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遠縣審計局

靖遠縣審計局

靖遠縣審計局是靖遠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部門職責


1、在縣長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對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鄉 (鎮)財政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地方金融機構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並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當地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和其他接受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5、對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6、對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0、根據縣委、縣政府安排及縣委組織部門委託,依法組織對全縣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和監督。
11、根據縣委、縣政府安排,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經濟案件進行查處。
12、根據市審計局授權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13、對本級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14、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第1號令》的規定,對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15、承辦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其他事項。

審計程序


1、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審計通知書
2、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3、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和審計通知書副本。並且由2人以上同時在場,其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由提供者簽名或蓋章。
4、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5、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6、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
7、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執行完畢,並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8、審計決定檢查和強制執行。審計機關應自審計決定下達之日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部門許可權


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
5、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區)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6、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隱匿、轉移違法取得的資產的,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7、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8、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