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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

海南省海口市原副市長

李 傑,男,漢族,1962年9月生,廣東電白人,海南省委黨校大學學歷,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海南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8月,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60萬元。

人物履歷


1980.08--1983.07,桂林陸軍學校軍事專業學習
1983.07--1986.04,海南軍區坦克團特務連排長
1986.04--1988.05,海南軍區政治部宣傳處副連職幹事
1988.05--1988.11,轉業待安排
1988.11--1990.05,海南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秘書處科員
1990.05--1991.05,海南省政府僑務辦公室機關團委書記
1991.05--1991.11,海南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秘書處副主任科員、機關團委書記
1991.11--1992.12,海南省海口市委組織部組織科副科長
1992.12--1999.03,海南省海口市委組織部組織科科長
1999.03--2001.07,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副局長(其間:1998.09-2000.04,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7--2003.05,海南省海口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其間:2001.09-2003.12,在海南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函授本科學習)
2003.05--2003.06,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長
2003.06--2006.08,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6.08--2007.02,海南省海口市委副秘書長
2007.02--2010.07,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2010.07--2012.02,海口市美蘭區委書記
2012.02—2015.08,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9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海南省海口市原副市長李傑(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雙開

2016年7月,海南省紀委對省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
經查,李傑在擔任美蘭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和區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李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議和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繼續依法查處。

公開宣判

2016年8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偵結並提起公訴的海口市原副市長李傑(副廳級)受賄一案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傑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6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査明,2004年至2015年,李傑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長、海口市美蘭區區長、中共美蘭區委書記、海口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團有限公司等8單位及陳利等23人給予的財物,共計900萬元及鑒定日時價值1.95078萬元的黃金兩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傑在收受下屬的所謂“拜年紅包”時雖然大部分沒有明確請託事項,但基於李傑的特殊身份,雙方對“拜年紅包”背後的用意均是心知肚明的,且其收受的地點均是在其辦公室,故這些“拜年紅包”與普通的節日送禮紅包性質完全不同,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李傑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鑒於被告人李傑有立功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均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傑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李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