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審計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內容


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開展本年度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2)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3)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糾正和處理情況;
(4)審計后政府及各部門(單位)的整改情況;
(5)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
(6)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完善措施


一、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體現全面性、整體性和綜合性
目前,審計機關通過“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結果公告”兩種方式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審計工作報告是年度審訃工作的概括或總結,其主要對象足人大常委會,其目的是服務幹人大的監督;審汁結果公告豐要披露單個審汁項目的信息,其主要對象是人民大眾,其主要同的是服務予群眾或輿論監督。
與反映單個審計項目審計情況的審計結果公告相比,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具有全面性、整體性和綜合性。
第一,審計工作報告成當全面報告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審計上作報告的主要對象是人大常委會,人人常委通過聽取審計工作報告來了解預算的執行情況,從而對預算執行發表意見,決定是否批准決算。人大常委會的正確決策有賴於對信息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仟何虛假或片面的信息都可能誤導人大常委,使人人常委會的判斷偏離正確的軌道。如步掌握財政資金的規模,就不可能對資金進行合理的配置;不掌握資金的使用績效,電不可能台理配置資金。因此,審計工作報告必須全面報告財政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二,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完整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審計工作報告服務於人大監督的機本目的是有利於人大的正確決策,但由於人大常委們米源社會各個階層,具有不同的工作經歷和知識結構,許多常委不是預算或財政分家,很難從審計發現的問題中找到影響財政資金使效盜的規律性爾兩。因此,審計工作報告不僅要說明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指出預算執行中的問題,而且還要從法律、政策 機制上找出產生問題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審計工作報告應當綜合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滿足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需要,但審計報告的質量與審計資源的數量及配置有密切關係,因此,審計工作報告在全面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服務人大決策的同時,還應當全面報告審計的上作情況,以利於人大了解和監督審計工作,以利於社會理解和支持審計工作。
因此,審計工作報告不僅應當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而且應當報告組織審計的情況,如審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審汁的成本效益,巾計的資源配置狀況和審計工作的主要問題等。
二、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其他財政收支以及相關財務收支審計的重要情況。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審計臨督是我國國家審計的重要任務。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企業及經濟責仟審計的情況是審計工作報告完整性的重要體現。雖然修訂后的審計法第4條規定“審計工作報告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但並沒有排除報告其他財政收支及相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如果僅僅報告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有問題很難說清,特別是預算執行的效果難以體現。如在今年的審計工作報告中“財政部2005年從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上繳的所得稅中退庫lO0億元,彌補中閏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煉油項同虧損”違反了“收支兩條線”的覘定,但煉油項日虧損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退庫100億元的效果卻無法判定。即使從有利於人人履行職責來看,也應當報告其他財政收支以及相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頒布和修改法律,審查和批准相關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相關涮整、變更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對影響國民經濟與補會發展、影響國家預算與預算執行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橫行立法和監督的職責。如《商業銀行法》的修訂需要人大常委了解金融審計的有關情況,《反壟斷法》的頒布需要人大常委了解企業審計的情況等。就是僅僅從審查和批准預算的角度,人大常委也需要了解其他財政收支及財務收支審計的情況,因為人大常委會委員或來源於人大的各個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的各個工作委員會,他們十分關注各自專業領域的資金使用情況。
三,審計工作報告對被審計對象的評價應當嚴格限定在審計什麼,評價什麼的範圍內。
為了使審計工作報告的使用者全面了解被審計對象的情況,審計工作報告應當既指出被審計對象存在的問題,也要對被審計對象進行一分為二的正面評價。但對被審計對象的評價應當嚴格按照審計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審計什麼、評價什麼。這是因為:
第一,利用未經審計驗證的資料進行評價,增加了審訃機熒的風險。審計機關的職責是通過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評價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目前審計機關既沒有全面審計被審計對象的能力,也沒有全而評價被審計對象的職責。審計機關不能利用未經審計驗證的數據資料進行評價,更不能利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未經審計驗證的資料進行評價,不然的話,就會增加審計機關的風險,審計機關應當堅持審計什麼,評價什麼。
如在今年的審計工作報告中,由於受審計力量所限,我們沒有全部對2005年度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審計,而在審計評價中卻有2005年中央預算奉級實現收人1654853億元的數據。
第二,超越審計的內容和範圍進行審計評價,降低了審訃報告的權威性。
200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採用很大篇幅對財政部 體組織中央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情況和發展改革委員會組織分配中央政府投資的情況進行正面評價,這些砰價應當有相應的審計證據支撐。但從這兩個部門所履行的職責看,通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總體性評價面臨很多困准,如審計上作報告對發展改革委員會評價到“2005年發展改革委員會共制定政府性投資管理制度10項,對提高投資項目決策和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評價與所揭露的問題及“跑部錢進”的事實並不一致。同時,財政部門在其《關於2005年度中央決算的報告》中已經對自己的工作進行丁完整地評價,審計機關的評價只是其中的-部分,人們完全可以從財政部的報告里得到財政工作的全面信息,審計評價對信息披露沒有實質性作用。從審計工作報告公布后的社會反應來看,人人常委和社會公眾不僅沒有對此給予積極的評價,反而帶來一些責難。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權威性。
四、審計工作報告與審計結果公告之間應當具有互補性。
審計工作報告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 第4條的規定、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其主要同的是服務於人大常委會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審計結果公告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第36條的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其主要目的是服務於輿論或群眾l監督。從目前發布的審計結果公告和審計工作報告來看,二者的內容基本相同,注意到_=者的服務對象和目的的差異,我們應當避免不必要的重複,使其具有互補性。第一,審計工作報告具有整體性,而審計結果公告具有詳細性。審計工作報告不是審計結果公告的簡單匯總,而是審計結果公告的升華,因此,審計工作報告指 的普遍性問題,都應當在審計結果公告中有具體反映。如審計工作報告可以採取不點名的方式指出幾個部門仔在的共同問題,審計結果公告則能判斷其具體部門,這就要求二者對問題的分類必須一致。第二,由於審計結果公告是審計工作報告的具體化,對審計工作報告有註釋功能,所以審訃結公告可以在審計工作報告之前向社會發布,也可以住審計工作報告之後不久向社會發布,以利於人們對審計工作報告內容的進一步理解。
但是,目前的審計結果公告滯後於審計工作報告時間過長,如受國務院委託,李金華審計長2005年6月28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於200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丁作報告》,而《32個部門單位2004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遲滯2005年9月28 日才對外發布,《西部地區退牧還草項日審計調查結果 對外公布的時間是2006年5月26口。第三,由於對審計炷現問題的整改需要一定的時間,當年的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結果公告都不應當包含對當年問題的整改情況,對審計笈現問題的整改可以在下年的審計工作報告中予以反映,井點名整改力的事項和單位。
綜上所述,審計工作報告在以審計事實為基礎,持公開透明,一分為二地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基礎上,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審計依據和審計職責的履行情況。該部分回答審計機關應當履行什麼職責,履行了哪些職責,履行職責的效果如何。二是被審計對象所審審汁事項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雖然《憲法》、《審計法》廈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審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但審計機關不可能每年把納入範圍的監督對象審計一遍,甚至不可能把一個監督對象的所有資金審計一遍,審計機關只能審計什麼,評價什麼。三是上年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屢犯屢審的問題 該部分在國務院就上年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全國人人常委會所作專題報告的基礎上,重點披露整改不力的事項和單位,這樣既督促被審計對象的整改,也有利於從宏觀上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四是審計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