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總督
河道總督
河道總督是清代主管黃河、運河或海河水系的河工行政首腦。
明永樂九年(1411年)遣尚書主持治河,後有時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七年(1471年)設河道總督(簡稱河督、總河),駐紮山東省濟寧市,首任總河為工部侍郎王恕。明初黃河為患較輕,朝廷以管理漕運的都督兼管河務。遇有洪災,臨時派遣總河大臣一員前往治理,事畢即撤,並非常設。正德四年(1509年)規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年),以都御史加工部尚書或侍郎職銜,隆慶四年(1570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1577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1580年)廢。萬曆三十年(1602年),朝廷將河、漕再次分職,此後直至明亡再未複合。
清置河道總督專官,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堤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首任河督楊方興。康熙十六年(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河道總督駐紮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有險,往往鞭長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設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為首任副總河。兩年後,黃河險段由河南逐漸下移至山東,朝廷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河務交由副總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防治工作),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河東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防治工作),分別管理南北兩河。遇有兩河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上奏。遇有險工,則一面搶修,一面相互知會。總河則演變成南河總督,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演變為河東總督,駐紮開封。
江南河道總督
江南河道總督全稱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南河河道總督、南河總督,是清代設在清江浦(今江蘇省淮安市)的高級官員,品級為從一品或正二品,負責江蘇河道的疏浚及堤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