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2018年11月11日成立。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上海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長:徐毅松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副局長:韓志強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副書記,上海市對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揮部(第九批)總指揮:史家明
上海市紀委、上海市監委駐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黨組成員:蔣蔚超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副局長:王訓國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岑福康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聯萍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健
(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及城鄉規劃的編製和實施、自然資源、測繪、地名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實施和管理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文化保護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
(三)參與編製經濟社會發展與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長江經濟帶國土空間規劃、長江三角洲區域發展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製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單元規劃、重要地區的詳細規劃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規劃,對其他專業系統規劃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指導各區編製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規劃。受市政府委託,依法審核、審批各類規劃。
(四)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迹的規劃管理。負責城市地名、城鄉規劃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土地、地質礦產資源、測繪等行業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
(五)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土地管理相關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後到竣工驗收前規劃、土地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
(六)統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據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統籌推進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七)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八)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並承擔監管責任。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政府土地儲備等各類建設用地的開墾、整理、復墾管理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十)負責組織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有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依據國家有關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統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有關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十二)負責有關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有關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有關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據國家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有關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有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依法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收回、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和基礎測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負責組織指導規劃和有關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案件。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城市規劃在城市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為抓手,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弱化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轉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監管模式,切實提高審批透明度和監管效能。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製為20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60名。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設的上海市不動產登記局更名為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專項登記工作。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行政編製10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外事、交流合作、資產管理、安全、機要、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與科技發展處。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規劃和自然資源相關政策研究及科技管理工作,承擔重要報告和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規劃和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四)財務與資金管理處。承擔有關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五)法規處。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技術標準和規範管理工作。
(六)總體規劃管理處。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審核各類總體規劃。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
(九)市政工程管理處。承擔市管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土地管理工作。
(十)建築工程管理處。承擔市管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土地管理工作。
(十一)風貌管理處(地名管理處)。承擔歷史文化風貌區範圍和保護建築建控範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土地管理工作。承擔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自然資源利用處。擬訂有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
(十三)國土用途實施處。研究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組織編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土地整理規劃。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
(十四)地質資源管理處。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五)測繪與自然資源調查處。承擔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依據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開展有關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十六)信訪辦公室(公眾參與處)。承擔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公眾參與、意見提案辦理等工作。
(十七)行政服務處(城建檔案管理處)。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接待受理、轉辦、發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當場辦理事項的管理工作。承擔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設處。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有關信息化工作,擬訂相關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多規合一”信息平台規劃、建設、管理。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相關業務統計管理工作。
(十九)業務監督處。承辦對機關及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業務進行綜合監管和專項檢查工作。承擔聯繫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上海局的工作,牽頭承擔督察反饋問題的調查、處理以及督辦落實。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直屬機關黨委。
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測繪院
上海市規劃編審中心
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上海城市規劃展示館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上海市地籍事務中心)
上海市建設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務中心
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上海市環境地質站、上海市地質礦產遙感中心)
上海市地礦工程勘察院(上海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執法總隊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幹部學校
上海城市公共空間設計促進中心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信息中心
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
本規定的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2021年4月22日是第52個世界地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