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存款
專項存款
專項存款是按照專款專用原則,企業在銀行單獨開戶,存放在銀行的各種專用款項。
1990年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貿易企業基本業務統一會計制度》對“專項存款”科目規定為:
(2)向銀行借入各種專用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借款”科目。如隨支隨借的,借款時,借記“專項物資”或“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借款”科目,不通過本科目。
(4)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取之數,記入貸方。
(5)明細分類帳是否分戶記載,由企業自行規定。
1991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供銷合作社會計制度》對“專用存款”科目規定為:
(1)暫不使用的專用基金參加業務周轉,不專戶存儲。
(2)專用存款利息記入有關專用基金科目。收入利息時,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有關專用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實際開立的帳戶設置明細帳,逐筆序時登記,按時對帳。月終應將企業的帳面金額同銀行對帳單的金額逐筆進行核對,發現差異,應查明原因,並編製專用基金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查明更正。
1986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國營糧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專用存款”是“銀行存款”科目的明細科目。
按現行制度規定,專項存款也耍計算利息,但是由於專用基金種類很多,提取的基金在銀行並不分別開戶。因此企業應根據銀行計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總額,按照各項專用基金和專用撥款的月初月末平均餘額的比例分配,記入有關專用基金和專用撥款帳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