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制

一種有組織的交易方式

招標制是一種有組織的購買商品、服務或工程的交易方式,通過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購買信息,模擬採購的貨物或項目的交易條件,邀請供應商或承包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報價,經過比較分析后,選擇最優惠條件的投標人,與之簽定合同。

簡介


招標制與政府采助制度的相似之處
(1)它們都是一種強制性的以法定方式規定交易行為的制度,即把市場的商品、工程與服務的交易方式、方法和程序都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因此,有著共同的立法基礎。
(2)目的都是為了規範市場行為,以保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沒有法制規範約束的市場,必然沒有公正、公平與互利的交易。
(3)招標制是政府採購的最主要採購方式,即後者中包涵了前者。因為建立政府采鈞制度是要通過一種法定的、高效的操作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優化採購結果,以達到節省政府開支的目的。而招標制這種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的交易形式,必然會作為政府採購的首選。但是,必須強調說明一點,政府採購有多種方式,招標制僅是其中的一種,當然也是最主要的一種。

差異


招標制與政府采勸制度的差異
(1)適用對象不同。招標制其雙方可以適用於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只要雙方需要,認為有利而且可行,都可以運用,當然也包括政府或其委託法人;而政府採購制,其招標方(即甲方)必須是國家機關或公共機構或其委託法人。因此,它有特定的適用對象,並不適用於招標方為非政府的採購交易行為。
(2)涵蓋內容不同。招標栩僅僅對商品、工程與勞務採購方式、方法與過程本身作了法定,即只包含了市場雙方交易的這個環節;而政府採購制度除了包括採購過程本身外,還包括對採購政策、採購程序、採購管理及其機構設置和職能等方面都作了法定,當然也包括了採購預算的編製與審批。因此,政府採購制度比招標制的涵蓋內容更廣泛。
(3)運行過程不同。招標程序大致為:發出招標公告——投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而政府採購程序大致為:採購計劃制定—計劃審批—合同條件的審查採購方式確定、採購程序確定與實行—簽署合同—履行合同—採購結果審查。因此,政府採購制度的運行過程更複雜、更全面。
(4)採購方式不同。招標雖然是政府採購的最主耍方式,但並不是唯一的方式。因為,政府採購的特殊性,其中有保密性、特需性、限時性等各方面的要求與限制,有時不可能所有的貨物、工程與勞務都進行公開招標,因此必須有多種選擇,一般可有五種方式:公開競爭招標、有限競爭招標(遨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單一來源採購,實施時根據選擇運用的限定條件和實際情況,首先必須確定其中一種方式。這是政府採購制度與招標制最大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