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內稅

“價外稅”的對稱

價內稅是“價外稅”的對稱。包含在產品價格內的流轉稅。它是計劃價格體制下,國家提取企業盈利的一種重要課稅方式。計劃價格訂價的一般原則為:產品價格由價值決定,價值則由產品成本 (C+V)和產品盈利 (M) 構成。其中M又可分解為產品利潤 (M1) 和產品稅金 (M2)。因此,產品稅金不僅是產品價格的合理部分,也是產品價值的有機部分。這種包含產品稅金的價格,通常也稱為含稅價格。價內稅有利於國家積累資金,調節產品利潤水平,且是緩解價格矛盾的重要工具。

簡介


價內稅
價內稅
“價外稅”的對稱。凡是稅金構成價格的組成部分,作為課稅對象——價格的組成因素的稅種,都為價內 稅。這是按照稅收與價格的關係為標準所進行的一種分類。例如我國從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實行的產品稅以及1994年稅制改革實施的消費稅,均屬於價內稅。形成價內稅這種價稅關係的理論依據可概括為: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出的社會總產品,扣除補償價值后的國民收入,在有計劃地分配給勞動者用於消費以前需要作各項社會必要扣除。扣除對象為國民收入中歸於社會支配的剩餘產品價值。商品課稅則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的價格制訂的一般原則是:產品價格由價值決定,價值則由生產成本、稅金和根據產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計算出的盈利3部分組成。這裡產品稅金不僅是價格的一個合理部分,同時也是價值的一個有機部分。作為稅收分配對象和稅收來源的是產品價值中的剩餘產品價值。其商品價內稅具有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觀點認為,價內稅可能產生稅上加稅的不合理現象。此外,價內稅是計劃經濟條件下,以價格相對不變為前提產生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內稅會導致價稅在調節經濟過程中相互掣肘,不利於合理價格的形成。

計算公式


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而稅款由銷售款來承擔並從中扣除。因此,稅款等於銷售款乘以稅率。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由於稅款等於銷售款乘以稅率,而這裡的銷售款等於貨款(即含稅價格)減去稅款,即不含稅價格,因此,稅款計算公式演變為:稅款=(貨款/(1+稅率))*稅率。
所以,價內稅與價外稅的最直接的區別在於計算稅款的應用公式的區別:
價外稅: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
價內稅:稅款=含稅價格*稅率
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應繳增值稅=不含稅價格*稅率

區別聯繫


價內稅是指稅金構成商品價格一部分的稅收存在形式,凡是商品價格中包含應繳流轉稅稅金(不包含流轉稅中的增值稅),統稱為價內稅。我國消費者購買零售消費品,一般按消費品標明價格支付貨幣,並不知道消費品已繳稅款有多少。因此,價內稅具有隱蔽、間接、穩定的特點。價內稅反映了商品價格構成的組成部分,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生產出的社會產品,扣除了補償價值以後的國民收入,需要各項社會必要扣除,商品課稅是國家執行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和消費稅都是價內稅。
價外稅是價內稅的對稱、凡是商品價格中不包含應繳流轉稅稅金,統稱為價外稅。在價外稅條件下,購買貨物人支付的商品市場價格由生產價格和商品稅金兩部分組成。以不含稅價格計徵稅款,一般不會產生稅上加稅的重複徵稅問題。價外稅具有直觀、透明、中性的特點,有利於納稅人相互監督並了解對國家貢獻的大小。中國現行的增值稅就是價外稅。
價內稅和價外稅是流轉稅從稅款相對於計稅依據而言的,凡是稅款在計稅依據之內包含著的就是價內稅,凡是計稅依據不包括稅款的就是價外稅,目前只有增值稅是價外稅,其他流轉稅都是價內稅。但價內稅和價外稅的計稅依據一般是相同的。但在依據含(增值稅)稅價計算時需要進行還原為不含稅價格進行計算。在還原為不含稅價格就是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同一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