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
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
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
克雷斯蒂安·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1952年出生於漢諾威,先後就讀於弗賴堡大學、基爾大學和哥廷根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81年就任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法學院教授,1987年創建該校私法與國際法比較研究所並一直擔任所長至今。其著述等身,代表作有《社會生活一般義務》、《國際私法》和《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巴爾教授是歐洲當代最著名的私法學者之一,其所擔任主席的“歐洲民法典”研究項目是歐洲私法界最引人注目的研究項目。除了教學和研究所的工作外,他還擔任眾多兼職和客座職務。張新寶,1961年12月出生於湖北省公安縣1984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獲碩士學位(1987)(師從中國民法先生佟柔老師),1991年—1993年赴美國錫拉秋茲大學(雪城大學)進修美國侵權行為法,1997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和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訪問研究。 1986年就職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歷任《法學研究》編輯、副編審和編審(研究員),任國家法官學院和多所法學院兼職(客座)教授。第三屆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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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冊]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一、“侵權行為法”的概念二、對自己行為的責任三、在自己沒有行為時的責任第二部分 大陸歐洲民法典中的侵權行為法一、在債法內對自己不當行為之責任的法律規定的對象與方法二、替代責任與對物所造成的危險的責任:基本問題三、民法典中關於對第三人之責任規定四、對源於動物、建築物和土地的危險之責任第三部分 斯堪的納維為民作法和普通侵權行為法一、對個人不當行為之責任的基礎二、從法典化的債法之角度看斯堪的納維亞和不列顛群島的法律第四部分 歐盟內侵權行為法的統一和協調一、法律統一和協調的手段二、通過國家間條約統一的法律三、歐盟與其指令、確定的法律、議案與項目四、非制定法上的法律協調第五部分 在私法範圍內的侵權行為法一、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二、侵權行為法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三、侵權行為法與所有權法第六部分 侵權行為法、憲法和刑法一、侵權行為法與憲法二、侵權行為法與刑法 [下冊] 第一部分 損害、可賠償性損害和損害賠償一、損害和可賠償性損害二、權利和法益侵害及可賠償性損害三、對人格權的保護四、損害預防和損害賠償第二部分 自己不當行為責任的理論及表現形式一、行為、作為和不作為二、不當行為和可歸責性:體系化和成文法三、某些特定領域內的注意義務第三部分 自己無不當行為之責任的理論和表現形式一、自己無不當行為之責任的理論二、對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和環境危險作業的責任第四部分 因果關係或可歸責任一、因果關係的可歸責任問題二、因果關係的歸責標準第五部分 一般抗辯事由一、一般抗辯事由、正當理由、外因二、自助、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三、受害人同意、風險自負行為、共同過錯及類似情形四、免責協議五、喪失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