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法律概念,是指行為人基於多個罪過,實施了多個危害行為,侵犯多種法益,立法者本來可以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或者已經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因為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情形,包括結合犯和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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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的構成要件:第一,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原為刑法規定為數個獨立的犯罪。第二,結合犯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第三,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一個獨立的新罪,是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
相關案例:例如,刑滿釋放的李某,整天無所事事,為了維持生計,遂對本地區有名的富豪王某起了歹心,在一天夜裡,李某趁王某不在家,遂闖入其家中實施搶劫,在成功劫取大量財物后,李某看到王某的妻子很是美麗,再起歹心,強姦了王某的妻子后,逃之夭夭。
同時,在我國刑法上沒有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我國刑罰中有複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例如綁架后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這些情況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結合犯。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也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集合犯的構成要件:第一,集合犯是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第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第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