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合同

互保合同

互保合同又稱為“共保合同”、“雙保合同”,是80年代後期我國開始推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時在企業中出現的一種合同。有的企業一開始就稱之為“集體合同”,但有些企業擔心“集體合同”這一名稱帶有“資本主義色彩”,所以稱之為共保合同、雙保合同等。到90年代中期為止,我國共有數萬家國有企業實行了共保合同制度,僅江蘇省就有9000多家共保合同與世界各國通行的集體合同制度有某些類似之處,但並不完全相同,因而需要作具體分析。

互保合同的內容包括完成企業生產經營指標和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生活福利條件兩個方面,而且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生活福利條件的主要目的是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以確保企業承包任務的完成。

目的主體效力


互保合同的目的和主體及效力

目的

互保合同的目的是建立企業利益共同體,變企業經營者的承包為勞動者的集體承包,變廠長一人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經濟指標的承包為全廠職工的共同擔保,以確保生產任務的完成。

主體

互保合同的主體是由黨、政、工三方簽訂,廠長代錶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黨組織對共保合同的簽訂過程、內容和履行進行監督。

效力

互保合同的效力未得到法律的確認,屬於企業內部契約,具有“君子協定”的性質,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方的自覺,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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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與聯繫


互保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係
現行集體合同與“互保合同”的區別:
1、由“利益共同”的認識轉向了“利益差別”的認識。在計劃經濟時期集體合同制度(互保合同)強調的是企業是利益共同體。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企業內部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與企業行政之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互助合作關係。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作為社會生產的要素,不僅生產資料存在著歸屬問題,勞動力同樣也存在著歸屬問題。這兩個要素所形成的產權與勞權作用方向並不總是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潤最大化;後者要求工資最大化。在利益共同的基礎上,兩也存在著利益差別甚至於利益對立。現行集體合同是作為一種利益差別或利益對立的法律體現。
2、由“利益平衡”的認識轉向了“利益失衡”的認識。“互保合同”是以“利益平衡”的互相保證為特徵。職工保證企業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計劃指標、經濟效益指標;企業保證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當著我們以利益差別的觀點來審視勞動關係時必然會注意到勞動關係所存在的“利益失衡”。勞動關係建立時是財產關係與平等關係;建立後轉化為人身關係與隸屬關係。這種社會關係存在著內在的不平衡。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作為一種平衡因素介入到集體合同的簽訂中來的。
3、由“管理手段”的認識轉向“利益協調”的認識。以“利益共同”“利益平衡”為前提,“互保合同”是作為吸引職工參與企業生產管理的一種形式而存在的。隨著“利益差別”被認識,集體合同應當成為“利益協調”的一種形式。集體合同中不再保留保證完成生產任務等內容。
共保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聯繫:
共保合同和集體合同在本質上有重大區別,屬於不同性質的合同。但是,共保合同和集體合同-tg有一些聯繫,表現為內容上和作用上的交叉;共保合同含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生活條件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調整和改善企業內的勞動關係的作用;集體合同雖然主要規定職工的勞動條件,但也能通過對職工利益的保障來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