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學家、聖訓學家。罕百里學派創始人。生於巴格達。沙斐儀的學生。他多次周遊阿拉伯半島,研究各教法學派的理論,對教法學、聖訓學均有很深的造詣。沙斐儀離開巴格達后,他的法學觀點日趨保守,逐漸形成自己的派別。他認為,伊斯蘭教法唯一不能違背的原則,除《古蘭經》外,只有聖訓。因此,在制定教法時,除嚴格遵循《古蘭經》的字面含義外,應廣泛引用聖訓;只要認為是正確的,不必考慮其傳述系統,均可作為立法斷案的依據。
他主張嚴格限制使用“類比”和“公議”來演繹教法,特別反對
穆爾太齊賴派的“意志自由”論,抵制將個人意見用於立法;對於在
經訓條文中無據可依的案例,絕不擅自立法斷案。他治學刻苦,立論嚴謹,曾多次因抵制
哈里發的政令而遭到迫害。據說,他死後為他送葬的穆斯林達數十萬人。一生著作甚多。著名的《穆斯納德聖訓集》輯錄了 3萬多條聖訓。據說這是他從搜集整理的75萬條聖訓中,經過反覆考證、精選而來,得到
遜尼派法學家的普遍承認。《論廢止和被廢止的》和《論理由》亦為伊斯蘭教教法的重要文獻,但皆已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