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柏

汪柏

汪柏,字廷,明代嘉靖十七年(1538)進士。

生平概述


1553年出任廣東按察副使。1557年,升任廣東東布政使。任海道副使期內,通過與萊奧內爾·德·索薩(Leonelde Sousa)的議和,分化、鎮壓了何亞八集團,獲“升俸一級”。后又因獲內府剋期訪買之龍涎香,擢升布政使。對此葡語文獻有詳載:“他想得到龍涎香,用它進貢國王,得王恩換個比布政使更大的官當。國王服用它延年益壽。許久以來,他們向葡萄牙人求索此物,但他們不知道我們如何稱呼龍涎香。直到前一年(1555)廣東海道釋放了一個葡萄牙人得到少許后,才知道龍涎香在我們語言中的稱謂,他也因此高升布政使。” 1553年,葡萄牙殖民者又賄通明海道副使汪柏等,謊稱商船遭遇風暴,請求准許在澳門居住,晾曬貨物,澳門遂為其侵佔。汪柏默許葡人在廣州外海和平通商,卻並未允准其居居澳門。允准通商的方式一如既往:交易之後,必須立刻起錨離去,不準滯留。

相關軼事


受賄允許葡人進入澳門

萬曆《廣東史通》記載:“嘉靖三十二年,蕃舶託言舟觸風濤,故借濠鏡地曝晒諸水漬貢物,海道副使汪柏使之。(……)蕃人之入居澳,自汪柏始。”平托(André Pinto)在他的16世紀《中國旅行記》中寫道:“葡萄牙人在1555年至1556年在浪白澳與華人貿易,並至1557年還是這樣。在這個時候,廣州官吏應本地商人的請求將澳門給予葡人。”這裡平托沒有明確提到使汪柏,但有一點必須明確的是,汪柏沒有將澳門給予葡人。據當時史料記載,是汪柏及其他官吏同意讓葡人在澳門貿易的。當時廣東按察使,即海道副使的上司,廣東省主要的軍事長官——丁以忠,曾力勸汪柏勾消葡人賄賂,不許葡人入居澳門,但汪柏為了獲得龍涎香上供世宗皇帝,“柏竟不從”,而循葡人之賄,許其入澳。

主張開放海上貿易

汪柏為了向嘉靖皇帝上貢龍涎香而允許葡人入澳的理由有一定的根據。在封建時代的官吏,他們的前途莫過於能得到皇帝的賞識,既然皇帝熱衷於收購龍涎香,地方官吏豈有不戮力為之之理?汪柏自然也難免這一功名利祿之心。嘉靖三十四年,也就是在葡人謀入澳門之時,“司禮監付諭戶部取龍涎香百斤,檄下諸番,懸價每斤賞一千二百兩,望香山澳訪買,僅得十一兩。”在當時龍涎香十分難得的情況下,再加上葡萄牙人已經控制了東南亞的香料貿易之路,絕大多數運入中國的香料均要經葡人之手,所以廣東地方官吏若要得到龍涎香是必須與葡人交易的。通過獲取龍涎香來放開朝貢貿易的體制,這是有可能的。
但是從總的背景而言,除上供龍涎香的客觀條件外,明中葉以來廣東地方官吏都已經有開放海上貿易的主觀準備,而且形成較大的勢力。就在嘉靖初年,廣東文武官員官俸多以番貨,為此代請放開海禁,允許商民貿易。巡撫林富關於互市四利的論點一直為人所重視,他說開放海外貿易有四利:“祖宗朝諸番朝貢外,原有抽分法,稍取其餘,足供御用,利一;兩粵比年用兵,庫藏耗竭,藉以充兵餉、備不虞,利二;粵西素仰給粵東,小有徵發即措辦不前。若蕃舶流通,由上下交濟,利三;小民以懋遷為生,持一錢之貨得輾轉交易,衣食其中,利四。”通過對外貿易徵收關稅已成為廣東一大財政收入,所以當時廣東地方官員與葡人協商時,就是以葡人交納關稅為條件的。
據克魯斯在《Tractado da China》一書中提到,葡船船長蘇薩(Souza)在1556年1月15日由印度西部的柯欽致書給葡王約翰三世之兄弟路易斯親王,談到了與當時海道副使談判的情況:“我在1552年,曾隨商船往中國,在業務上沒有多大進展。因為葡人被列為佛朗機之列,禁止利用中國港口。我命令在中國海上的葡人不要登陸,並且不要做任何對抗中國的事情。然後我進行和平談判。葡人答應交納各種稅,所有葡人都同意這種協定。”“和平協定以及交納各種稅之事是由廣州城海道副使命令決定的。他是國家的高級官吏和海軍長官,負責海防兼理市舶一切事宜。有必要時,往往受任大權,親自出馬。”這裡的海道副使就是汪柏,他當時出任的就是海道副使。汪柏與蘇薩的協定只是口頭協定,並沒有法律的效力。無論是汪柏還是蘇薩,兩國政府都沒有給予他們正式的命令,因此汪柏允許葡人到澳門貿易只是地方官吏的私自行為。蘇薩自己也承認“因為我過去沒有特許狀,所以和他們訂立這樣的協定沒有見諸文字,也沒有正式公文,但要依照向例,承擔百分之二十的關稅。”汪柏通知他,協定是要經明朝皇帝批准的,需要到第二年才能得到批准的消息。在1557年以後很長時間內,明政府並沒有批准這一協定。而且由於這一協定是由汪柏等私下制定,根本沒有向明朝廷報告過有這一件事,所以明中央政府並不知道這回事,因而也就不可能批准這一協定。也正由於這種臨時性的承諾,使得葡人在很長的時間內得靠賄賂的手段來維持他們在澳門的貿易與居住。

明政府向葡人收取地租

目前史學屆一直都承認葡人向明朝政府繳納地租是在1573年期間。當時之所以一直以來賄賂海道副使等官員的賄賂金交作為地租收歸國庫,是因為在1571年左右汪柏受賄讓葡人在澳門居住及貿易之事被揭發,繼任汪柏的官員不敢將賄賂金再收為己有,而是公開上交國庫,以示他與其上任不同,表明他的清廉。史料有記載,1554年左右葡人??納租於中國政府,僅廣東海道副使每年所收取葡人繳納的五百金賄賂。及至1573年,海道副使受賄之事被其他官吏所揭發,乃改為地租,收歸國庫,直至1849年。
Montalto de Jesue在《歷史上的澳門》一書中指出:萬曆元年(1573年)葡人來澳門貿易,海關收稅官直出衙門陳列接受葡人繳納的租金。稅官回送葡商一罐酒及一些糕點,然後由翻譯Perdre Goncalve對海道副使說,葡人帶來五百兩銀子作為繳納澳門的地租。海道副使當著其他官員的面表示同意,並連忙說道,這些銀子將送入鐵櫃,因為那是供御用的財物。此後每年五百兩租金之例相沿下來。
由此看來,汪柏受賄案發之後,明朝政府對澳門事務進行了整頓,並加強了對澳門葡人的管理。

幫助驅逐海盜

西方史學屆一直以來認為是葡人幫助明朝政府鎮壓海盜從而獲得明政府賞澳門給予葡人的說法,這種說法的依據並不充分。1564年葡人確實有發兵助明廣東政府平亂,而獲得免抽分一年及獎勵帶兵的將官。而在這場平亂中,汪柏是否起了作用,他的影響如何,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從史料來看,汪柏當時也參與其中,起的作用不少。
1564年,潮州府拓林水兵缺餉、缺糧,徐永泰於是率水兵聯絡其他武裝力量,進攻省城廣州。當時葡人首領佩雷拉派人到廣州,向明軍將領余大猷表示願意幫助鎮壓兵亂。當時余大猷決定用“夷商以制叛兵”、在這裡葡人是如何得到信息,余大猷為什麼能作出這樣一個決定?葡人能見到余大猷,首先得先疏通負責海防的海道副使、香山縣知縣及市舶提舉司。汪柏與葡人已很熟,葡人自然與汪柏會有聯繫。葡人這一見識得自何人的意見,我們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當時以海道副使為首的地方勢力為了經濟上的利益幫助葡人不是沒有可能,因為當佩雷拉提出“派使臣去見中國皇帝和傳教”的條件時,余大猷答應“功成重賞其夷目”“和免抽分一年”。必須指出的是,我們應知道余大猷只是一個武官而已,他的職務是總兵官,這是一個無品級、無定員編製的武官,在一省的官職並不重要。按職責分工,能免去抽分一年的權力不在總兵官手上,而是在按察使、部政使、巡撫、海道副使、市舶提舉司等負責澳門對外貿易的主要官員手上,因此最後能允許免去一年抽分的決定來自海道副使汪柏等人的建議。
葡人後來對得到的好處並不滿意而拒交關稅。後來這事件也是由海道副使等人去解決的。時任提督侍郎兼任右都御史的吳桂芳(后升任兩廣總督)在平亂后給葡人首領佩雷拉與德美魯(Luís de Mello)發給金字獎章。但是葡人並不滿意,認為離自己所提出的要求相差太遠,於是“不服抽分”,企圖不再向明政府交納稅餉。最後是“海道副使抑因而舍之,下令嚴緝把持,路不得達,夷遂困服,自願輸稅倍於往昔。”汪柏雖然允許葡人到澳門貿易,但他深知如果葡人無法無天,他的前途自然也受到影響,他不願看到葡人起來抵抗徵稅。而向葡人徵稅,這正是常年允許葡人在澳門貿易的初衷。
正是由於葡人擁兵自重,在要求不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竟然發兵準備入廣州城,這給當時的廣東地方官員以很大的震驚。為此許多大臣提出治理澳門,防範葡人的建議。如吳桂芳在事隔幾年之後,在總督位上,上疏《議築廣東省會外城疏》,疏中稱:“香山縣濠鏡澳互市番夷,近年聚落日繁,鰲橫日甚,切近羊城,奸尻叵測,尤為廣人久蓄腹心深痼之疾。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縣濠鏡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或令維新,各夷遵守抽盤,中國頗資其利。此至事久人玩,抽盤抗拒,年甚一年,而所以資之利者日已薄矣。況非我族類,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逾二十載。雖有互市之羈縻,而識者憂其為廣州城肘腋之隱禍久矣。”吳桂芳由於經歷了葡人入居澳門,到參與平亂及葡人抗稅,對澳門的來龍去脈比較清楚,因而最終下定決心,要強化對澳門的管理。

汪柏故居


汪柏,授大理評事、升廣東道副使,浙江布政使。有《青峰集》傳世。汪柏故居,由橫向並列的兩個主體建築組合而成。左側為書房。其前部配備有小花園,由內八字門樓直通建築外部,並在門樓左側設有專用馬廄。主構架為“三間五架穿逗式雙層”型制。底層高3.5米,樓層主背處通高4.3米。正宅部分,前部分置有院落。住宅分前後兩進。前進,兩廂兩正一堂面。後進,亦採用兩廂兩正一堂面的平面布局。兩側廂房緊續前兩間兩間正而後堂進堂面安置有高2米,進深3米的穀倉。整棟住宅建築的磚雕集中在內外門罩上,木雕則集中在桶扇門。桶扇窗、雀替和樓層護欄下部的平板枋及其之下挑挑枋木。紋飾題材亦比較豐富,有福祿萬字、富貴萬宇、雀鹿蜂猴(喻“爵祿封侯”之意)、百鳥朝風等等。據地方志書記載,汪柏晚年致仕后返鄉隱居,自持清淡不侈。汪柏故居,為汪柏在致仕之前派人修造,約在明嘉靖末至明代隆慶年間(1566—1572),至今保存比較完整,主體構架及主要的裝修裝飾仍然維持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