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酒店與餐飲行業協會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社團
海南省酒店與餐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AI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BEVERAGES HOTELS AND FOOD 縮寫:HPAFBH)是在省委、省政府關心下,由中國飯店協會指導業務,海南省商務廳主管,海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由海南省餐飲與酒店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遵循“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酒店與餐飲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海南省酒店與餐飲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海南省酒店與餐飲行業協會領導組成人員:
名譽會長:吳昌元(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李國梁(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張海國(海南省政協副主席)
王守初(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邱國虎(海南省政協原秘書長)
黃寶璋(原海南省計劃廳廳長)
彭慶海(海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
會長:翟培基(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
常務副會長:梁定民(海南省旅遊局原巡視員)
理事長:符史欽(海南龍泉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陳 恆
秘書處部門設置:辦公室、學術調研部、對外聯絡部、企業工作部、培訓中心、研究中心
合署辦公的行業工會機構:海南省酒店與餐飲行業工會聯合會
分支機構:1、專家委員會;2、職業經理人委員會;3、維權工作委員會;4、名廚俱樂部
辦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藍天路32-2號藍天麗城8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海南省酒店與餐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AI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BEVERAGES HOTELS AND FOOD縮寫:HPAFBH),稱簡:省酒餐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從事餐飲與酒店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海南省餐飲與酒店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基本職能:維護權益、行業自律、公共服務、政策建議、調查研究、信息提供、行業諮詢、協調監督、經營指導、接受委託、教育培訓、會議展覽、資格認證、優劣評估、書刊出版、協作交流。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由中國飯店協會指導業務,海南省商務廳主管,海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發展餐飲與酒店業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參與和協助省政府有關部門制(修)定海南省有關餐飲與酒店行業的發展政策、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實施名牌戰略,加強行業自律,反對侵害知識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會員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餐飲與酒店行業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行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餐飲與酒店學術和技術交流;積極開展餐飲與酒店行業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推動餐飲與酒店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創新;
五、總結海南省餐飲與酒店行業發展的經驗和教訓,表彰行業內先進典型;
六、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餐飲與酒店行業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七、組織、參與中國綠色飯店認證和海南省酒店酒家等級評定及質量監督活動;
八、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餐飲與酒店行業內部資料;
九、完成海南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原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優先惠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會的諮詢服務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本會的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需要交納的款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解職)的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解聘)的建議,報會長批准后辦理聘用(解聘)手續;
五、負責本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餐飲與酒店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