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章
軍人榮譽的載體
軍功章是專門獎勵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立功人員的獎章。
各國軍隊大都對軍隊立功人員設立授予軍功章的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以來,重視開展立功授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獎制度。
對越自衛反擊戰軍功章
歷史上影響較大的全軍集中頒發證章主要有3次,分別是:1933年“八一”建軍節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向特殊功勛的紅軍官兵頒發紅星獎章;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解放軍在革命戰爭時期的有功人員授予國家勳章、獎章;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向軍隊離休幹部授予功勛榮譽章。除此以外,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和新中國成立后,各部隊分別頒發過數百種獎章和紀念章,但由於種種原因,直至上世紀70年代,對受獎勵人員全軍一直沒有制發統一的獎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獎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功章即立功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評定一次,通常由群眾評議,黨委(支部)和領導機關審查批准,必要時可由領導機關評定。評定后,慶功報喜,授獎,獲得立功獎章者,均發給總政治部統一印製的獎章證書,並將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存入檔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立功獎章
1979年,經中央軍委批准,由總政治部統一製作立功獎章,分別授予榮立一、二、三等功的個人以一、二、三等功獎章。一等功獎章的中間圖案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四周有五個大菱角;二等功獎章的中間圖案為天安門城樓與火箭;三等功獎章的中間圖案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齒輪和麥穗。立功獎章的緩帶由白色絲線編織而成,兩邊為藍色,以中間的1—3道紅杠分別表示一、二、三等。獎章一律佩戴於軍裝上衣左上方,平時只佩戴略章,逢集會或重大節日佩戴獎章。
軍功章
通知指出,啟用新式勳章、獎章、紀念章,是貫徹落實胡主席和中央軍委有關指示要求,推進軍隊獎勵工作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是一件關係全軍官兵榮譽的大事,對繼承發揚我軍優良傳統,創新豐富獎勵形式,更好地激勵廣大官兵自覺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有效履行我軍歷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章增加至17枚
新式證章從原版的5枚增加為17枚。原版5枚證章中包括2枚英雄模範獎章和3枚立功獎章,新式證章增加了12枚紀念章,並將一、二級英雄模範獎章調整為一、二級英雄模範勳章。此外,12枚紀念章另分為5個類別,即:國防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獻身國防紀念章、和平使命紀念章、執行作戰和重大任務紀念章。其中,國防服役、衛國戍邊、獻身國防三類紀念章分別設置金銀銅三個級別。
這次設計製作的新式獎勵證章,更加莊重、精緻、美觀,富有激勵作用和紀念意義。
新增設的5類紀念章
每枚證章均設計有刻印章名的附章和略章,配有木盒和說明卡片、綬帶,勳章、獎章證書分開設計,用防偽紙張製作,力求精美配套,凸顯無上的榮譽。
此外,增設5類紀念章成為此次獎勵制度創新的亮點。
國防服役紀念章用於褒獎長時間服現役的官兵,衛國戍邊紀念章用於褒獎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官兵,獻身國防紀念章用於褒獎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光榮犧牲或致殘的官兵,和平使命紀念章用於褒獎執行國際維和、聯合反恐等涉外軍事任務的官兵,執行作戰和重大任務紀念章用於褒獎執行軍委賦予的作戰、搶險救災、處突維穩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官兵。
“三八”國際婦女節,杭州市公安局隆重召開“優秀警嫂”表彰大會,授予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干大隊四中隊指導員屠勇的妻子陳君等20名警嫂為杭州市公安機關“優秀警嫂”榮譽稱號,分別頒發獎盃和獎金。這是繼1995年杭州市“十佳警嫂”評選之後,時隔16年再次進行評選表彰。
軍功章
論起源,中國人民解放軍頒發獎章始於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最著名的是1933年中華蘇維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發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軍紀念日,頒發紅星獎章。按功績大小,分為一、二、三等。從類型上看,抗日戰爭時期,各戰區部隊分別頒發過數百種獎章和紀念章。這一時期的證章除了銅質、銀質外,還有銀片、銅片、鐵片、膠片、相紙製作而成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八路軍、新四軍和各抗日根據地的部隊,開展了以戰鬥、生產和做群眾工作為主要內容的評選英雄模範活動,頒發了如八路軍“榮譽戰士紀念章”,晉中軍區的“五一”獎章、“陸軍第十八集團軍司令部證章”等證章。除此之外,陝甘寧邊區政府證章等都是這一時期不可多得的珍貴文物。
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是全國解放戰爭時期。這一時期的證章出現了新的特點:其一,出現了以戰役為命名主體的證章,如太原戰役獎章及紀念章、淮海戰役紀念章等;其二,不少獎章的形制相同或相近,但頒發主體不同,如東北民主聯軍的戰鬥英雄獎章;其三,出現了許多以領袖人物或部分首長名字命名的獎章,如毛澤東獎章、朱德獎章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軍隊頒發獎章逐步走向統一。1952年1月21日,為加強對立功創模運動的領導,統一全軍的獎勵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頒發全國性的勳章、獎章前,先統一制發戰功獎章、榮譽獎章和英雄紀念章、模範紀念章,分別授予立有各種不同功績和評選為英雄模範的人員。1955年第一次實行軍銜制時,將八一勳章和獎章、獨立自由勳章和獎章、解放勳章和獎章,分別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的有功人員。1988年恢復軍銜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革命戰爭時期入伍或參加革命工作的離職休養幹部功勛榮譽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獎章制度,是軍隊革命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國家獎勵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通過頒發勳章、獎章和紀念章,極大地激發了人民解放軍全體官兵的榮譽感和上進心,調動了他們建設國防、保衛祖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他們發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奮勇爭先,建功立業,有力地促進了軍隊的國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