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汝舟
南宋歷史人物
張汝舟,浙江歸安人。
早年為池陽軍中小吏,北宋徽宗崇寧二年(1103年)霍端友榜進士,紹興元年官右承務郎、監諸軍審計司官吏。紹興二年娶李清照為妻,不久即分手(靖康后,李清照的丈夫趙明誠病故后,居無定所,身心憔悴,在49歲時又嫁給張汝舟)。
晚年流落江湖間以卒。
與李清照剛接觸時,對李還是照顧有加,婚後野心便暴露無遺,是覬覦李所搜集的金石文物,人物俱占,這東西李清照視如生命,而且《金石錄》還未編輯整理,怎麼會拱手相讓呢,遂出現婚姻矛盾。本有了這樣的美貌女詩詞人而自豪,后因不能獲得其芳心,不能支配其行為而惱羞成怒,時而大打出手。
徠原來早前科舉考試作弊過關,這是大逆不道的事,李清照只有將他告倒治罪,才能脫離這婚姻的苦海,依照當時的法律,女人和丈夫官司,無論對錯,都要坐兩年牢,李清照寧願坐兩年牢,也是不會和這等人為伴的,結果是揭發了張汝舟,自己也坐牢,因李清照名聲,再加上朝中友人的幫助,李坐了九天牢便釋放了。
南宋詞人李清照才華橫溢,技藝全面,富於創造精神,歷代學者對此無不折服。清人李調元就稱讚她“詞無一首不工,其煉處可奪夢窗之席,其麗處直參片玉之班,蓋不徒俯視巾幗,直欲壓倒鬚眉。’但是,這位中國歷史上最負盛名的女詞人,晚年是否改嫁張汝舟一事,卻使人們長期爭論,難下斷語。
宋人對李清照改嫁張汝舟是確認不疑的。明、清人提出懷疑和異議,使‘改嫁”之說幾被否定。解放以來,黃盛璋發表了《李清照事迹考辨》(載《文學研究》1957年第3期),文中有《改嫁新考》一章,就“改嫁”事件作了考證,得出了李請照晚年改嫁張汝舟,但不久又離異了的結論。王學初在《李清照集校注》中的《李清照事迹編年》里,還考證出了李清照再嫁張汝舟和又同張離異的具體年月。該文說:公元1132年(紹興二年),清照49歲。李清照再適張汝舟。不久反回,到九月便離異。
然而,有些學者並不贊成再次颳起的李清照改嫁之“風”,不斷寫文章提出異議。黃墨谷在《重輯李清照集》中附了《翁方綱<金石錄)本讀後》和《<投內翰綦公祟札啟>考辨》兩篇文章,為李清照辨誣,認為李清照並末改嫁。夏承燾、唐圭璋等也撰文,對李清照改嫁之說提出了很多疑問。隨著李清照的研究專著、選本、全集的陸續出版,李清照是否改嫁之爭也成了一個“熱”的論題,由此可見李清照問題的探討之盛。那麼“改嫁”說與“辨誣”說的分歧源於何處呢?
持“改嫁”說者主要以《上內翰綦公啟》和《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的記載為根據,認為趙明誠去世后,李清照孤苦伶仃,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飽嘗了人間的苦難。她希望有所依靠,能過上較為安定的生活。於是她被媒人“如簧之說”和“似錦之言”所迷惑,糊裡糊塗地再嫁了張汝舟。婚後,她發現張汝舟像一個市儈,實難同他安度晚年,便想趁早離異。張汝舟則為了奪取李清照的書畫,古器物等,想早點把她折磨死,所以經常地虐待她.清照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了訴訟的勝利,她不得不同時檢舉了張“妄增舉數入官”的違法行為。按照宋代刑法,妻子告發丈夫,即使屬實,也要判處徒刑兩年。李清照明知如此,還是告發了他,同時也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後來,這件事被她的親戚翰林學士綦崇禮知道了,綦崇禮是宋高宗的親信,出面干涉此事,才使清照既離了婚,又免了刑事處分。為此,清照特意寫了一篇《上內翰綦公啟》,向他表示感謝。
執“辨誣’說者認為:第一,《上內翰纂公啟》的全文,始見於李清照去世多年後,趙彥衛的《雲麓漫鈔》,而這本書是雜記古今天文、地理,制度、故事的筆記之類的著作,其中有記載失實之處。據《上內翰綦公啟》所述的內容、情節分析,很難判定它是李清照所作,至少已不完全是李清照的原作。第二,《建炎以來系年要錄》是清照去世四十多年才降生的李心傳所作。《要錄》的有關記載先說張汝舟有違法行為,被其妻李氏檢舉而入官定罪,而後又補上一筆說“李氏,格非女,能為歌辭,自號易安居士。”,這種寫法很不合乎行文的規律。上文的“李氏”只是與清照同姓者,而下文顯系攻擊清照者所加,可能與清照寫諷刺詩抨擊時政有關,李心傳不察,照搬了原材料。故而,由上述兩種材料的記載就認為李清照改嫁張汝舟是不能成立的。
當然,關於“改嫁”說與“辨誣’說的論據,並非僅此,還咎及很多其它方面的問題。以上所述,只是基本分歧而已。由於“改嫁”說與“辨誣”說各執一理,相持不下,爭論雙方又都有很多足以自圓其說的根據,因而李清照有沒有改嫁還不能下斷語,顯然,這件長期聚訟紛紜的筆墨官司還要繼續“打”下去。不過,即使有朝一日“謎底”揭寢,李清照改嫁成了定論,也不會有損於這位女詞人在中國文學史上的地位和聲譽,這一點肯定是毫無疑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