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金銀首飾商會
廣東省金銀首飾商會
政府註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省級金銀珠寶首飾業社會團體。一九九九年成立,甄偉鋼先生任本屆會長。
頗具規模。現有會員企業200多家,分佈在全省及港澳地區,涵蓋了金銀珠寶首飾業的各個方面,包括金銀等貴金屬交易及供應、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工業園及珠寶城經營、展覽、媒體推廣、款式設計、質量檢測、政策諮詢等。
服務到位。傳遞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發布金銀珠寶行情及信息,與政府相關部門關係良好,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活動,推薦行業區域品牌,為行業尋求發展商機。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定為廣東省金銀首飾商會(英文:GUANGDONG GOLD & SILVER JEWELLERY ASSOCIATION 縮寫:GGSJ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金銀首飾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並經政府部門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繁榮經濟、互相合作、互相促進、發展行業優勢為宗旨,促進會員與國內(含港、澳、台)以及國外經濟縱橫聯繫,並作為溝通與外部聯繫的渠道和密切同行之間、同政府有關部門的橋樑。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大德路199號三樓。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教育、引導會員認真遵守;
(二)引導本行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在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行約、行規;協調同業以及與其他行業的關係,促進全行業共同發展;
(三)調查研究本行業的情況,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協調各方面關係,代表會員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業界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建議;
(四)促進同業間經營、業務、信息等交流、開展各種諮詢,培訓、商務洽談、展覽展銷等活動、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開拓業務、促進商品流通、為本行業的發展出謀獻策;
(五)根據行業指導部門各個時期的工作要求,積極組織會員貫徹實施;
(六)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金銀首飾真偽、成色鑒定業務;
(七)發展橫向聯繫,加強同業間合作,促進地區之間商務交流、提高服務質量、積極拓展國際市場、推動經濟技術合作和友好往來;
(八)組織會員開展多種聯誼交流活動,增進同業間的團結協作。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凡在廣東地區從事金銀首飾行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行業協(商)會,經申請批准可加入本商會成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必須要在工商部門批准登記開業的企業或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行業協(商)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的決議※按規定交納會費※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8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300元※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訂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八)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一)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以上。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商會工作,辦事公道;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擔任,秘書長行使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下,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