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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

違法犯罪行為之一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除了阿富汗、獅子山、剛果民主共和國),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定義


(1)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或同性間進行強制性行為同屬於強姦)。
(2)不過,從一般認識上講,強姦多指的是男子在未經女子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
(3)從法律認識上講,某些國家立法時認為,只需要滿足“強行發生性行為”這一定義,即構成強姦。也就是說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某些國家的刑法中,也認為是強姦罪;而另一些國家的刑法,則只承認只有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才屬於強姦罪。
一、強姦罪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二、強姦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這裡所說的“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姦或者姦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裡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犯罪心理


強姦
強姦
強姦犯罪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一般來說,人們 在進入青春期后就會產生性慾要求。如果缺乏排遣性衝動的正當方式(如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化娛樂活動),又受到渲染色情暴力的淫穢物品的不良影響等不能自控,就可能刺激正常的性心理向性犯罪心理轉化,導致強姦行為發生。強姦犯可分為攻擊型、恐嚇型、淫慾型、衝動型4類。前兩類一般都是預謀性的,對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做了精心選擇、周密思考,危險性較大。攻擊型以暴力性質嚴重而較罕見,行為人仇視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嚴重傷殘,甚至殺人滅口。這種人多因婚姻生活受挫、曾追求女性未果等不能正確對待,而產生強烈的性變態報復心理,以極為殘忍的暴力手段作為羞辱、貶低、征服女性,補償個人損失的特殊方式,其強姦的目的主要是損害婦女。淫慾型強姦犯較常見。他們具有性需求超常的特徵,性慾經常處於亢奮狀態,以單純追求性享樂作為人生最大的幸福。與攻擊型不同的是,他們在作案時的態度色厲內荏,一般不採用嚴重損傷女性的手段,而企圖以恫嚇或較小暴力達到性交的目的,盡量享受性樂趣。衝動型往往緣於偶然因素引起的性衝動,一般具有臨時起意等特點,如行竊時發現熟睡的女主人而頓生邪念。這種人膽怯心虛、意志脆弱,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時就可能放棄侵害行為而逃走。

法律問題


(一)強姦幼女問題:
在一些國家的刑法中:一個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同一個幼女發生性關係(未滿十四周歲),不管該幼女是否自願,強姦罪都成立。
這裡所謂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規定的、未達到一定年齡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行為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幼女實際上“同意”與他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認,與該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司法解釋中,凡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姦罪。也就是說中國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滿14周歲的女性。
在香港,刑法將“幼女”年齡規定為不滿16周歲。若與該幼女發生性關係,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俗稱“衰十一”。
(二)輪姦問題:
在某些國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國的刑法),“輪姦”不是一個罪名,它只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也就是說“輪姦”仍然屬於“強姦”,但它是更惡劣更嚴重的強姦行為。
對於輪姦,刑法會在強姦罪的量刑基礎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強姦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則輪姦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輪姦行為甚至可以判被告無期徒刑。
(三)強姦罪是否成立的問題
強姦罪是一種比較複雜的罪名,往往會產生很多爭議。
一個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關鍵(僅就中國大陸的刑法來說):
(1)強姦罪的主體必須是男性,也就是說中國刑法認為:女性是不可能強姦男性的;
(2)強姦罪的對象必須是女性,也就是說中國刑法認為:男性是沒法被強姦的;
(3)從情節上講,必須是男性強迫女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女性不是自願的。強迫,不僅包括各種暴力、脅迫手段,還包括麻醉、灌醉、欺騙、誘惑等手段。
(4)從細節上說,男性必須將陰莖插入被害女性的陰道內,才可以構成強姦罪。在刑法上,這被稱之為“奸入”。如果沒有“奸入”,雖也屬於強姦罪,但確切的說屬於:強姦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慾強姦一女性,將其按倒,由於女性反抗未能將其陰莖插入被害女性的陰道內,這時該男子就屬於:強姦罪(未遂)。
(四)熱戀男女的性行為與強姦罪的問題
如果男女熱戀,可以證實二人正屬於戀人關係的:當該男子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朋友反悔的,一般來說,不算強姦罪。在21世紀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戀人間的性行為一般處理原則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強姦罪。
(五)發生性行為時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屬於強姦罪的問題
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女子當時半推半就,而事後又後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證明當時女子確實屬於“半推半就”,則不屬於強姦罪;
如果男性無法證明當時女子屬於“半推半就”,而女子卻有證據證明該性行為違背了自己意志,則可以按強姦罪論處。

同性


據報道,國外也有報道 美國一牧師性侵犯男童 竟然得到教會包庇。2004年某地一名男子被酒店男老闆強姦,雖然證據確鑿,但由於我國刑法在同性強姦方面依然是空白,後者最終未能以強姦罪論處,而僅僅被治安拘留15天。已有研究證明,同性性侵害的受傷害程度並不比異性性侵害小,如此懲處未免太輕了。
人類既然分為男、女兩大性別,性侵害的排列組合自然也就有四種:男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
一直受到重視的是“男性侵害女性”,長期被忽視的,除了同性性侵犯,還有“女性侵犯男性”。一般人認為,在男性占統治地位的社會裡,不可能發生這類性侵害,甚至於從生理上講,女人就不可能強迫男人與之發生性行為。但是筆者認為,女對男的性侵害可能少些,但絕不是沒有,事實上,中國歷史上就有一些比“養面首”更肆無忌憚的女侵男事件。
懲處性侵害,應當保護每個人的性權利,而不能只保護某一性別的性權利。

修改解釋

強姦
強姦
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既包括男性同性之間,也包括女性同性之間的強迫性行為。1979年中國第一部刑法典中曾將男性同性性侵害(即“雞姦”)納入流氓罪中,對女性同性性侵害則沒有規定。1997年刑法取消了對流氓罪的規定,“流氓罪”被廢止。目前中國法律實踐中,女性同性強姦行為通常援用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進行定罪處罰。男性同性之間強姦行為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作為對於男性的強制猥褻罪進行保護,但相對於傳統的強姦罪的刑罰力度相比,針對發生在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的刑法保護仍存在明顯瑕疵

不超前

有人認為,同性性侵害這種事不普遍,沒必要改法,更沒必要立法。但筆者認為,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同性性侵犯已經有很長歷史和相當普遍性,未雨綢繆,及時採取相應的法治對策,正好是中國學習引進世界先進司法文化的后發優勢。如果非要到中國也普遍出了問題才來修改法律,無異於臨渴掘井亡羊補牢,甚至是事後諸葛亮。
其實,這類問題在社會已經不鮮見,見諸媒體的只是冰山一角,立即修訂法律都已經有些滯后,根本不是什麼“太超前”。
中國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經歷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逐漸人性化歷程,是否會允許同性結婚(21世紀已經有幾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暫不好說,但中國社會對同性戀的知悉和容忍程度確實正在提高。如果這一過程日益加速,而懲處同性性侵害的立法滯后,中國社會法治對性權益的保護將更不平衡,這類尷尬的悲劇將會大大增加。
四種性侵害客觀存在,各國法治的大趨勢也是走向全面保護,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不一次性解決問題——直接去掉強姦等各種性罪錯的性別歧視呢?即使如一些人所說,這類問題概率太低、社會危害不嚴重,也應儘快立法。

女奸男


據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日前,《華夏時報》報道了一名男大學生在誘騙下誤入了一個賣淫團伙的巢穴,他被脅迫同賣淫女發生了性行為。此事在他的心裡留下了巨大的陰影,幾近“崩潰”的他向北京一家健康網站的醫生求救。
就此事而言,專長於刑事辯護的任林鵬律師律認為,男性的性權利該如何保護,法律上尚屬空白。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是強姦罪,強姦罪所保護的是婦女的性選擇權或性自由權。大眾的觀念認為,男女之間發生性關係,“吃虧”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婦女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關係社會危害性要更小。
其實,女性“強姦”男性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這正是所有犯罪行為的一個最主要的特徵。被“強姦”的男性的心靈創傷比被強姦的女性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人格尊嚴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象。這也正是男大學生被“強姦”后不去報案的原因之一。
從國外看,很多國家的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姦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別了。譬如,德國1975年刑法典的強姦罪還是指“強迫婦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規定“強迫他人”了;法國1994年重訂《刑法典》第222 條、223條將強姦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義大利現行刑法也只是將強姦罪的受害者規定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別角色。我國台灣地區《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將強姦罪的對象由“婦女”擴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婦女“強姦”男子的事件也並非絕無僅有。因此,將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犯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給予打擊,以法律手段保護男性的性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現今,我國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年滿16周歲的婦女強行與年滿14周歲的男性發生性行為,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定罪處罰。而年滿16周歲的婦女強行與未滿14周歲的男性發生性行為,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量刑


根據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預防方法


如何小心提防心存不軌的異性,不獨立前往教會,就寢前要注意關好門窗,夜晚盡量避免單獨出行,不要輕易相信新結識的異性朋友,看到這些你一定以為是父母對女兒的絮叨,其實這是中南大學為入學新生編寫的《大學生活安全手冊》女生專題的一部分。上個周末,是中南大學2012級新生報到的日子,針對女大學生遭到騷擾的問題,中南大學新生手冊里增加了女生專題,指導女大學生防範性侵害。
安全教育,對於新入學的大學生來說,十分必要。而像中南大學這樣,把防範女大學生性侵害內容寫入《大學生活安全手冊》,還是頭一回聽說。無論是安全手冊例舉的需特別防範性侵害的10類女生,還是應對“社交性強姦”的辦法,都很有針對性,充分體現了中南大學對女生的關愛與尊重,相信會受到家長和學生的稱讚。
“社交性強姦”,不是法律定義的罪名,而是中南大學總結出的一種現象,即:在社會交往中,一些心存不軌的人利用或製造機會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害,受害人大多是熟人,往往由於各種顧慮不敢揭發。中南大學總結的這種現象很現實,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對於新入學的缺乏社會經驗的女大學生來說,弄不好很容易成為某些人的“獵物”,雖然光靠這個《手冊》未必能解決大問題,但最起碼對女大學新生是個提醒。
防範“社交性強姦”,主意不錯,但仔細琢磨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個是防範誰很籠統,究竟要防的是誰呢?作為剛入學的女大學新生,其社交面大概更多的在校園,校園經常接觸的除了男生就是男老師。照此分析,大概首先要防的是男生和男老師。把男生和男老師當成假想敵,有點可怕。儘管校園中也無法排除色狼,比如,老師借輔導之名強姦學生的現象時有報道,但畢竟還是少數。
另一個是需特別防範性侵害的10類女生的分類,看似表述形象具體,但細琢磨有的也很牽強,難以對號。比如,“長相漂亮,打扮時髦者”,漂亮和時髦固然搶眼,但本身不是什麼問題,是問題的倒是漂亮和時髦到什麼程度才會招來色狼騷擾乃至強姦,概念和標準都很模糊。而“文靜懦弱,膽小怕事者”與“貪圖錢財,追求享樂者”相比,前者看不出容易成為“獵物”,後者雖有可能,但恐怕憑說教難以動她們的心。說白了,這10類女生的分類作為旁觀者聽明白了,具體落到當事女生未必就管多少用,況且未必就整整是10類。
“社交性強姦”有其廣泛的社會原因,絕非校園獨有,因而防範“社交性強姦”不能光靠高校,也不能只望女生看《大學生活安全手冊》,需要道德與法律雙向發力,以良好的道德建設營造清新的社會風氣,用嚴格執法懲處社交中實施性侵害的加害人。

歷史


古羅馬

在羅馬男人看來,妻子只是丈夫的財物和女奴隸的頭領。強姦並不看作是男人對女人的傷害行為,而是一個男人對另一個男人的“財產盜竊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錢賠償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親來抵罪。

古日耳曼國家

日耳曼人實行一夫一妻制,買賣婚姻,男性擁有家長權。但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長女也可以繼承家族的權力和財產。強姦(rape:強姦,強奪,洗劫,破壞)被視為一種搶奪女性和侵犯家庭的嚴重犯罪行為,罪犯通常會被處死,但貴族可以繳納罰金抵罪。

梵蒂岡

神父性侵上萬兒童事件

古代中國

在中國古代社會,女性被看成男性的附屬品。封建社會後期女性地位更加低下,連丈夫死後改嫁的女人都會受到社會的歧視和迫害。所以女子遇到強姦一般都拚命反抗,以免失身嫁不出去或被丈夫拋棄。

強姦傷害


由於強姦是一種違背受害者意願的暴力行為,所以可能會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也會造成心理上的傷害。
強姦傷害以下幾種類型:
受害者掙扎反抗遭到毆打造成的傷害。
強姦本身對受害者性器官的傷害。
陰道實際上是一個封閉空間,平時陰道壁是彼此緊貼的。女性在高度性興奮的情況下陰道才會舒張並分泌體液,以利於性交。如果在沒有性興奮時陰莖強行插入,女性不但沒有快感反而會感到疼痛。女子被多人輪姦或被強姦時年齡較小、生殖器官發育不成熟時,陰道壁可能會破裂出血,造成性器官損傷。

法律


主條目:法定強姦

未成年人法規

參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無性交能力及兒童色情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齡以下之人發生性關係,不管其是否自願,強姦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齡以下的男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對此亦有所規定,其更將之分為“對14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和“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而課以不同程度的刑罰。另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進一步針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罰。

伊斯蘭教國家

在有些伊斯蘭的國家會根據《古蘭經》,對犯強姦罪的人(無論男方是否已成年),都會被處以石刑。而女方主動與男方通姦並已經成年的,也會被處以石刑(通常判決會傾向認定女方通姦,而非男方強姦),如果女方未成年的,則會被鞭打100下。

常見類型


強姦
強姦
依據強姦行為主體性別分類
首先,根據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性別分類,在現實生活中,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故可以將強姦行為分為實施者為男性與實施者為女性的強姦行為。
實施者為男性的強姦行為
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概念以女性權利為本位,針對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也就是說,我國現行刑法主要將剝奪女性自由意志或故意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定義為強姦罪,即目前的強姦罪成立的前提是強姦行為實施者為男性。
實施者為女性的強姦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強姦行為的施害者同樣可能是女性。性權利的權利主體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與男性的性權利應該共同得到刑法的關注與重視。
然而,根據上述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罪的單獨的直接正犯只包括男性,這使得當加害人為女性時,男性的性自主權無法得到我國現行刑法的有效保護,目前我國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第二百三十七條將侵犯男性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
目前,域外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已擴大了強姦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範圍,德國1975年刑法典中的強姦罪還僅指“強迫婦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中就只規定“強姦他人”,美國部分州的法律也已將男性納入強姦犯罪的受害人範圍中。在我國台灣地區的刑法中也將強姦罪的受害者由“婦女”擴大為“男女” 。
其次,根據強姦行為中兩個主體的性別差異分類,強姦行為可能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同性之間。
異性之間的強姦行為
異性之間的強姦行為可以根據強姦行為的施害者性別分為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強姦行為與女性對男性實施的強姦行為,但目前中國現行刑法中強姦罪成立的前提是強姦行為實施者為男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處理。
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
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既包括男性同性之間,也包括女性同性之間的強迫性行為。1979年中國第一部刑法典中曾將男性同性性侵害(即“雞姦”)納入流氓罪中,對女性同性性侵害則沒有規定。1997年刑法取消了對流氓罪的規定,“流氓罪”被廢止。目前中國法律實踐中,女性同性強姦行為通常援用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進行定罪處罰。男性同性之間強姦行為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作為對於男性的強制猥褻罪進行保護,但相對於傳統的強姦罪的刑罰力度相比,針對發生在同性之間的強姦行為的刑法保護仍存在明顯瑕疵。
依據強姦行為主體與被害人社會關係分類
根據受害人與強姦行為實施者之間是否有社會關係,可以將強姦行為分為陌生人強姦與熟人強姦。
陌生人強姦是指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強姦行為,強姦實施者與被害人之間先前不存在社會關係。
熟人強姦,即受害人與犯罪者之間相互熟識,例如約會強姦、婚內強姦等。作為強姦行為的一種,熟人強姦具有強姦行為的共性,即在客觀上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為前提,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或者以違背其意願的方式,強行與之進行性交,使婦女處於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狀態而對其乘機姦淫,侵害了婦女的性自由權。
與傳統的陌生人強姦相比,由於熟人強姦施害者在作案前進行的精心預謀,受害人自身警惕性不足,致使熟人強姦的犯罪成功率較高,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布的2019年性侵兒童案例報告,其中在性侵兒童案例統計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佔比70.43%,其中,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76起,佔比35.85%;家庭的親戚朋友作案27起,佔比12.74%;鄰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佔比11.32%;家庭成員(父親、繼父等)作案22起,佔比10.38% 。
此外,熟人強姦案件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案發前的犯意流露極少,令受害人難以察覺防範,案發後此類案件暴露程度低,被害人一般不願報案,司法機關追查極為困難。

常見誤解澄清


常見誤解1

強姦
強姦
大多數受害者都是被陌生人強姦的?
不!根據美國最大的反性暴力組織全美強姦、性虐待和亂倫網路(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協會的統計,基於2010~2017年美國司法部的統計數據,每十起強姦行為中有八起都屬於熟人強姦,陌生人強姦僅佔19.5% 。
在熟人強姦犯罪中,強姦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的關係可能是朋友、同學、同事、師生、戀人、親屬甚至是近親屬,彼此在日常生活中有較多可以正常接觸的場合,給犯罪嫌疑人預謀實施犯罪帶來了充足的機會。平日里受害人也難以察覺對方的隱蔽性企圖而缺乏相應的警惕性,使得熟人強姦的犯罪成功率較高。

常見誤解2

只有女性可能遭到強姦?
不!強姦行為的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性權利作為人們自然享有的一項權利,其主體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同性別的強姦行為受害者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但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概念以女性權利為本位,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第二百三十七條將侵犯男性性自主權的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

常見誤解3

遭到強姦的受害者也有錯?
不!強姦行為的發生絕不是受害者的錯,強姦行為的發生是由於強姦行為實施者違背受害者的意願進行性交行為,受害者有罪論的觀點模糊了強姦行為中實施者的錯誤,甚至會使得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時難以正當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受害者本身對該事件產生責備自己的傾向。

常見誤解4

如果受害者不是處女,即使發生了性交行為也不是強姦?
不!無論受害者是不是處女,只要是違背她的意願的性交行為就是強姦。
任何違背當事人一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構成強姦行為,與其是否之前曾有過性交行為、是否是處女無關。
一個人曾與A發生過性交行為,不代表其願意與B發生性交行為,一個人曾與多人發生過性交行為,不代表其願意與任何人發生性交行為。

常見誤解5

如果一位女性讓一位男性請他吃飯、看電影或喝酒買單,她就應該和他發生性交關係?
不!無論男女外出約會的花費如何,雙方都不應該以此為借口發生強迫性交關係。性交行為的發生需要雙方明確的同意,一個親密的戀愛關係並不意味著可以擁有強制另一方進行性交行為的權利。即使在戀愛約會之中,性交行為的發生也應尊重另一方的意願,已經處於戀愛關係中雙方之間也可能出現強姦行為。
強姦行為成立與否不取決於施害者是否付費,強姦行為區別於援助交際。援助交際通常是指在校女學生為了獲得金錢資助或者奢侈物品,而為他人提供約會、聊天等陪伴服務或者提供性服務的行為。實際上,這裡援助交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校女學生接受成年男子金錢、美食、服裝、首飾等物質方面的援助;二是成年男子接受在校女學生陪伴服務或者提供性服務方面的援助。

常見誤解6

如果一位女性同意和男性接吻、纏綿或愛撫,就意味著她已經同意和對方發生性交關係?
不!無論是什麼樣的性交行為,進行到何種程度,人人都有權對任一性交行為說“不”,且這樣的拒絕應該得到尊重。性交行為的發生需要雙方的同意,此處的同意既包括是否進行性交行為,也包括對方對於性交行為發生的方式、程度等的明確同意,例如另一方同意口交並不能等同理解為其對於陰道性交行為的自動同意。
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或是以違背其意願的方式強行與之進行性交即構成強姦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進行性交行為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發生性交行為的強迫行為,還包括對於性交行為的方式與程度的認可,如其中一方雖然同意進行性交、但雙方就性交方式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強行性交行為,例如雖然一方同意接吻但並不同意進行性交行為。
性權利是人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性自主權是該項權利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內容,每個人都有權對任何性交行為的發生、停止、性交行為的進行方式等說“不”,不論對方表達許可還是拒絕,都應當表示尊重。

常見誤解7

女性嘴上說著“不”,但其實心裡在說“好”?
不!沒有得到對方明確的同意,任何違背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是強姦。
戀愛關係中雙方對於性行為的發生、方式等問題都擁有決定權,性意願只能由當事人自主考慮和自願表達,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強迫。
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性侵害罪中的不同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具有嚴重的強制性,因此導致被害人的同意無效。這是一種典型的性侵害行為;其二,被害人由於年齡或身體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施害者與之發生性交行為就構成犯罪;其三,對於成年健康的被害人,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顯的強制性,這種行為一般很少使用暴力或者沒有身體傷害,威脅也沒有用語言表達出來,當事人雙方以前還可能認識,性行為可能在卧室發生,雙方起初可能因為約會而見面,女方雖然說“不要”但是卻沒有身體反抗。
對於性交行為的拒絕就是不同意性交行為的發生,女性的沉默也不意味著暗示同意發生性交行為,沒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性意願的自主性是實施自願性交行為的前提。換言之,“不要”就是不要,沒有明確表示“可以”,就是拒絕。違背對方意志發生性交行為就會構成強姦。

常見誤解8

女性穿著暴露,看起來性感撩人,就該被強姦?
不!受害者穿著、裝扮不能夠成為正當化強姦行為的借口,受害人的穿著和打扮與侵害者的動機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在美國聯邦犯罪局的研究中表明,所收集到的強姦案例中僅有4.4%涉及由於女性穿著、容貌等因素造成刺激與挑撥,促使強姦行為發生。

常見誤解9

當男性性喚起時,他們一定需要性交?
不!在生理上,男性性喚起后並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而且,即使男性在性興奮時,他們仍然具有自控能力。
男性與女性在生理層面上同樣擁有性需求,且男性在性喚起后並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即使在性興奮時,男女雙方都保有自控能力,這種自控能力在種族、年齡、教育程度等因素中略微有所區別,但男女雙方確實同時都具有性自控力。

常見誤解10

用酒精灌醉女性、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藥品的方式使女性喪失清醒神志、沒有反抗的情況不屬於強姦?
不!強姦包括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具有強制性質的手段,用酒灌醉或者藥物使用、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都屬於強姦行為。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實際上也違背婦女意志,又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姦與進行婦女性交行為,則構成強姦罪。

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保障兒童權利角度對強姦這一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從懲處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角度要求懲處家庭內的配偶強姦等各種強姦行為、《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從保障兒童權利角度強調對於兒童性侵害的懲治,具體內容如下:
聯合國大會1994年2月23日第48/104號決議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是聯合國大會第四十八屆會議通過的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補充,其中明確提到在家庭內發生的配偶強姦、在社會上發生的強姦等行為,並要求懲處對婦女施加暴力的行為,為遭受暴力行為的婦女提供運用司法機制的機會等。
聯合國大會1989年11月20日第25號決議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公約中提出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 。

部委教育文件


強姦作為性侵害的常見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會從保護隱私部位、預防性侵害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強調了青少年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08)從形成自我保護意識角度強調了預防性侵害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從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角度強調了性與性行為教育的必要性,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確的生殖與性健康知識,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預防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
(一)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對性與生殖健康的認知水平,提升保護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責任意識。
(六)過早發生性行為、早孕或人工流產,會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不安全性行為可帶來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傳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拒絕性騷擾、性誘惑和性暴力。
《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4~6年級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 初步了解青春期發育基礎知識,形成明確的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高中年級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 學習健康的異性交往方式,學會用恰當的方法保護自己,預防性侵害;
● 當遭到性騷擾時,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水平二(小學3~4年級)
● 初步了解兒童青少年身體主要器官的功能,學會保護自己。
《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
水平五
● 努力控制由於性吸引產生的干擾;
● 正確認識正常的異性交往和性罪錯的區別;
● 增強性問題上的守法觀念。
《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性與生殖健康
· 預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強姦教育內容


學習目標
強姦作為一種基於性和社會性別的暴力行為,對個人安全、健康和尊嚴造成嚴重損害。預防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全面性教育中,關於性別暴力的學習內容同時涉及到關於暴力、許可和身體完整性的知識、自我保護和求助的技能,以及關於性別和權利的觀念和態度。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4下“暴力與安全保障”的第1個主題“暴力”以及第2個主題“許可、隱私及身體完整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會性別”下的第3個主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三個主題內容均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主題1:暴力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能夠識別欺凌和暴力,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識);
►明白來自家庭成員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錯誤的,且欺凌和暴力並非受害者的過錯(態度);
►示範如何安全應對同伴間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點:能夠識別兒童虐待,並認識到這是錯誤行為,這一點十分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兒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網路對兒童進行的性剝削(知識);
►認同虐待兒童的行徑是對兒童權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過錯,這包括由相識且信賴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員對兒童的性虐待(態度);
►示範當一個成年人試圖對自己進行性虐待時,自己可以採取的行動(例如:說“不”或“走開”,並將遭遇告訴值得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識別父母/監護人或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示範遭受虐待時如何與這些人溝通(技能)。
要點:能夠認識到父母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識別可能發生在父母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類型(例如:身體傷害,惡毒的言語、或強迫做某些事)(知識);
►認識到父母或者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態度);
►描述當在家庭中目睹這種暴力時將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性虐待、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路欺凌)是有害的,在這些情況下懂得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描述性虐待(包括強姦、亂倫和網路性剝削)、性騷擾和欺凌(包括網路欺凌)的例子(知識);
►明白兒童性虐待是違法的,並且有許多權威機構和相關服務能夠幫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兒童(知識);
►認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騷擾、亂倫或欺凌時,尋求支持的重要性(態度);
►示範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騷擾時如何有效應對(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認識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騷擾、亂倫和欺凌時、如何尋求幫助(技能)。
要點: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在目睹這種暴力時,尋求幫助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定義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列舉親密伴侶暴力的例子(知識);
►認識到親密伴侶暴力是錯誤的、兒童在目睹這種暴力時主動尋求幫助將對他們有益(態度);
►示範如果在家庭中經歷這種暴力,將如何向值得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是對人權的侵犯
學習者將能夠:
►比較和對比欺凌、情感暴力、身體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親密伴侶暴力(知識);
►認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輕人或權威者實施的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並非受害者的過錯,並認同這些行為是對人權的侵犯(態度);
►示範如何舉報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等現象(技能);
►示範如何向可信賴的成年人和機構尋求幫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親密伴侶暴力和欺凌的發生,並為倖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每個人都有責任倡導人人享有健康與福祉並且不受暴力影響
學習者將能夠:
►分析有效減少身體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為的成功範例(知識);
►體會到公開反對所有場合下(包括學校、家庭、網路和社區)的暴力和侵犯人權的行為非常重要(態度);
►倡導創建安全環境,以鼓勵每個人都能獲得尊嚴和尊重(技能) 。
主題2:許可、隱私與身體完整性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有權決定誰能以何種方式觸摸他們身體的哪些部位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身體權”的含義(知識);
► 識別身體的隱私部位(知識);
► 認識到每個人都有“身體權”(態度);
► 示範如何應對讓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體接觸(例如:說“不”、“走開”,告訴可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 識別並描述當經歷不舒服的身體接觸時,應如何與父母/監護人或可信賴的成年人溝通(技能) 。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在成長過程中,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不受歡迎的性關注以及什麼是隱私需求
學習者將能夠:
► 解釋對於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來說,身體隱私和私密空間變得更為重要;對女孩來說,廁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識);
► 定義不受歡迎的性關注(知識);
► 認識到無論男孩女孩,不受歡迎的性關注是對他們的隱私和身體權的侵犯(態度);
► 通過果斷和自信的溝通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並對抗不受歡迎的性關注(技能) 。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個人都有保障自身隱私和身體完整性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含義(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保護自身隱私和身體完整性的權利(態度);
► 表達對自身的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看法(技能)。
要點:每個人都有權決定在性方面做什麼和不做什麼,並且應該積極地與伴侶溝通,獲得對方的許可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什麼是許可,並解釋其對性決策的影響(知識);
► 認同給予性許可和感知性許可的重要性(態度);
► 根據個人界限對性行為表示許可或拒絕(技能) 。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許可是與伴侶健康、愉快且自願發生性行為的關鍵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自己或他人在性行為方面表示許可和拒絕,以及認同他人給予或不給予性許可能帶來哪些好處(知識);
► 比較並對比男性和女性的身體如何被區別對待,以及可能影響雙方自願性行為的雙重標準(知識);
► 認識到基於雙方自願的性行為是健康性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態度);
► 展示如何表示許可與拒絕,以及如何解讀他人的許可或拒絕(技能)。
要點:了解是哪些因素在影響人們解讀或給予許可的能力
學習者將能夠:
► 討論在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時,聽取和尊重他人的許可意味著什麼(知識);
► 比較和對比在認同或表達性許可方面的成功和失敗的事例(知識);
► 分析可能影響表達和認同許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質、社會性別暴力、貧窮、權力關係)(知識);
► 認識到規避可能損害性許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態度);
► 展現出表達許可和拒絕的能力(技能);
► 展現出認同別人的許可或拒絕的能力(技能) 。
核心概念3:理解社會性別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了解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尋求幫助的途徑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並認識到它在許多場所都可能發生(如學校、家庭或公共場所)(知識);
► 了解社會性別觀念和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會影響我們對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視和暴力(知識);
► 認同所有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都是錯誤的(態度);
► 如果自己或認識的人正在經歷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包括在學校內或學校周邊發生的暴力,描述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找到一個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向其訴說該遭遇(技能) 。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任何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都是對人權的侵犯,無論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還是權威人士
學習者將能夠:
► 了解性虐待和社會性別暴力,包括來自性伴侶的暴力和強姦都是源於權力和支配的犯罪,並非由於性慾控制能力低下(知識);
► 為發現和減少社會性別暴力制定具體策略(知識);
► 認識到暴力行為的旁觀者和目擊者可以採取安全措施干預暴力行為,並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響(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暴力永遠是錯誤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當權者或青少年(態度);
► 展示如何與預防社會性別暴力和提供社會性別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賴的成年人和服務機構取得聯繫(技能) 。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所有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都是錯誤的,是對人權的侵犯
學習者將能夠:
► 舉例說明什麼是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騷擾、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強姦、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恐同暴力),並說出社會性別暴力可能發生的場所,包括學校、家庭、公共場所或網路(知識);
► 認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對人權的侵犯(態度);
► 如自己或認識的人正在經歷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或擔心可能會遭遇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展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識別值得信賴的成年人並向其訴說相關經歷(技能)。
要點: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視的根源
學習者將能夠:
► 解釋社會性別刻板印象如何導致欺凌、歧視、虐待和性暴力(知識);
► 解釋性虐待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是源於權力和支配慾望的犯罪,並非由於一個人沒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慾望(知識);
► 認識到社會性別不平等和社會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會導致性暴力(態度);
► 展示如何主張社會性別平等、反抗社會性別歧視或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技能) 。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這種暴力可以尋求相應的幫助
學習者將能夠:
► 認識到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層面、身體層面、性層面)(知識);
► 認識到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是錯誤的,並且可以擺脫這種虐待關係(態度);
► 展示在自己經歷此類暴力時如何向一個值得信賴的成年人尋求支持(技能)。
要點:每個人都有責任倡導社會性別平等,並公開反對侵犯人權的行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徑和其他形式的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在倡導促進社會性別平等和減少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識);
► 意識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間,包括在網路上公開反對侵犯人權和社會性別不平等的重要性(態度);
► 倡導社會性別平等,消除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技能)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強姦相關的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與強姦有關的內容
根據《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強姦的性教育包含在與性暴力相關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認識和保護身體的隱私部位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們的身體》《奇妙的感覺》《好秘密壞秘密》三冊中都涉及相關的教育內容。
《我們的身體》一冊主要幫助幼兒初步認識什麼是隱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隱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隱私部位”。同時向幼兒強調要保護好自己的隱私部位,並且不能夠隨意看和觸碰別人的隱私部位。
《奇妙的感覺》一冊主要教會幼兒識別不同的感覺,區分舒服的感覺和不舒服的感覺,並且在感覺到不舒服時要及時地表達出來,並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尋求幫助。
《好秘密壞秘密》則在鞏固關於身體隱私部位相關知識的基礎上,教會幼兒勇敢說“不”,並且知道當自己的身體隱私受到侵犯時如何應對,該向哪些可信賴的成年人尋求幫助。這一冊中還特彆強調,絕對不要幫傷害自己的壞人保守秘密。
小學性教育中與強姦有關的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除了講解與保護身體隱私部位相關的內容,還可以和孩子更為坦誠地談論“性暴力”相關的話題。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全12冊)首次談及保護身體隱私部位相關的話題是在二年級,而首次直接探討性暴力相關話題則是在五年級。
《珍愛生命——小學生性健康教育讀本》二年級下冊“性與健康行為”單元“身體接觸”主題中講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體接觸,教兒童堅決拒絕不舒服的身體接觸,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在此基礎上,“身體的隱私部位”主題主要強調了認識身體的隱私部位對於兒童身體保護的重要性。這部分內容通過“哪裡是身體的隱私部位”“誰可以觸摸身體的隱私部位”“保護好身體的隱私部位”三個知識點的講述,幫助學生了解身體隱私部位的準確位置;說出身體隱私部位器官名稱;懂得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觸摸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誰不可以觸摸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保護好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尋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幫助。學習這個主題,兒童可以科學認識人體的隱私部位,明白背心褲衩覆蓋的部位是身體的隱私部位,是不能給別人看的。只有爸爸媽媽和醫生在我們身體需要清潔和檢查時,才可以觸摸我們的隱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觸摸你的隱私部位或者讓你觸摸他的隱私部位時,要堅定地說“不”,並學會及時告訴信任的成年人。
這樣,當遇到兒童性侵害事件時,兒童會運用所學知識和掌握的技能積極面對風險,謹慎對待可能的侵害者,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隱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體接觸來分辨自己是否遭遇兒童性侵害,及時提出拒絕或主動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從而減少兒童性侵害現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級,讀本首次明確談及性暴力相關的話題。兒童會學習如何分辨不同類型的兒童性侵害,遠離兒童性侵害的危險情景,時刻保持警惕,並且掌握預防及應對兒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險時及時向可信賴的成年人求助。這些教學內容能夠幫助兒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別是與兒童相關的性暴力,更好地進行預防和應對。
初中性教育中與強姦有關的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紹性暴力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級的教學內容中,不同的性暴力類型被作為獨立的話題進行討論,其中就包括強姦,青少年會嘗試探討對於強姦的理解和觀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認識和思考。八年級則可以進一步探討與許可和拒絕相關的內容,幫助青少年識別可能存在強姦的場景,並練習應對方式。

現狀


當前中國性侵害兒童犯罪數量不斷增加,同時,未成年性侵害類犯罪態勢日益嚴重。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大數據專題報告之性侵害類犯罪中,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國法院審理的性侵害類案件中,猥褻兒童犯罪總量居第二,未成年人性侵害類犯罪佔比為9.46%。其中,性侵害類犯罪被告人年齡分佈主要在18歲至35歲之間,佔比為52.6%,未成年人犯罪佔比9.46% 。
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布的2019年性侵害兒童案例報告,2019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害兒童(18歲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數807人,年齡最小的為4歲。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體公開報道的兒童被性侵害的案例分別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
其中在性侵害兒童案例統計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佔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佔比27.24%。從“女童保護”近幾年來發布的報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達87.87%(2014年)。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為: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76起,佔比35.85%;家庭的親戚朋友作案27起,佔比12.74%;鄰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佔比11.32%;家庭成員(父親、繼父等)作案22起,佔比10.38%;網友作案21起,佔比9.91%;其他生活接觸人員作案42起,佔比19.81%。
“女童保護”發現,在301起案例中有,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佔比55.48%,包括對同一受害兒童多次性侵,也包括多次對多名兒童多次性侵。301起案例中,施害人對同一受害人多次實施性侵的有47起,佔比15.61%;一人性侵多人的案例84起,佔比27.91%。在沒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況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會自動終止,持續作案往往達到2~3年,本年度曝光案例中,持續作案最長的時間長達22年。這種現象比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
2020年6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全面梳理總結了2014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2014年至2019年,強姦共有17690例,位列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量第六名。與2014年相比,2019年強姦犯罪人數逐年上升,2019年較2016年分別上升92.22%、77.88%、101.85% 。
全面性教育中涉及同意、強迫和暴力等問題的學習與討論,能夠幫助和鼓勵青年一代在遭遇性暴力、性剝削和性虐待時不再保持沉默,能夠主動尋求幫助,更好地直面性。然而中國目前性教育中對暴力、性權利等話題的關注仍相對較少,教師對性教育的理解尚存在誤區,存在性教育師資力量尚不足等問題。

相關研究


強姦行為的危險因子
強姦罪犯文化素質、道德修養不高
性知識缺乏、性觀念淡薄是強姦犯罪的誘因之一,在針對356例強姦案資料的分析表明,強姦的動機不僅在於用武力強迫的方式達到性滿足,而且在於用誘騙的方式達到某種權利或優越感的滿足。罪犯小學以下文化程度佔74.6%,農民佔54.6%,未婚者佔72.1%,小於30歲的佔66.5%,其中20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較為突出,佔40.8% 。
酒精
根據上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大數據專題報告,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國法院審理的性侵害類案件中,被告人在實施性侵害犯罪之前多有飲酒行為,佔比為66% 。
酒精通過影響大腦的正常功能,使得平時被壓抑著的某些想法與行為得以釋放。它也提供給了犯罪者一個可以利用的借口(“我喝醉了,我不知道我那時在做什麼”)。同時,喝酒也會降低受害者的反抗能力,讓其不足以反抗施暴者。
受害人性知識缺乏,性防衛能力差
受害人性知識缺乏、性防衛能力差、法制觀念淡薄是強姦犯罪的另一誘因,在356例強姦案的數據中,受害人小學以下文化佔84.3%,農民佔50.3%,未婚者63.7%,20歲以下的受害人為57.5%,特別是14歲以下的幼女極易成為受害對象,佔32.4%,且有相當一部分女性對性的社會意義和後果缺乏理解,以至於被奸后未主動報案。
影視文學作品中美化強姦行為
部分影視文學作品中通過虛假的女性性反應描寫、女性心理描寫,把女性界定為普遍渴求被強姦的性別群體,女性被描述為強姦行為的煽動者和自願參與者。
例如在電影《蘋果》中,林東從開始以玩弄女性為已任的強姦犯一躍變成了呵護女人的溫情男人,忽視了強姦行為帶來的傷害和後果,甚至產生了強姦能夠產生感情的迷思,這部影片輕視那些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屈辱,促使男性想象自己是否也可以僥倖成功地強姦一名女性,從而增加真實犯罪的概率。
強姦行為的危害
強姦行為會對受害者造成身體與心理上長期和嚴重的影響。研究數據顯示,有被強姦史的女性會出現更多的心境障礙、抑鬱障礙、焦慮障礙和雙相障礙,同時驚恐、社會恐怖、進食障礙、強迫障礙等反應以及酒精可卡因、興奮劑等物質濫用的出現頻率也高於控制組,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兒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婦女更易於試圖或實施自殺。
具體而言,與強姦行為相關的心理創傷癥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創傷重現,強姦受害人可能會出現反覆閃現強姦事發的場景、重複噩夢等情況;(2)社會性退縮,即強姦受害人可能會在強姦行為發生后出現社會交往減少、孤僻、退縮,與外界接觸的頻度和程度減退的狀況;(3)迴避行為,受害者會避免和逃避任何可能觸發他們關於強姦相關回憶的情感和想法;(4)持續增長的生理喚醒特徵,這一癥狀主要表現為失眠、更高的警覺性、難以集中注意力等。
聯合國婦女署執行主任努卡(Phumzile Mlambo-Ngcuka)表示,“強姦並非孤立的短暫行為”,它不但造成肉體傷害,更會長期折磨人的精神,甚至引發懷孕或是感染疾病等後果,從而改變受害者的一生。努卡表示,強姦的影響也絕不僅僅限於受害者本人,而是會波及到家⼈、朋友、伴侶和同事。導致女性因“恐懼或羞辱”而被迫離家出走。
如何預防和應對強姦
目前現有研究中關於構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範體系的建議,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提出:預防性侵害教育體系、預防性侵害保護體系、預防性侵害支持體系和預防性侵害法制體系。具體來講,主要包括推廣全面性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對強姦等性侵害形成正確認識,了解如何防範性侵害,搭建保護體系,幫助未成人受侵害後主動披露,形成成人社會的保護與支持,並加強完善法制體系,要求學校、家庭、司法部門等社會各主體明確自身為未成年人提供保護支持的具體責任,在立法上對防範、懲治與救濟治療多維度進行完善,促進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體系的建設。
預防和應對強姦,需要學校、家長、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和努力。
學校角度
學校教育中盡量推廣全面性教育,全面性教育能夠改善青少年的性與生殖健康,幫助他們有效地應對從童年邁向成年過程中所面臨的身心健康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挑戰。學校針對不同年齡段青少年開展有針對性的性行為相關知識的介紹,培養學生做出明智性決策的能力。此外,應強化學校預防和報告校園性侵害工作的意識和責任,加強對教師的監督和管理,規定學校開展全面性教育的課程,強化性侵害案件校方責任。
家庭角度
父母應加強與子女的溝通,關心子女心理成長和行為養成,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促進其心智健全、人格積極發展,樹立全面正確的性觀念,幫助其構起一個現代而健康的性別角色平等觀,教育孩子如何切實有效地交流感情。
社會角度
從社會角度來看,教育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聯動學校、家長各方,開展多部門合作,積極減少或預防強姦行為的發生,創造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對於已經發生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建立對未成年被害人援助體系,保證對犯罪人的有力追訴,同時保證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經濟或心理援助,使其能夠儘快走出陰影,回歸社會,減小性侵犯罪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後續影響。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韋明輝強姦案
案件介紹
2016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韋明輝酒後在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縣自家新房門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歿年5歲)在玩耍,遂以取鞭炮為由將A某某騙至自家老房門口,雙手掐A某頸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責任田內的紅薯洞旁,又去老房拿來柴刀、鋤頭,先對A某實施姦淫,后將其放入紅薯洞內,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嚨並用鋤頭挖泥土將A某掩埋。經法醫鑒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頸部導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時為活體,被切割頸部前已死亡。
法律裁判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韋明輝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提起公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明輝無視國家法律,酒後掐扼被害人頸部,對被害人實施姦淫,並致被害人死亡。韋明輝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韋明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被告人韋明輝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韋明輝死刑。韋明輝已於2019年被執行死刑。
教育意義
人民法院對姦淫幼女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中,被告人韋明輝強姦5歲幼女並致其死亡,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並對韋明輝執行死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性侵害兒童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決心和態度。
典型案例二:李堉林猥褻兒童案
案件介紹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歲)通過手機同性交友軟體結識被害人C某(男,時年13歲),后李堉林通過網路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的初二學生,后邀約C某到酒店見面與其發生了同性性交行為,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
法律裁判
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堉林為滿足性慾,採用進行同性性行為的方式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訴。四川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教育意義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兒童處於生理髮育初期,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欠缺足夠的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對兒童群體的身心健康應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為成年男性,引誘男童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決其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向社會公眾傳遞出依法平等保護男童的明確導向,也希望學校和家庭對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給予同等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