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目錄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 1.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發文認定,並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台”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複核。複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 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做好溝通與協作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 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7.本通知印發后,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於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工作。現有3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範圍(試行)
•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 (一)軟體研發及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軟體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於金融、政府、教育、製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係/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體開發,包括定製軟體開發,嵌入式軟體、套裝軟體開發,系統軟體開發、軟體測試等。 |
軟體技術服務 | 軟體諮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
•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測試平台 | 為軟體、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台。 |
•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類別 | 適用範圍 |
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後台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企業運營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後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資料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製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台等。 |
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採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資料庫服務。 |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