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旗長:秦懷東
副旗長:孫彥傑、包雙全、趙宏圖、左相龍、張映傑、孟凡馳、段志國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自治區、市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巴林左旗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旗人民政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第三條 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旗人民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行政首長負責制。旗長領導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旗長協助旗長主持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旗長、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協助旗長工作。旗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五條 旗人民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旗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六條 旗人民政府由旗長、副旗長、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第七條 旗長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碰頭會議。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旗長外出開會、考察學習期間,受旗長委託,由常務副旗長主持政府工作;旗長和常務副旗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旗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條 旗長、副旗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認真負責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旗長需要向旗長彙報或向有關副旗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彙報或通報。屬於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已經確定的工作方針、政策、原則、計劃範圍內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旗長負責處理。副旗長處理的緊急事項,處理后應及時報告旗長或常務副旗長。
第十條 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旗長、副旗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旗長、副旗長交辦的事項,領導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一條 局長、委員會主任在旗長、副旗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旗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促進全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主要指示和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管理事務中的重大決策、政府規範性文件以及其它需要由旗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旗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旗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旗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或蘇木鎮、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和充分協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旗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離退休老同志、社會各界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它不應公開的事項外,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其它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便於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向社會公布的涉及全旗國民經濟指標和相關數據的,必須以旗統計局的指標和相關數據為準。向社會公布的旗人民政府文件須經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旗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在年中和年末向旗人民政府報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依法行政是實施依法治旗戰略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範行政權力的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規範行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旗人民政府根據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範性文件,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確保規範性文件的質量。規範性文件由旗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或組織起草,並由旗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同時向赤峰市政府備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及時報旗政府備案,由旗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定期向旗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須由旗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或發布決定;非行政機關的事業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進行賠償;依法撤回或變更行政決定的,要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 旗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碰頭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和黨組會議制度。會務工作由旗政府辦公室負責;出席、參加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會中因故確需退會的,須經主持人批准。未經批准,列席會議人員不準帶隨員參加會議,不準一般幹部代替領導幹部列席會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要事先向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等待列席會議的人員,必須按要求的時間在政府辦公室等候,隨叫隨到。
第二十八條 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旗長、副旗長、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旗委、旗人大、旗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和旗人武部領導到會指導。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常務副旗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決定和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討論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分析經濟形勢,通報全旗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四、討論其它需要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旗長、副旗長、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旗人大常委會、旗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和旗人武部領導到會指導。根據需要,可安排旗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中區市直駐左旗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常務副旗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需要報請旗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部署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討論決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決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近期計劃、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五、審議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討論通過由旗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措施和決定;
六、討論旗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包括臨時機構)和人員編製。
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2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時方可召開。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實行候會制度,涉及議題的單位必須按時到會,議題結束后即離開會場,不陪會。
第三十條 旗長碰頭會議由旗長、副旗長、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負責同志視議題情況列席;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時,會議邀請旗人大、旗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和旗人武部主官到會指導。根據需要,可安排旗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中區市直駐左旗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常務副旗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審議上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討論上報旗委常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等旗級財政性項目資金執行中追加5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財政專款;
四、討論決定各工作部門、各鄉蘇木鎮人民政府請示旗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旗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六、旗人民政府領導現場辦公中確定的事項,原則上要向旗長碰頭會議報告,重要事項由旗長碰頭會議予以確認。
旗長碰頭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三十一條 旗長辦公會議由旗長、副旗長或委託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根據會議內容通知有關工作部門和中區市直駐左旗各單位、有關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參加。必要時,邀請旗委分管聯繫領導或旗委有關工作部門參加會議。
第三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主要研究討論有關人事、獎懲、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及旗人民政府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公務員隊伍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 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碰頭會議、旗長辦公會議、黨組會議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會後形成紀要,會議主持人簽發,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督辦落實。
第三十四條 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旗長或旗長委託常務副旗長確定。常務會議、旗長碰頭會議議題,議題主辦單位應就涉及的重要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形成一致的書面意見,報分管副旗長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由政府辦公室報旗長或常務副旗長確定。沒有具體意見和建議的議題以及臨時動議的議題,不得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旗長碰頭會議討論。旗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每次會議的紀要、記錄、文件(包括參考文件、資料)一併存檔備查。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向外公布的,與會人員應保守機密,不得外傳。對會議文件應妥善保管,凡涉密文件在離會時退回。對會議討論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單位按會議修改意見修改。
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旗長碰頭會議紀要、旗長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議題內容進行審核,會議主持人簽發。旗長、副旗長委託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召開的會議,會議紀要需報委託人審閱后,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碰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件須經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重大問題須請示旗長或常務副旗長。
第三十五條 凡以旗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旗性會議,必須提前7天將會議名稱、時間、地點、議題、會期、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旗人民政府審批。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全旗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下旬以前將會議內容報送旗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節約會務開支。嚴格控制以旗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旗性會議。旗人民政府召開的一般性會議,未經旗長或常務副旗長批准,不得通知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由分管副旗長主持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根據會議內容,一般由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管負責人參加。以旗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工作會議,由會議承辦單位統一以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七條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參加的以自治區、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必須結合工作職責,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在會後5天內書面報旗人民政府,緊急事項必須及時彙報並抓好落實。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旗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旗性的重大工作事務,應報請旗委審定。主要內容是: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重要的工作計劃,旗人民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旗人民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和市政府交辦的重大工作事項;
三、旗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重大國有資產重組方案、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四、涉及全旗範圍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
第三十九條 旗人民政府各分管旗長在日常工作中,應與旗委、人大、政協的分管聯繫領導形成研究日常工作的制度,聽取工作意見和建議。涉及提交旗人民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要事先徵求旗委分管聯繫領導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還應事先徵求旗人大、旗政協有關領導的意見。
第四十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業務中的重大政策、規劃、計劃和措施,實施前應向旗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各工作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旗人民政府報告工作總結。
第四十一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旗人民政府討論或經旗長、分管副旗長審核。
第四十二條 蘇木鎮、街道辦事處提請旗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事項,蘇木鎮、街道辦事處應直接與旗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協商解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由於職責和許可權的原因,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把處理該項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寫出書面報告,向旗人民政府請示。各蘇木鎮、街道辦事處、各工作部門未經認真調查研究、協商解決的問題,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應直接請示報送旗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條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下屬單位工作中的請示報告,一般應向所屬蘇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應越級向旗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第四十四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重大工作事項情況通報制度,人、財、物管理制度等。
行政監督制度
第四十五條 旗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並認真貫徹執行旗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旗人民政府對某些重大事項的決策,事前應提請旗人大常委會組織調查研究,徵求旗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對人民代表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旗人民政府建立責任制認真辦理。原則上由旗長辦公會議統一安排,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辦理結果由旗長辦公會議或分管旗長審定后予以答覆。
第四十七條 對旗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活動和執法檢查活動,旗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協助和協調。根據視察和執法檢查活動的內容,由旗長辦公會議進行統一研究安排。
第四十八條 旗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向其通報工作。堅持旗政協領導參加旗人民政府重要會議制度、重大決策主動提交旗政協協商制度、重要情況定期通報制度。旗人民政府對某些重大事項的決策,邀請或委託旗政協有關領導或委員調查研究,徵求旗政協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對旗政協委員的提案,旗人民政府建立責任制認真辦理。原則上由旗長辦公會議統一安排,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辦理結果由旗長辦公會議或分管旗長審定后予以答覆。
第五十條 對旗政協組織的視察、調研和座談會、檢查活動,旗人民政府明確專人負責協助和協調。根據視察、調研和座談、檢查活動的內容,由旗長辦公會議進行統一研究安排。旗人民政府支持、協助民主黨派開展經濟科技諮詢服務、辦學講學、海外聯誼等活動。
第五十一條 全旗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及時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虛心聽取離退休老同志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第五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四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及時辦理信訪事項。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五十五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工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並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公文辦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要求和自治區政府、市政府的規定。凡不按辦文程序報送的公文,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 上級政府、上級政府辦公廳、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發送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文件、資料,一律由辦公室機要室統一負責簽收、登記、分辦、傳遞,填寫公文處理單,送分管副主任簽署擬辦意見,然後由機要室根據分管副主任意見,分送旗人民政府領導或辦公室主任閱處。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根據旗人民政府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署的意見,負責督辦落實。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按向旗人民政府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報送,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一律先送旗人民政府辦公室機要室進行登記,然後按程序辦理。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件抬頭都要寫給旗人民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五十八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旗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重大事項外,均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分管副旗長應送旗長、常務副旗長審批。
第五十九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條 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向旗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公文,提請旗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報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它重要事項的文件,由旗長簽發。以旗人民政府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經分管副旗長審核后,由旗長或旗長授權副旗長簽發。以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性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政府專項工作的,由分管副旗長簽發;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由旗長簽發。嚴格控制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文件。
第六十一條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各類公文,由蘇木鎮、街道辦事處和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發。向旗人民政府報送文件,要以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的名義,不得用黨委或黨組、黨支部的名義。
第六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時效。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的業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紀要,工作簡報,不報送旗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條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請示旗人民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它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上報旗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出面協調。經協調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和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副旗長協調或裁定;分管副旗長協調或裁定不了的,提交旗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發旗對口部門並抄送旗人民政府的文件,旗對口部門負責辦理。屬於上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由上級牽頭部門在我旗的對口部門負責主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重大問題需報請旗人民政府審批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后報旗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條 旗人民政府領導有批辦意見的公文或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決定的事項,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執行。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自行辦理,涉及其它部門業務的,主辦部門要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辦理情況及時反饋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六條 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時處理。屬審批類文件的在時限內完成,急件要在當日內報送分管旗長,並將辦理的情況反饋蘇木鎮人民政府或部門。屬一般類文件,在辦公室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天,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及時答覆報文單位;因問題複雜,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應向報文單位說明辦理情況。
第六十七條 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的發文除部門代擬稿外,一般由辦公室政務綜合室按照規定負責擬稿。重要文件的擬稿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長主持,組織專人起草。文件擬稿完畢后,報分管旗長審核把關,並按規定程序簽發。凡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一般文件在一周內印出並送達,重要文件在3天內印出並送達,急件應在當日內印出並送達。
第六十八條 加快網路化、無紙化辦公進程,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快公文運轉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內事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六十九條 旗人民政府領導在旗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不搞迎送和宴請。除旗委、旗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活動外,旗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旗內企業召開的會議,不參加慶典、頒獎、剪綵等事務性活動。各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旗內企業確需旗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以及接待、檢查、儀式等活動,原則上提前3天,將會議或活動的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以及需旗人民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問題,書面報送旗人民政府。
第七十條 旗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出席會議、下基層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的宣傳報道,按旗委有關規定辦理。其它需要新聞報道的,由旗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配合實施。
第七十一條 內事接待工作實行分層次負責制度。旗人民政府原則上負責自治區政府、市政府領導,旗人民政府邀請的自治區、市部門領導以及外地省、市、旗、縣人民政府領導的接待,具體按“誰分管、誰接待”的原則安排。凡是自治區、市部門領導到巴林左旗的公務活動,均由旗屬部門對口負責接待。
第七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負責接待的內事活動,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並負責接待。
第七十三條 以旗人民政府名義贈送禮品,原則上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也可採取報經旗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准,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委託相關部門辦理。
第七十四條 在接待工作中必須嚴格掌握接待標準和接待程序。對造成浪費和假公濟私影響惡劣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十五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告制度。旗人民政府副旗長、調研員、副調研員、旗長助理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向旗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外出,其工作由本人委託其他副旗長代管,做好工作銜接,並通知旗政府辦公室。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到外地開會或參加活動,應事前向分管副旗長請假,經批准後方可外出。
第七十六條 旗人民政府旗長、副旗長的外事活動,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報告,經旗人民政府黨組研究確定,按規定程序報批。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負責同志外事活動,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報經旗長審批。
督促檢查制度
第七十七條 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是旗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旗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建立起領導分工負責,歸口承辦,綜合協調的政務督促檢查工作體系,上下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路。
第七十八條 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旗委、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市委、市政府、旗委交辦的事項;
三、旗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的議定事項和其它決定落實情況;
四、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督辦查辦件;
五、市、旗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要求辦理的事項;
六、其它需要督辦查辦的事項。
第七十九條 督促檢查的方式:
一、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當年政府工作報告安排部署的目標任務,進行分解,擬定督查計劃,逐項督辦落實。
二、旗人民政府安排督辦的事項,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據內容分解任務,確定承辦部門和完成時限,以《督辦通知單》發送各承辦單位,實施督促檢查;
三、旗人民政府領導批示件需要督辦的,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填寫《領導交辦事項通知單》,明確辦理要求,交承辦單位限時辦理。領導同志批辦的一般事項8小時內、急件4小時內送達承辦單位;
四、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對重大、緊急事項定期催辦。涉及交辦部門較多、較為複雜和難以提出時限要求的,督查室應一周報告1次工作進展情況。急辦事項及時辦結,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五、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對未按督辦、交辦時限辦理相關事項的部門或承辦人,發出《催辦通知單》催促辦理。3次催辦仍未辦理的,按行政過錯追究責任。對推諉扯皮、久拖不辦,造成工作重大損失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承辦部門對督辦、交辦事項,應按要求在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辦理結果或落實情況。不符合辦理要求的,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做出說明,退回承辦部門補辦或重辦。
重大緊急事項(故)報告制度
第八十條 對全旗各類重大緊急事項和突發事件(故)實行報告制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重大交通、生產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等,影響較大的群體上訪事件,包括堵占交通道路,到國家、自治區、市機關或領導住地上訪事件等。
第八十一條 旗政府值班室接到各類緊急事項和突發事件(故)報告時,要將報告時間、報告單位、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記錄清楚,並將事件(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做詳細記錄,同時向旗政府有關領導報告,按領導指示通知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立即到現場處理。
第八十二條 旗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須保持與旗政府值班室的聯繫。旗政府值班室必須做到24小時均有政務幹部值班。如果發生延誤或隱瞞事件(故)真實情況、遲報、漏報、錯報甚至不報並因此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失或政治影響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做出處理,對嚴重瀆職、失職人員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作風紀律
第八十三條 旗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帶頭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關注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努力提高執政為民、服務全旗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四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圍繞中心工作,圍繞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結合工作職責,制定年度調研工作計劃,每年完成調研文章2篇以上。
第八十五條 旗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十六條 旗人民政府全體組成人員要自覺維護政府權威,確保政令暢通。對旗人民政府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有與旗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旗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旗政府同意。
第八十七條 為增強工作的計劃性和預見性,加強協調配合,旗長、副旗長對重要活動或重點工作要預先作出安排,並向旗政府辦公室通報。
第八十八條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嚴格依法辦事,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從嚴治政、清正廉潔的新風。對職權範圍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規則由旗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旗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