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
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
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按照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2016年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2017年1月21日,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成立暨區級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召開,市委對區級改革試點工作作出部署。3月28日,海淀區監察委員會成立,同時也是全市成立的第一家區級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海淀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3月28日閉幕,經大會選舉,肖韻竹當選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肖韻竹
劉志平、張磊、李傳峰
陳璐、付海濤、樊中恆、王春波、汪蕾