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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鐵集裝箱運輸公司董事長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
- 《平原烽火》角色
- 江西貴溪籍烈士
羅金保
原中鐵集裝箱運輸公司董事長
羅金保,男,漢族,1956年8月7日出生於山西省臨縣,大學文化。曾任中鐵鐵龍集裝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4年8月21日,齊齊哈爾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黑刑二復字第19號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2017年4月11日,黑龍江省高院裁定,將罪犯羅金保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太原理工大學工業企業管理工程專業畢業。
1972年4月進入鐵路系統,先後歷任:
臨汾機務段司爐,副司機,司機,運轉車間主任,介休機務段段長,
1994年12月至1999年7月任北京鐵路局臨汾分局副分局長,
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任北京鐵路局臨汾分局黨委書記,
2001年2月至2004年10月任北京鐵路局大同分局分局長,
羅金保[中鐵鐵龍集裝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2006年2月至2006年3月任鐵道部運輸指揮中心(運輸局)副主任(副局長)兼裝備部主任,
2006年3月至2006年8月任京滬鐵路客運專線公司籌備組副組長,
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任呼和浩特鐵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任北京鐵路局黨委書記、常務副局長,
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任烏魯木齊鐵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0年4月任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0年10月免職接受調查,被免去中鐵鐵龍集裝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2012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因涉嫌違法違紀,終止羅金保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全國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卓越領導者
山西省企業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山西省“五一”勞動獎章
山西省優秀企業家
山西省三晉功勛企業家
大同市優秀企業家
大同市特等勞動模範
全國企業科協優秀幹部
全國鐵路勞動模範
熱心科協的黨政領導
國家級企業創新管理現代化成果
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12年12月25日,羅金寶涉嫌受賄一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了解,鐵道部窩案中受賄金額最低的中鐵集裝箱董事長羅金保於12月24日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羅金保被控被控在擔任烏魯木齊鐵路局局長、石太鐵路客運專線公司籌備組組長等領導職務期間收受賄賂32筆,摺合人民幣共計4700餘萬。其在被審查前曾主動向鐵道部紀委寫了一份“坦白說明書”,報告了自己收受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長申公元600萬元以及退還給申公元家屬的詳細過程,並在收受山西路橋集團原董事長王義堂40萬元后將其中30萬元主動退還給王義堂,10萬元存入了廉政賬戶。報告后的幾個月羅金保即被中紀委調查,案發後羅金保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未掌握其餘受賄事實,並將其涉嫌受賄的金額全部上交。另了解到其受賄金額中有三千餘萬為國企行賄,其在會見律師時,表示很後悔收錢,但是都是同一系統的,有的還是企業老總、書記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其患有重度抑鬱症和精神分裂症,現正接受治療,等待判決。
檢方指控稱,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羅金保在任石家莊—太原客運專線籌備組組長、呼和浩特鐵路局局長、烏魯木齊鐵路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0個集團公司以及王浩生、申公元等單位和個人賄賂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00餘萬元。
●2005年6、7月
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人民幣280萬元。
●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
中鐵隧道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美元10萬元,人民幣5萬元。
●2007年至2009年
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歐元8萬元。
●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
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累計向羅金保行賄人民幣280萬元,歐元5萬元。
●2008年11月
中鐵二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人民幣70萬元。
●2008年8月至12月
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美元5萬元,人民幣10萬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歐元15萬元,人民幣400萬元。
●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
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歐元1萬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車一部,價值64萬餘元。
●2009年初
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人民幣2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
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向羅金保行賄歐元7萬元,人民幣2萬元,歐米茄牌手錶一塊,差價人民幣24萬餘元。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金保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於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2)齊刑二初字第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羅金保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非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羅金保一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黑龍江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複核。
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刑事裁定如下:核准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齊刑二初字第11號認定被告人羅金保犯受賄罪。
執行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監獄於2017年2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書,經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於2017年4月6日報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4月11日,黑龍江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罪犯羅金保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羅金保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