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

公廨

公廨,意思是官員辦公的場所。上海會審公廨((簡稱“sahcp”)),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上海高等民事法院。位於今閘北區浙江北路七浦路口(今為上海醫療器械九廠的所在地),本來建有三幢姐妹樓。但是,關押犯人的“西紅樓”和作為辦公樓的“東紅樓”均已被拆除。紅樓北面還有一座灰色的磚混結構五層建築。那是建成於1929年的“國民政府江蘇省高等法院上海地方法院”。

官署,舊時官吏辦公處所的通稱。

乾隆己卯(二十四年,1759),知縣馮兆麟因舊義倉地為公廨,凡四楹,左右廡各三間。清 光緒《汾陽縣誌·藝文》

詞面含義


公廨konkai,有集會所,群眾聚集所之意,過去應該是西拉雅社群部落的一個公共空間,現在則成了解祭祀阿立祖的場所。相傳祭祀場的原始型式是以四根竹子支撐的簡陃建築,上覆蓋有甘蔗葉或茅草屋頂。後來大多改以土磚建造的瓦屋:譚素敬玄德,聞知匹馬到來,即便開門相迎,接入~,細問其故。——《三國演義》

上海會審公廨


設立

會審公廨
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規定凡涉及外國人的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間訴訟,若被告系有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裁判,若被告為無約國人,須由其本國領事陪審。所謂會審,空有其名,最後甚至租界內純粹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須經由外國領事觀審操縱判決,是領事裁判權在華的延伸。

演變

上海近代司法主權的淪喪
上海開埠后,列強在租界內強化工部局權力的同時,又積極擴大強加給中國的領事裁判權,逐步在租界內建立一套旨在破壞中國主權的司法制度。
1843年10月的《中英五口通商善後條約》確立了領事裁判權,上海便實行了這個喪失中國司法權的制度。上海租界建立初期,實施的領事裁判權是指外國人在中國犯罪,不受中國審判治罪,而是由外國領事按照本國條例治罪。根據條約規定涉及到中國人同外國人之間的訴訟,中國人由中國官員審理,外國領事無權過問和干涉。1853年小刀會起義時,大批華人湧進租界,中外糾紛不斷發生,英、美、法等國家領事乘機開始審訊界內的中國居民,公然破壞中國主權。僅1855年一年,領事法庭就審理了五百多件華人的案件。小刀會起義失敗后,清政府要求歸還對華人案件的審理權。經過較長時間的交涉,英國領事巴夏禮於1864年建議在英租界領署內設立理事衙門(又稱"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由中外互派官員共同審理華洋之間案件。理事衙門初設在英駐滬領事館內,1886年遷到南京路。具體辦法是:上海道遴選的官員任主審官,由英國副領事任陪審官;凡租界的華人犯案,由中國官員單獨審理;凡有華洋之間的案件,均需有外國陪審官陪審。如陪審官和主審官發生分歧,由上海道會同領事最後裁決。在審理案件中,外國領事名為陪審,但只要案件涉及他們的利益,外國陪審官實際上卻成了主審官,中國主審官倒成了擺設。法庭判決書由審判官蓋印后,再由審判官和外國陪審官簽字。有時判決書上寫上領事的批語:"余之意見,中國委員亦表同意。"杜文瀾任上海道時,一份由他署名蓋章的判決書,英領事麥華佗竟在他署印之下加上Approved(批准)字樣,儼然一副主子的架勢。
1867年,英國領事文極司脫和上海道應寶時商談組織正式法庭事宜。他們訂立了章程10條,經英領事同意后遂總理衙門及各國公使核准。經過兩年的修改,《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於1869年4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此章程成了公共租界里畸形司法制度的主要依據。
按照章程,公審公廨的組織辦法和管轄許可權如下:(一)公廨組織:原理事衙門改為會審公廨,又稱"會審公堂",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二)訴訟管轄範圍:華人與無約國僑民為被告的民、刑案件。審判許可權:"限於錢債、鬥毆、竊盜、詞訟"等案件。刑事案件限於發落枷杖以下罪民。判流放罪以上的案件由上海縣審斷,倘有命案,亦歸上海縣審理。(三)審判辦法: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領事或領事派陪審官會審;凡為外國服役及洋人延請之華民涉訟,亦得由陪審官會審,如案件中並不涉及洋人,陪審官不得干預;純粹華人之間的案件,領事不得干涉。(四)提傳辦法:租界內的中國人犯,由讞員派差人提審,不必經用巡捕;受雇於外人的中國人,由領事傳達到堂;為領事服務的華人,須經領事同意才能拿捕。(五)上訴程序:華洋互控案件,如不服公廨判決,可向上海道和外國領事控告複審。
實際上,西方列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違背章程,肆意侵佔章外的司法權。按照章程規定,洋人無權干涉華人委員的選派。可租界當局卻橫加干涉,主張華人委員的委任要經他的同意。1904年上海道袁樹勛改派法租界公廨讞員孫建臣代理張炳樞,英、美、德三國領事竟具文干涉,聲稱:"嗣後更換讞員,必須先行知照,俟本總領事等照見,始可辦理。"其次,列強還擴大案件的管轄權。按章程,公廨所判處的罪名,僅枷杖以下的刑案。但公廨擅自判處兩年以上的監禁,甚至判無期徒刑。1904年傾向維新的萬福華因憤恨前廣西巡捕出賣國家權利而行刺未成一案,被英國領事判處10年監禁。1904年,"革命軍中馬前卒"的鄒容因"蘇報案"被判處3年徒刑,瘐死於獄中。此外,列強還改變會審公廨的判決執行權。公廨判決犯原送縣監獄執行。1885年後由捕房執行。為此他們新造廈門路監獄、提籃橋監獄,獄中人滿為患,瘐死者日增。

歷史淵源

上海會審公廨是中國第一個“西式衙門”的所在,俗稱“新衙門”。
西元1843年租界在上海開闢后,外國列強憑藉不平等條約中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在租界內設立了領事法庭(Consular Courts)。當時租界內的中國人違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上海知縣和蘇松太兵備道)審理,而租界內的外國人違法犯罪則可以完全不受中國法律的制裁,由各國駐滬領事自行審理。自1853年“太平天國”浪潮席捲長江下游一帶以及上海縣城發生小刀會起義后,上海華界及其鄰近地區有大批難民湧入租界,使租界內人口劇增,不僅改變了先前“華洋分居”的局面,而且華人很快就佔了租界居民的絕大多數。“華洋雜處”后如何維護租界內的安全與秩序就成了一大難題,而管理租界內為數眾多的華人居民,更是這道難題的焦點所在。為此,先是在1864年,英美租界(后稱公共租界)內設立了一個司法機關----“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由蘇松太兵備道(俗稱上海道台)委派官員會同英國領事審理租界內發生的華人案件。接著在1868年4月,根據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領事商訂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英美租界設立了會審公廨(也稱會審公堂,英文名為Mixed Court)。
會審公廨是上海歷史上在特殊時期、特殊區域成立的一個特殊司法機關,由道台任命中方專職會審官(讞員),與外方陪審官(領事)會同審理租界內與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根據中外雙方的約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傭的華籍僕人,由外國領事參加會審或觀審;純粹華人案件,由中國讞員獨自審斷。
雖然名義上屬於中國的司法機構,但是會審本身就反映了外國人對中國在租界內的司法主權的一種損害,中國讞員在職權的獨立行使上已經受到了外國領事的越權干擾,雙方必然要發生各種矛盾衝突。不僅如此,外國領事還以工部局(駐滬外國僑民設立的租界管理機構,英文名稱為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及巡捕房為工具,擅自擴大外方陪審官的權力,無論什麼案子外國領事均欲插手,甚至強行陪審並訊斷純粹華人案件,使中國讞員幾乎喪失了當堂發落人犯的權力。公共租界內人犯的拘留提押,也幾乎全由工部局捕房來執行,然後再轉送公廨審判。很明顯,外方這種侵佔中方警察權和審判權的蠻橫做法就是為了將租界內的華洋居民統統置於外方管制之下。
在中國讞員與外國領事、公廨與捕房之間的各種矛盾衝突中,與後來發生的激烈風波直接相關的是派捕監視公廨問題和女犯監禁問題。到了1905年,雙方的矛盾已經很尖銳。例如巡捕將押解會審公廨訊斷的人犯,無論定案與否,都要帶回捕房,而不是留在公廨。按過去的慣例,由公廨發落的女犯一向羈押在公廨所建的女所(即女看守所)里,但此時外國領事,尤其是英國副領事德為門(Twymen),竟借口公廨女所污穢不潔,要將女犯押入工部局新建的女西牢。對於外方的霸道言行,中國地方官府幾次三番向駐滬外國領事團提出抗議,但都毫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