陳文樂是“大耳窿(高利貸)”、黑社會大佬(頭目),參與販毒,但不管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今次碎屍案跟上述背景全無關連,陪審團只應集中判斷三名被告陳文樂﹑梁勝祖和梁偉倫有沒有毆打虐待和肢解樊敏儀。
辯方三位大律師指,出任控方特赦證人的女童證供薄弱,亦沒有親眼見到樊臨死前的情形,可能並非3名被告親手殺害樊等等,阮雲道表示特赦證人必須說真話,其證供可信程度不應因為她年紀小而打折扣。
2000年12月6日,陪審團以6比1大多數作,裁定3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法官阮雲道決定以最嚴厲的判刑,判處3人終身監禁。
他指考慮判決終身監禁的三個準則為:
罪行的嚴重性是否需要判決較長刑期;
視乎被告的性格﹑背景將來會否再犯;
若再犯案會否為公眾帶來嚴重的後果,尤其是風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稱,雖然三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力指他們不合乎上述條件,但法官認為三被告有心理變態傾向﹑精神不穩,與他們接觸的人可能有危險,符合判決終身監禁的條件,法庭須保障社會大眾。由於3人承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監三年。陳文樂及梁偉倫承認非法禁錮罪,判監四年,而梁勝祖因不認罪,被判囚六年;最後兩項罪名與誤殺罪同期執行。
三名被告聞判后,表情各異,首被告表現冷靜,次被告眼眶發紅,第三被告則深深嘆一口氣。梁偉倫的兄長聞判大力擊打法庭玻璃。
三名被告被判終身監禁后,均提出上訴,但陳文樂與梁偉倫的申請被駁回,只有梁勝祖獲准上訴。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梁勝祖在死者遇害前一天沒有到案發單位,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雖有要求陪審員考慮梁勝祖是否與其餘兩被告“合謀”死受害人,但卻沒有引導他們考慮梁的“離開”,是否足以終止與另兩人的“合謀”關係,上訴庭認為,原審程序上出現了重要錯誤,令定罪不穩妥,故推翻原判,案件發還重審。
梁勝祖在上訴初期,否認有誤殺,但重審時卻改口承認誤殺。辯方律師指梁的角色,與另外兩名被告不同。當他目睹受害人痛極呼喊,一度鼓勵受害人儘快還債,好讓她早日獲得釋放;而梁當日亦親自到警署投案自首;而他亦決心改過,在獄中參加基督教聚會接受教會薰陶;同時,自2003年上訴得直之後,案件發還重審之後,他便一直感到困擾,故最後,他決定認罪。律師又表示梁至今已服刑五年,希望法官能考慮刑期的整體性而給予輕判。
2004年3月,上訴庭法官高嘉樂基於案情嚴重,需時考慮適當的量刑起點,其後改判梁勝祖入獄18年。不過,梁於原審時承認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而被判刑9年,由於此罪名未提上訴,故定罪仍會維持。
案中死者樊敏儀的頭顱骨是案中唯一證物,在初審結束后,罕有地交由法醫保存在紅磡公眾殮房,直至各犯人上訴程序結束,死者家人於2004年3月才獲通知領回頭臚,並於3月26日火化,靈位設於荃灣圓玄學院曜暉堂。女死者亦有一名兒子,於1998年出生。
林國偉,人稱“屯門色魔”。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門區犯下強姦、搶劫和謀殺,令居住在屯門區的女士人心惶惶,並令香港於1990年代鬨動一時。後來香港警方在屯門加強巡邏,逼使其遷出土瓜灣,並在該區犯案。
1993年他在犯案后邀受害人約會,受害人報警。警方保護下受害人答應赴約,並將林國偉當場拘捕。後來證實被其侵犯的女子多達13人,當中3人被殺。林國偉最後被判終身監禁。
在香港姦殺罪案個案上,“屯門色魔”是繼“雨夜屠夫”林過雲后,最廣為人知的一人。
1992年4月24日凌晨3時許,當時僅21歲、住在屯門大興邨的林國偉,在屯門公路上喝著啤酒駕車,此時一輛的士在他車旁掠過,的士內一名夜歸少女長發披肩。林國偉被捕后曾描述,該女士的容貌與她前女友相像。他於是開車追貼的士,直至少女在屯門友愛村愛明樓下車。
年僅19歲的少女在電梯大堂等候電梯,林國偉藏匿在暗角。待電梯到后,他一個箭步撲出,閃身進入電梯之中,強勁勒緊少女頸項,把她硬扯出電梯,並於後樓梯將她強姦。隨後搶走她的手袋及金飾。這是林國偉首宗案件。
1992年6月,一名32歲夜總會女侍應凌晨4時半下班后,乘的士回到屯門建生村時,成為他第二個獵物。再隔兩個月,他在凌晨時份於屯門新禾里將一名39歲女子扼頸,拖入草叢強姦。
上述2名受害女子均即時報案,令警方留下了林國偉的精液樣本,惟受害人在混亂中未能認清凶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髮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無策。
1992年12月,他先後再在屯門區出沒犯案。該月3日,大興村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時,突然被人從后勒頸扼暈,蘇醒後方發現被人強姦及洗劫,翌日與親友報警。28日,另一名女子與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離去,結果她回家時不幸在梯間被強姦。
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時許,林國偉再次出動,對象是一名50歲的家庭主婦,她當晚與朋友打麻將后,獨自回到友愛村,被林國偉扼頸拖至梯間。這一次,林國偉用力過度,將對方勒死,他未有將受害人強姦,但在她身上射精,並劫去受害人的手袋。兩個月後,一名22歲的唱片騎師深夜回到大興村的住所,亦被林國偉扼斃及強姦。兩名受害人的財物,同被林所奪去。
在調查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林國偉因為風聲太緊,搬到紅磡區姊姊家中暫避,因住所鄰近土瓜灣益豐大廈,93年5月24日凌晨4時,將23歲卡拉OK公關劉小敏強姦,他事後竟意圖與對方“做朋友”,被女受害人重摑,林國偉將她扼斃。
同年8月,他看中了另一名21歲少女。在同區的美景街強姦一名少女后,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林數日後再致電受害人相約外出,被埋伏探員拘捕,經精液的DNA鑒證,證實他正是為為禍兩年的“屯門色魔”,先後在友愛村、大興村、益豐大廈、紅磡下鄉道及美景街,強姦及搶劫9女子,殺害當中3人。
連續多宗強姦案在屯門區發生,引起當時區內居民大為恐慌,有街坊亦曾自行組織互助小組,護送女士歸家。當時警方已相信色魔必定極為熟悉區內環境,有可能是區內居民。
負責調查該案的是已故香港警隊總督察王永基。在案情分析時,警方發現兇手犯案后,能在極短時間內,前往不同地區的銀行提款機,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錢,鎖定兇手必定是有車一族,利用車子跟蹤受害人,施暴后再駕車而逃。
警方隨後發現,接載首名受害少女的計程車士司機,潛意識中依稀記得事發當晚,曾有一輛私家車尾隨。警隊於是邀請催眠師楊志滔協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機能描述出該白色車是日本車,並且說出車牌中的數個號碼及車款型號,事後證實這些資料相當準確。
香港警方其後向入境事務處取得過萬名市民的個人資料,利用人手逐一輸入電腦分析,再根據疑犯的簡單資料,將可疑人物收窄至數百人。警方亦在區內安排女警作“香餌”,希望引林國偉上釣。最後,林國偉因為相約案中受害人觀看電影,被警方拘捕。
當林國偉落網時,由於受害者大多是被人從后襲擊,無法認出色魔的容貌,案發時亦沒有目擊證人,香港警方法證部門利用當時剛引進的DNA技術,分析殘留在受害人衣物的精液,成為這宗案件確認犯案人身分的最關鍵證據。
在被捕初期,林國偉一直保持沉默,不願作供,王永基看準林國偉渴望與人傾訴的弱點,以傾談方式誘他說話。他於是將整個犯案過程供出,並說招供后感到心情較舒服。1994年9月,案件開庭。期間,沒有任何親友在庭上出現。
林國偉在庭上承認15項強姦及行劫罪,否認餘下的3項謀殺罪,堅稱自己是錯手殺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屬反應激烈。
辯方律師找來兩名精神科醫生替林國偉辯護,精神報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溫暖,林國偉有5兄弟姊妹,母親於林3歲時出走,父親酗酒殘暴,形成他孤僻的性格,朋友極少,喜歡欺負小動物。中一輟學,愛好飛車,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拋棄,以酒精和自慰解決空虛,惡性遁環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過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會人格的疾病,並非精神病。這宗案件原有127名證人,聆訊本需兩個月,但基於被告人認罪,聆訊縮減至5天。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成,需判處終身監禁。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間極長,暴戾非常,對社會危害性巨大,連同另外8項強姦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項終身監禁,以顯示案件的嚴重程度。在香港,強姦罪一般入獄為5至15年,只有最嚴重的強姦罪會判處終身監禁。
空姐溶屍案發生於一九八九年五月,當時警方接獲市民投訴,到沙田某村落的一幢西班牙式丁屋作調查,從而揭發一宗駭人聽聞的兇殺案。警方到場調查后,發現嚴重腐爛的女性殘肢,被藏於浴室一鐵箱之中,結果當場拘捕懷疑涉案的一對男女,並揭發出一段耐人尋味的孽欲情緣。
傳出臭味
由於此案的處理屍體手法前所未見,令這宗空姐溶屍案在揭發后引起極大迴響,甚至有電影公司將之拍成電影。案中涉及的一段三角孽緣,誰是誰非,外人無權下定論。案中的女死者,是一名任職於某大航空公司的高級空姐,她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六日接獲電話后離開住所,自此便失去聯絡。據當時住在兇案現場對面的居民證供所示,當晚曾聽到案發單位傳來兩名女子的激烈爭吵聲,後來有一把男性聲音介入調停,證人表示感覺該名男子似有意偏幫其中一方,爭吵歷時約十多分鐘便突然停止。直至五月八日起,該址上層發出令人慾嘔的難聞氣味,有住客向警方投訴聞到惡臭,警方接報到場調查,因而將兇案揭發。
出人意表
涉案單位樓高三層,地下有一戶人家居住,而二樓及三樓則由涉案美籍華人黃大衛承租,警方派員到二樓進行調查,發現少量可卡因后,立即拘捕男被告黃大衛及女被告余玲。而警員在發現三樓亦是其承租后,便立即往三樓進行調查,在浴室內發現一巨型鐵箱,打開后赫然發現一截嚴重腐爛的女性殘肢,由於屍體曾經過腐蝕性化學液體處理,以致僅余骨骼。而在屍骨中亦發現一副人形頭骨,且發出陣陣屍臭,最終揭發這宗手段兇殘的溶屍奇案。
1990年8月,兩被告被一致裁定謀殺罪名及妨礙死者合法下葬等罪名成立,法官當時依例判處兩被告死刑。兩人本已於監獄服刑,但後來二人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女被告突然推翻以往的證供,獨攬所有罪名,令黃大衛只保留妨礙死者合法下葬一罪,當庭釋放。而女被告則由謀殺改判誤殺。女被告最終於1994年被釋放。
本案除了因兇手處理屍體手法極度兇殘而被傳媒廣泛報道外,涉案男被告黃大衛在服刑期間,與一位到監獄探訪囚犯的女友互生情愫,在獄中結婚,其新婚妻子更於重審期間在庭上跪地替其求情,因而成為當時社會上的熱門話題,但他們最終在1998年時離婚收場。
12月17日清晨7時許: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門外行人路旁放著一個紙盒,內藏死者卞玉英赤裸的屍體。死者卞玉英陳屍在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內。
這個電視機的紙箱成了破案的關鍵。
經偵訊,在九龍柯士甸道某電器公司內,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屍的紙箱可能於73年至案發那天,在港島區售出。
經過化驗,證實該紙箱與代理商所售者相同。專案小組為了追查燒焊器的來源,在跑馬地地區內,查問了在電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車,嘗試將紙箱放入車尾箱內。
最後,終於找到了嫌犯歐陽炳強,法院最後判他有罪
這個案件的看點在於,“紙盒藏屍案”是香港首宗紙盒藏屍案;其案情峰迴路轉轟動全港;亦是香港歷史上首宗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利用鑒證科技成功入罪的案件。但是歐陽炳強真的是殺人兇手,至今尚有爭論。
據說當時警察為了破案還在半夜打電話去他家冒充死者亡靈,結果他居然一點反應也沒有。然後就是他到現在也不承認殺了人。當年在認罪書上簽字的時候他還說:“我雖然簽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歐陽炳強的家人在判決后也作多次上訴均被駁回。
02年9月11日,在監獄度過28年的案件主人公歐陽炳強假釋出獄,而強嫂和子女沒了蹤影。記者問歐陽柄強當年是否殺人,歐陽柄強說案子已經劃上句號,有生之年不願再提起……
歐陽炳強,香港知名釋囚。1974年,他曾殺害16歲女學生卞玉英,並把其屍體藏於紙盒內,成為了轟動一時的“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其後經科學鑒證,證明了兇手是歐陽本人,並將其拘捕,被判終身監禁。但有部分生活在當時的香港人認為他是無辜。
值得一提,當年為歐陽炳強上訴的正是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湯家驊。
他於2002年9月11日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
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時半:卞玉英離家外出。
同日下午六時半:致電女同學陳彬彬,相約在跑馬地電車總站見面。但陳到達時,卻不見死者蹤跡。
12月17日清晨7時許:一間獸醫診所的職員胡永康發現門外人行道旁放著一個紙盒,內藏死者赤裸的屍體。死者陳屍在一個日立牌S67B型的電視機紙箱內。
貝亞(兇殺組總督察,任職警界十年)74年12月尾接辦此案時,曾多次前往跑馬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工場一個小房,檢獲電線、燒焊器,成為破獲此案的重要線索。
經過化驗,證實該紙箱與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專案小組為了追查燒焊器的來源,在跑馬地地區內,查問了在電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車,嘗試將紙箱放入車尾箱內。
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飲品公司搜查,當時被告(歐陽炳強)顯得有點慌張,頸部神經不斷跳動。隨即又表現得很鎮定,沒有反對警方的搜查。警方傳召兩名機械技師及科學鑒證專家到場,在一個小房內搜獲紅色膠電線、一批紙箱、兩份報紙及一批衣物。
1月4日,警方往柴灣被告住所,將他帶返警署問話,數天後將他釋放。
1月22日,警隊再到上址檢走23件物件,大部分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12月16日下午6時至10時半,由被告當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閘門匙。
3月27日警方在被告寓所內拘捕被告,當時他正在洗澡。
警察總部內,被告對著卞相片表示不認識對方,未見過她來借電話,亦未見過安美內有該紙箱。案發當日,更未聞異聲。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發生謀殺案。晚上回家從妻子口中得知發生該案,其妻還笑說謀殺案是他做的。他說:“我乾的,就厲害了。“
被告表示喜歡看占士邦片、恐怖片及有關新奇武器的電影。
第一天
被告:白shirt衫結領呔,頭髮整齊,神色鎮定,不時與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對視。
檢察官:本案將依賴許多環境證據,假如證據綜合起來沒有疑問,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個比喻:絲襪、光線、拼圖。
陪審團:5男2女
檢察官引導陪審團:此案依賴許多環境證據,若綜合證據后沒有合理懷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證人共15名,呈堂證物多達200多件,大部分為男女毛冷外套衫褲、內衣褲,擺滿庭內3張12呎X 3呎的長台。
其中一個最特別的證物是一個特製的塑膠模特兒,捲曲放在一個裝電視機的紙盒內。
其他證物:燒焊器、士巴拿、電線、鐵鋸、帳卌;另外有二三十個白色小盒,裝著頭髮、燒焦的恥毛、衣物纖維。這些證物亦被拍下彩色圖片呈堂,是科學鑒證中的環境證物,用作間接證明一個犯罪者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所觸犯的刑事罪。
驗屍報告發現:
-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頸勒斃
- 死亡時間:12月16日下午六時至凌晨
- 死者仍是處女
- 死者雙乳頭被割掉
- 死者恥毛被灼過(被燒焊器燒過)
科學鑒證部分:
- 死者屍體上有若干衣物纖維,指甲上亦有,與被告家中的衣物纖維一樣
- 死者頭髮上有電線膠,在安美內亦發現有此物證
- 工場內有女死者的纖維毛髮 -死者手肘上有一張印有兩個中文字“未焊“的紙屑
第二天
示範搬屍:女警扮死屍蜷伏在紙箱內,貝亞示範搬屍的方法。其後,主審法官及陪審團到跑馬地現場,再實地示範,整個過程約二十分鐘,吸引不少途人。
環境證供證實:紙盒可從大閘或細閘穿過,拖出門外。
卞玉英弟(最後一個見過死者)供詞:
- 卞當日下午在家中煮飯,下午4時接了一個電話,談了兩三分鐘,七八分鐘后再接聽一個電話,又談了三分鐘
- 卞5時出門口到銅鑼灣返夜校,比平日早了個半個小時
- 卞臨行前表示先往新聞大廈幫哥哥登廣告
警方證實藏屍紙箱曾放在工場內,另證實女死者背後、左腳、左臂上的纖維與被告西裝上的纖維相同。
第四天
法醫官示範死者被殺死的經過:
- 死者是窒息致死
- 最初估計卞是下午9時至12時死亡。後來發現她被勒斃后,將死亡時間提早至6時至12時,因為被勒死後,體溫會較高(人死後體溫每小時下降1.5度)。
- 從細胞反應推斷,死者是死後才遭灼恥毛及割乳頭,死者恥毛不是被火燒,因有明顯的分界,顯然是被燙熱的物體灼過
- 死者仍是處女
- 據血細胞沉澱情況,證實死者是死後一至兩小時內被搬進箱內
- 死者胃內有食物殘渣,死者於死前三小時曾進食(一般人進食后4小時,食物才會排出胃外)
第五天
科學鑒證部分:
- 死者手上有張寫著“未焊“的紙屑,工場內有張寫著“修妥“的紙屑,外型吻合
- 死者的灼焦恥毛灰內,找出綠銅線
地毯式搜尋證物:用吸塵機吸現場細微證物過程
法官叫現場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證物。此語一出,哄堂大笑,陪審團亦要小心翼翼。
第六天
兩名少女上庭作供,證實被告於73年夏天曾在小輪上燒她們的裙子。
被告辯護:
- 沒有燒裙,認為做這種事的人行為卑鄙,他經常從筲箕灣過觀塘,從未留意到有人與他相貌相似
- 纖維的相同事出巧合
-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項
- 當晚他因參與同事宴會,所以穿上該西裝,但他先把西裝掛回家中。他認為那些纖維可能是宴會上與人握手時得到的,亦可能有人與他穿相同的方服,纖維不一定來自他的西裝
- 警方見到他神色慌張,其實是因當晚他喝了一些酒
辯方律師:
- 警方集中跟蹤被告,對被告不公平
- 陳彬彬收到死者電話時,聽到她背後人聲嘈雜,很可能是在茶樓打來的。死者由筲箕灣到跑馬地,需要一小時,途中吃過東西,又登過廣告…
- 控方為頂證被告有罪,才將死亡時間故意說早一點。
歐陽炳強“前死囚”出獄
轉眼28年過去,26歲入獄的歐陽炳強已經是兩鬢斑白的“阿伯”。據悉,鑒於歐陽炳強在獄中表現良好,香港懲教署的刑期複檢委員會認為他符合獲釋條件,批准其提前出獄,但仍需在警方指定的中途宿舍居住兩年,以接受監管。兩年後複檢委員會再審查其情況,如表現良好才能正式脫離釋囚行列,恢復自由身。
根據慣例,長期監禁的囚犯假釋後會由負責監管的懲教署人員陪同作一次“香港游”,以重新認識社會環境。9月16日,歐陽炳強在懲教署人員陪同下,首次公開露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及的士,並向傳媒講述出獄感受。28年滄海桑田,香港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歐陽炳強眼中,什麼都是新鮮的。人更多了,樓更高了,當年的第一高樓,如今已毫不起眼。超市、手機、電腦、地鐵、八達通這些新生事物,他都一一學習使用,鬧了不少笑話。
儘管事隔多年,面對紙盒藏屍案的元兇,記者們最關心的問題仍是“當年你究竟有沒有殺過人?”對此,歐陽炳強只是平靜地說:“這個案子已劃了句號,我有生之年都不想再提。”他表示,案件距今多年,他被定罪的事實無法改寫,只希望社會給予鼓勵、原諒及支持。至於此次獲釋,他說:“不是每一個終身監禁的犯人都能出來,感謝當局恩賜,我會好珍惜。”出獄后歐陽炳強最高興的是與多年來對他不離不棄的姐姐團聚;而當年一直全力支持他的妻子卻已不知去向,據傳已攜女改嫁。
歐陽炳強的出獄在香港社會引起了不同的反響。當年經辦此案的警務人員大多已退休,他們均置疑當局此舉,認為歐陽炳強是一個高智商的罪犯,仍有一定危險性;許多年輕的市民對此案全無印象,對如今年華老去的歐陽炳強表示同情,認為“他一生中最好的年華都在獄中渡過,這懲罰也夠了。”有意思的是,儘管香港已滄桑巨變,當年第一個發現“紙盒藏屍”的清潔女工“林嫂”卻仍在同一個地方做清潔工,當記者請她發表意見時,年過70的她卻擺手搖頭不想再提,說想起來都心驚!
馬潔芝向女兒透露殺死丈夫
1988年2月23日下午3時,28歲姓傅少女正準備離開康怡花園D座單位,當時見其母正在拖地,鼻孔之間有血漬,同時更發現其父不知所蹤。經她詢問之下,其母透露:“你爸爸想用毛毯悶死我,所以我已經用鐵鎚殺死他!“
少女第一個反應是推開父母房門,尋找父親蹤影;但其母即時阻止。自此少女再無見過父親一面。初時她以為母親只是胡言亂語;到真的相信時,又不忍報警揭發母親的罪行。不過,其母最後亦難逃法網。一個月之後,少女的叔父向警方報案,令全港第一宗找尋不到屍體的肢解案正式曝光,而當中駭人聽聞的殺夫情節亦為此案增添傳奇性!
殺死傅棠原因:丈夫有外遇,要求對方離開新歡不遂,威脅錢亦不果;丈夫嫌她只生女,於是另結新歡
過程:聯同弟弟馬坤,另外找兩人協助;地盤工人石志明(後轉為特赦證人)及馬坤友人梁傑忠索取萬多元酬金協助捆綁死者
方法:放入鍋蒸,直至血干,斬屍,分件,在西灣河垃圾站棄置,棄掉傢具及傅棠物件,只剩下傅棠的身份證影印本。手法純熟,乾淨。
死者女兒的矛盾心情。數周后被告謂丈夫及情敵欲殺她,與女兒搬到灣仔汕頭街。
警方現場只找到血漬
三名港府鑒證科化驗師曾經到過兇案單位搜集證供。當時見到屋內連一件家私都沒有,亦無任何屍首,只發現其中一間睡房的櫃、窗帘、牆壁、牆腳及天花,以及廚房門上均染上血漬。由於當時香港未有DNA鑒證技術,化驗師只能夠化驗到血型。但血點實在太細,化驗師根本無法證實血漬是否屬於死者傅棠。不過,由於馬潔芝在供詞中親自承認殺死丈夫,所以最後都被判處有罪。
判決之前,主審法官貝利曾經引導陪審團,指案件極不尋常,因為被告在案發時心智不正常,不能夠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陪審團應作裁決並非被告謀殺罪名成立,而是較輕微的誤殺罪是否成立。同時,由於無法尋回傅棠屍體,所以陪審團亦要考慮一個重要問題:究竟傅棠是被馬潔芝殺死,或只是失蹤?
最後,陪審團以五比二大多數裁定被告誤殺罪名成立,被告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聞判后馬潔芝保持一貫冷漠,相反其女兒在旁聽席上傳來一陣陣飲泣。
控方結案陳詞:被告殺死丈夫,但接納心理醫生證供:被告患有精神分裂,可減輕其刑事責任──應判誤殺。
辯方:被告精神分裂,產生幻覺,把錯誤記憶信以為真,在供詞中承認殺夫亦不可靠,描述殺人過程亦只是荒謬胡言,應判無罪。被告最初說她自己用鐵鎚敲打丈夫至死,後來又否認殺死其夫,改口說他離開了家──證明是受精神病影響。
主控官:這案僅依靠被告一人證供,而且她在書面上及錄影帶中的供詞,基本上一致。
- 被告到現場時,表現冷靜,憶述過程時很詳細,不像胡亂捏造。
- 如果傅棠沒有死,案件揭發后他理應向警方報告
- 傅棠沒有理由丟下生意不理
- 兇案現場的血漬
- 春節期間為何付出900元買一把電鋸
- 為何突然僱用2名工人搬走家中完好的傢具及地毯
主控官:若要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需要一致通過或以6對1或5對2的大多數通過,但若要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便要一致通過。
佳寧謀殺案──伊巴謙之死(1983年)
佳寧案歷時17年,涉及款項達66億元,訴訟費更超過兩億元!但主謀陳松青只被判入獄三年,其中一年多更在羈留病房中渡過!不過,三個和案件有密切關係人士卻離奇死亡!
其一是律師溫樹寶,他被發現在寓所泳池溺斃,最後證實是自殺。另一名是法官柏嘉,他於審結陳松青等人後一年,於塞普勒斯發生交通意外不治斃命;柏嘉太太於1993年亦宣告破產。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大馬裕民財務的財務總監伊巴謙。1983年,他專責到港查核該公司一筆為數四十億元貸款,其後他的屍首被發現棄置於大埔火車站附近的蕉林內,警方相信他是遭人勒死!
陳松青,前佳寧集團主席,1983年10月與公司董事何桂全被拘捕,控以詐騙罪名,當時佳寧集團負債100億。佳寧案也是香港開埠以來訴訟期最長的案件,至1986年10月方審結,陳松青承認兩項串謀訛騙兩億八千萬美元,入獄三年。陳松青與司法部門的惡鬥,有其製造財富的狠勁,自1983年來,多次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令香港政府要負擔近兩億元的訴訟費。至1987年主審按察司以控罪重複為理由,裁定陳松青毋須答辯,當庭釋放。按察司後來深受批評,指其判錯案,結果按察司於1988年辭職。律證署並沒因陳松青在主要控罪開脫而放棄,繼續控以陳松青其他罪名。陳松青被捕前,貸款與陳松青的大馬裕民財務助理經理在香港一間酒店被殺,屍體被移到野外蕉林。此謀殺案開審前一天,負責佳寧產業交易的律師又離奇自殺。一名負責佳寧案件的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疑因工作壓力過大,自殺身亡。曾審理佳寧案的按察司,辭職后第二年在塞普勒斯撞車死亡。陳松青曾是香港的發財神話。他1972年從新加坡來港,不過是一個工程經理。1979年他瞞天過海,向馬來西亞裕民財務借入大筆資金,隨即宣布收購一間上市公司,易名佳寧企業,逼高股價,隨即開始滾雪球,以錢賺錢。1980年他曾以10億港元購入中環金門大廈,半年後以17億出售,一轉手賺7億,令香港股民如痴如醉,佳寧集團的股價兩年內上升一倍,業務包括地產、航運、旅遊。1982年香港前途危機出現,佳寧卒之吹破肥皂泡,負債纍纍,1983年佳寧停牌及清盤,但多間財務公司及銀行都無法追回欠款,更不要說跟風的小股東了,手持的股票頓成廢紙。他們原來以為廢紙可以變成金。胡禮達,原籍紐西蘭,前香港律政處副律政專員,在香港律政署工作14年,於1989年被廉政公署起訴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翌年被判監8年。他就任副律政專員其間,曾收受1240萬元的贓款,作為不起訴的代價。他被捕后曾作污點證人,指證其他合謀貪污人士,一共13人,結果獲減刑1年。胡禮達於1994年出獄,並被驅逐回紐西蘭。不久又因涉嫌提供假證供,再度被起訴。
16歲的受害人陸志偉,被一班同黨認為他出賣大家,因此將他非法禁錮,並施以一連串“家法“:包括人肉打樁機等等,最後陸志偉重傷不治。行兇者更將屍體燒毀,棄於垃圾房。後來其中一名被毆打的目擊者在醫院中向警方透露案情,於是將案件揭發。
案情
1997年5月14日晚上,年僅16歲、化名阿雞的陸志偉成為一幫冷血同黨虐打的對象;勢孤力弱的他,於肉隨砧板上的情況下任由宰割,求助無援。經過三小時慘無人道的對待之後,於翌日黎明前結束他短暫的生命。涉案的兇徒一共十四人,但令人齒冷的是他們犯案時都不足十八歲!事發前,住在秀茂坪的輕度弱智男子三叔被這班同黨欺負,事後他們思疑阿雞慫恿三叔報警,因而轉移視線,向阿雞下毒手。
在死亡約會上,有人使出各種新的招數虐打阿雞,包括令人毛髮直豎的“人肉打樁機“;有人更出外搜尋新的武器以增加刺激性,連本來旁觀的女童都加入圍毆行動,對死者亳無憐憫之心;這一切都顯示出他們的世界充滿暴力,而且有一套獨有的道德標準!
主審法官王見秋曾經形容這宗同黨虐殺案為一項令人震驚的罪行,並且以惡毒、無人性、極端殘忍暴力來形容幾名主犯。他又認為首領傅顯進亳無憐憫之心、無藥可救,是一名危險的年青人。而另一方面,被判謀殺罪名成立的共犯黃金寶,在入獄前曾經表示,阿雞的死是他預料之外,因為以往三叔被眾人虐打,都能命存!
在暴戾與無知之間,這班年青人狠狠地剝奪阿雞的生命。他們沉溺在充滿英雄主義的漫畫世界之中,認為人是打不死的!另一方面,他們以社團的方式結黨,將被視為“二五仔“的阿雞以家法伺侯。其中一幕的虐打過程,就是由其中一人背出一首有眾人名字的詩,念到哪名字時,就由哪位出手虐打阿雞,整個暴虐過程,就彷彿是一場瘋狂的遊戲。
當眾人發現阿雞的呼吸越來越微弱時,便漸漸焦急起來;其中一名主犯智偉,在情急之下向關帝祈求保祐阿雞不要死,而另一人更打算找黑市醫生回來搶救阿雞;但是一切都太遲了,因為阿雞已經返魂乏術,故此他們唯有設法將阿雞的屍體處置。他們的方法就是將屍體用紙箱裝載,運往秀茂坪三十二座的垃圾房燒毀,但在此之前他們以腐蝕液淋在阿雞的臉上,使人無法認出屍體的樣子,最後他們更將燒剩的屍骸掉在垃圾車之中運去堆填區。而阿雞就這樣從人間蒸發了……
但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宗表面上亳無破綻的殘酷燒屍案,終於在目擊證人三叔的舉報下曝光!
案件在1999年1月審判,案中一名被告石子健轉為污點證人,協助警方破案。結果,六名主犯被判謀殺罪成立,其中四人被判處終身監禁。直至去年7月中,六名被告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結果第三被告麥家豪成功由謀殺罪改判為嚴重傷人罪,由入獄廿六年改為入獄七年,而另外四名被判終生監禁的少年,就由王見秋法官改判有期徒刑,最少服刑年期由22至25年不等。法官王見秋承認自己初判的時侯,因一時疏忽,並無依例給予他們最低刑期,只是判他們終身監禁。但是他亦重申,文明社會絕不容許這種殘暴罪行發生,被告應判阻嚇性的刑期,否則將會屍骸滿布!而這幫年青人,亦為他們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三狼案發生於1959年至1961年的香港,三狼是指該案的兇手馬廣燦、李渭及倪秉堅。1959年6月19日,富商黃錫彬之子黃應求被三狼綁架,黃應求曾一度逃脫,但不慎在逃脫期間被殺害死亡。後來三狼把黃應求耳朵割下並寄至黃宅,向其家人勒索贖金。1961年2月10日,黃錫彬亦遭人綁架, 后繳納了贖金於17日後獲釋。不久,新界元朗居民鄧天福又在石澳被三狼殺害。同年12月10日,警方在淺水灣一處山坡挖出黃應求及鄧天福的骸骨。最後警方成功破案,揭發是熟人所為!翌年2月19日,三狼案開審,到了3月14日,三狼被判死刑。
三狼案的審訊過程充滿戲劇性,且不時於證人及被告口中爆出震撼案情及內幕,被告更指曾受警方的威逼恐嚇與毒打。至於三名被告亦分別為自己的謀殺罪辯護,且不約而同表示:只參與綁架富商黃氏父子,對兒子黃應求的死亳不知情;更指出供詞只是警方吩咐他們搬字過紙而已。
寶馬山雙屍案是香港在1980年代的最嚴重之童黨殺人事件,該事件發生於1985年4月20日。就讀於港島英童學校(即在港英國僑民學校,英基學校協會西島中學前身)一對英國籍情侶:簡尼(Kenneth McBride)及尼歌拉(Nicola Myers)在前往香港島北角的賽西湖公園之後失蹤。翌日,有晨運客在當時仍是荒地的北角寶馬山配水庫附近發現兩人的屍體,當他們的屍首被人發現時,男死者雙手被人反綁,身上傷痕多達數百處,而女死者死狀則更恐怖。經驗屍后證實兩人是被人亂棍打死,而且女死者曾被強姦,且女死者是在男死者死後多小時因失救而死。
事後,警方根據女死者體內的精液、以及兇案現場遺下的女死者內衣及兇器,拘捕一群當時年僅16、17歲的華籍童黨,1985年11月,警方拘捕涉及此案的童黨(其中包括尹三龍)。1987年,這班童黨因謀殺罪被判死刑。到了1992年,港督會同行政局按照慣例赦免他們的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尹三龍等人因案發時未滿18歲,他們要待成年之後等候英女皇發落,決定往後的刑期。由於回歸后相關法律條文變得無效,各少年犯的前途未知。 (另一在犯案時尚未成年的囚犯張有恆已被確定35年刑期)
這案件曾被人改編為電影《等候董建華髮落》,這齣戲亦令公眾更關注未成年犯人。直至2004年,港府允許尹三龍在9月出獄,與家人團聚。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警方的心理學家楊志滔曾邀請目擊者接受催眠,希望及早獲得更多證據。其中有一位滿口鄉音,不諳英語的女士,竟然在接受催眠期間用流利英語說出案件詳情,這件事令當時在場的警員感到十分驚訝。
轟動一時的寶馬山雙屍案發生在八五年四月二十日,本身是學校划艇隊成員的簡尼因左肩受傷,沒有出席練習,與女同學尼歌拉相約到魚涌郊野公園溫習,結果兩人一去不返。翌日一名張姓晨運客在寶馬山配水庫附近山坡,發現二人倒於草叢中,揭發此案。
女死者顎碎眼球跌出
簡尼的屍首被發現時,身上穿藍色牛仔褲,上衣被掀起,雙手反綁,全身共一百多處傷痕;女死者尼歌拉側,上身一件米黃色恤衫鈕扣被解開,幾乎全身赤裸,左眼球跌出,下顎遭打碎,全身有五百多處受傷,表情痛苦,估計女死者在垂死掙扎數小時后死去。二人的遺體其後分別運返英國下葬。
警方高度重視案件,派出六百多人搜山,又出動直升機高空搜索,搜獲尼歌拉的底裙、手鐲、中式繡花鞋、在倫敦的生活照、胸圍鈕扣,以及兩截斷木棍,其中一截沾滿血,另一截則仍繞尼歌拉的髮絲。為收集線索,警方設立熱線,並封鎖附近的中興大廈,以問卷訪問居民。
警方在案發後六個多月仍茫無頭緒,據悉當時簡尼父親任職公司的一名總裁曾匿名懸紅五十萬元,協助警方破案。最終警方接獲線人報料,該線人在渡海輪上偷聽到案中主犯彭信義向友人吹噓自己殺了一名“鬼仔“,又指腳上球鞋正屬“鬼仔“所有,線人於是跟蹤彭回家,並向警方報料。逾百名探員即時跟進調查,警方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遂於當年的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後在葵涌、深水及尖沙嘴拘捕十七人,包括五名被告,化驗結果證實該對九號球鞋確屬簡尼所有。
木棍架頸狂踏男死者
尹三龍被捕后供稱,事發當日他與彭信義、譚士歡、張有及趙偉文五人途經寶馬山,發現簡尼及尼歌拉正在溫習,彭隨手拾起一根木棍,向四人說,“不如過去同佢玩!“。他們搶去簡尼的金錶,彭要求與尼歌拉發生性行為遭拒,於是一面用棍毆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強姦,事後還詢問其他人“要唔要“,又用燒烤叉指嚇其餘四人,要他們將二人殺死免留後患。
結果五人把木棍架在簡尼頸上,然後大力踩踏玩“搖板“,又拆去簡尼肩上的繃帶及用尼歌拉的衣裙勒他的頸項,簡尼痛苦掙扎,最後氣絕身亡。他們又把木棍及汽水瓶放進尼歌拉的陰部,直至其幾乎死去,再以木棍施刑,最後尼歌拉失救而死。
警方在兇案發生后的7個月,一起拘捕5名兇徒,包括3名成年被告彭信義、譚士歡和趙偉文,以及未成年的尹三龍和張有恆,全部控以兩項謀殺罪。當中只有尹三龍承認謀殺,且出庭頂證四名同黨,結果陪審團於87年裁定各人罪成。3名成年犯判處終身監禁,2名少年犯則判處‘等候英女皇發落’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