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贖回費
賣出基金份額時所支付的手續費
贖回費設計的目的主要是對其他基金持有人安排一種補償機制,通常贖回費計入基金資產。我國《開放式投資基金證券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目前贖回費費率通常在1%以下,並隨持有期限的長短有相應的減讓。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英語為:redemption charge。亦稱:贖回金。互惠基金是收取管理費用的一種。投資者退出基金時要向管理人支後端後端收費基金(back-end load fund)收取的費用。各管理公司和不同類型基金之間費用差別很大,通常持有期越長費用越低。收取贖回費旨在阻止投資者隨意退出基金,打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計劃。參見:back-end load fund;deferred sales charge另外為:exit fee;redemption fee。
管理規定明確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持有少於一周、少於一個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別加收不低於贖回金額1.5%和0.75%的贖回費。目前,大多數偏股型基金對持有一年之內贖回收取0.5%的贖回費,也就是說,今後申購偏股型基金一個月內就贖回,贖回費率將比原來上漲50%,如果一周內贖回,贖回費將是原來的3倍。該規定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目的是為了抑制一些機構的短期套利行為,對個人投資者來說是個利好。
公司可自定短期基金贖回費
在經歷了前期的徵求意見后,證監會於16日晚間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增列短期交易的贖回費規定細則,同時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規範尾隨傭金。新規從費用結構上看,仍保持行業現行的申購費(認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機構,從費用水平上看,與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過度交易行為通常會攤薄長期投資人的既有收益,還可能會幹擾基金經理正常管理其投資組合,侵害長期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增列短期交易的贖回費,主要是針對部分投資人將基金作為投機品種進行頻繁申購贖回,一些機構投資人運用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等行為。《管理規定》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一周、一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準,並將此類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雖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內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為此對大部分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來說還可從中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